[精选]安全生产法解读1951.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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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解读解读目目录录二、新二、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及举措变化的十大亮点及举措变化一、新一、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发布及实施时间发布及实施时间三、新三、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重点条款解读的重点条款解读 一、新版一、新版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发布及实施时间发布及实施时间1 1、旧版、旧版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是20022002年年6 6月月2929日第九届全国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2002年年6 6月月29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2、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 自自20022002年年1111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共七章,共七章9797条。条。2 2、新版、新版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根据是根据20142014年年8 8月月3131日第十二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的决定修正 自自20142014年年1212月月1 1日起日起施行施行),共七章,共七章114114条;增加了条;增加了1717条。条。二、新二、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及举措变化的十大亮点及举措变化(一)十大亮点(一)十大亮点亮点亮点1 1:坚
3、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新法的颁布是中国安全生产史上的一个新的里新法的颁布是中国安全生产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将让安全生产更加规范、更科学;充分体现程碑,将让安全生产更加规范、更科学;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肯定了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肯定了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至上的理念。亮点亮点2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
4、工作方针完善为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安全职责。一步明确了各级安全职责。亮点亮点3 3: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
5、和危险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300人调整为人调整为100100人人;二是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 7项职责项职责;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
6、听取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亮点亮点4 4:落实:落实“三个必须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法地位。“三个必须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亮点亮点5 5: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责。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
7、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亮点亮点6 6: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新法把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有关部门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
8、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罚。亮点亮点7 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
9、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亮点亮点8 8: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队伍朝
10、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全工程师。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亮点亮点9 9: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目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有的地区还提供了一部分资金用于对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的补偿前有的地区还提供了一部分资金用于对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的补偿;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20052005年起实年起实施的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存在
12、缴存标准高、占用资金量大、缺施的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存在缴存标准高、占用资金量大、缺乏激励作用等不足乏激励作用等不足;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有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亮点亮点1010: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究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
13、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规定处罚规定;第二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二十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较大事故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重大事故一百万万元至五十万元,较大事故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重大事故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特别重大事故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元至五百万元,特别重大事故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一千万元至二千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一千万元至二千万元;第三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
14、、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罚款上限提高了2 2倍至倍至5 5倍,并且大多数罚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打非治违”、“重典治乱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
15、本、提高执法效能。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关金融
16、机构。(二)从举措看变化(二)从举措看变化 1.1.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度 新法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新法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2.2.对拒不
17、执行执法决定的生产单位,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的生产单位,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停产措施爆炸物品等强制停产措施 近年来,由于没有采取断然措施导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屡见不鲜。为深刻吸近年来,由于没有采取断然措施导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屡见不鲜。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新法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取事故教训,新法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
18、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提前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生产经营单位),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提前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生产经营单位),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3.3.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新法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新法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
19、本保障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二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二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
20、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有关人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有关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四是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四是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三、新三、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重点条款解读重
21、点条款解读第一章总第一章总 则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得从事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有下列职责:负责,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
22、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度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三)组织制度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九条第十九
2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24、当恪尽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25、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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