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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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为了适应新的金融管理体制,增强商业银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能力,改进人民银行宏观调控方式,保证银行业的稳定发展,决定从1994年开始,对商业银行的资金使用实行比例管理。现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下达给我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是根据国际一般惯例和我国实际制定的,鉴于实行这项制度要有一定的客观条件,因此,对比例管理指标的考核,实行区别对待、逐步过渡的办法。鉴
2、于各商业银行的具体情况,对存贷款比例指标考核实行区别对待:对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实行按余额考核;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实行按增量考核。鉴于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有财税改革相配套,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指标短期内难以达到的,可采取逐年提高的办法,由各商业银行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分步实施计划,逐步达到,但最后期限不得超过1996年底。贷款质量指标是中央银行考核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监控指标,现在达不到监控指标的,由各行提出逐年提高的计划,由中央银行及商业银行监事会监督执行。其余各项指标必须认真执行。二、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人民银行制定
3、的监控指标,按照自身资金营运特点,制定符合各行特点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实施办法,报人民银行同意后在本系统内组织实施。从1994年开始,各商业银行每年都要制定各行经营管理目标,并抄送人民银行备案。各行下达所属分行经营管理目标,必须抄送所辖分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备案。三、各商业银行要将人民银行规定的监控指标分解到分支机构,并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作为其监控的依据。四、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比例要求,编制年度信贷收支计划,报人民银行纳入全社会信用规划,统一平衡后下达。其中固定资产贷款在1994年仍实行指令性指标控制。五、对商业银行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的情况以法人为单位进行考核。
4、人民银行总行直接负责对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的考核;人民银行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直接负责对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的考核,并负责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执行其总行下达指标情况的考核与监督,并将情况上报总行。六、对商业银行存贷款比例按月考核,对其余指标按季考核(考核办法另行下达)。对超过核定比例发放贷款或存款不稳定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要下达贷款限额进行控制。七、各商业银行可成立由行长(总经理)任主任,计划、统计、信贷、财会、稽核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按季分析、考核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资产负债管理
5、的措施,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八、人民银行总行在有关司局分析各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执行情况,对各行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提出要求的基础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行务会议,对各行资产负债管理进行全面考核。以上通知,希望各行认真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向人民银行报告。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一、资本充足率指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资本总额月末平均余额加权风险资产月末平均余额核心资本月末平均余额加权风险资产月末平均余额二、存贷款比例指标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超过75。1.对实行余额考
6、核的商业银行各项贷款旬末平均余额各项存款旬末平均余额2.对实行增量考核的商业银行各项贷款旬末平均增加额各项存款旬末平均增加额三、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的中长期贷款与一年期以上的存款之比不得超过120。余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期)中长期贷款月末平均余额余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期)存款月末平均余额四、资产流动性比例指标流动性资产与各项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流动性资产旬末平均余额流动性负债旬末平均余额流动性资产指一个月内(含一个月)可变现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在人行存款、存放同业款、国库券、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净拆出款、一个月内到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核
7、准的证券。流动性负债指一个月内(含一个月)到期的存款、同业净拆入款。五、备付金比例指标,具体由人民银行根据各行情况核定。(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库存现金)日平均余额各项存款日平均余额六、单个贷款比例指标1.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5。对同一借款客户贷款余额资本总额同一借款客户指:任何一个自然人或任何一个法人。2.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总额的50。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各项资本总额七、拆措资金比例指标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扣除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拆入资金旬末平均余额各项存
8、款旬末平均余额拆出资金旬末平均余额8八、对股东贷款比例向股东提供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已缴纳股金的100;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的同类贷款。对股东贷款余额该股东已缴纳股金总额本条所称股东指:对银行股本(资本金)出资的单位和个人。第九条 贷款质量指标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呆滞贷款不得超过5,呆帐贷款不得超过2。逾期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各项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呆滞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各项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呆帐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各项贷款月末平均余额附:关于资本成份和资产风险权数的暂行规定一、本规定中的资本、资产,系指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金融资本、金融资产。二、本规定把资产划分不同种类,按风险程
9、度设定风险权数,风险权数划分为0、10、20、50、100五类,根据风险权数计算的资产称为加权风险资产。三、资本成分(一)核心资本1.实收资本;2.资本公积;3.盈余公积;4.未分配利润。(二)附属资本贷款呆帐准备。(三)应从资本总额中扣除1.购买外汇资本金支出;2.不合并列帐的银行和财务附属公司资本中的投资;3.在其它银行和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4.呆帐损失尚未冲销部分。四、表内的资产和风险权数规定 风险权数()(一)现金1.现钞 02.存放人民银行款项 03.存放同业 10(二)对中央政府和人民银行的授信1.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债仅 02.对人民银行的债仅 0(三)对公共企业的债权(指邮电、水
10、、电话、煤气、交通等基础部门)1.对国家投资的公共企业的债权 102.对省市政府投资的公共企业的债权 203.对市以下政府投资的公共企业的债数50(四)对一般企业和个人的贷款1.信用贷款、透支 1002.担保贷款(1)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担保 10(2)其他银行担保 20(3)非银行金融机构担保 50(4)大型或特大型企业担保 50(5)其他企业担保 100(6)其他担保 1003.抵押贷款(1)国债低押 0(2)现汇抵押 10(3)金融债券抵押 10(4)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承兑的汇票贴现 10(5)其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20(6)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100(7)其他有价证券及可转让的权利 5
11、0(8)土地房屋产权证抵押 50(9)其他抵押 1004.融资租赁 100(五)同业拆放1.商业银行 02.其他银行 103.全国性金融公司 204.省市级金融公司 505.区县级金融公司 1006.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 50(六)居住楼抵押贷款本条所称居住楼抵押需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否则,风险权重为100:1.贷款人必须以个人名义;2.抵押贷款的数额不能超过买入价或市场估价的70,两者以较低者为准;3.住宅是借款人自住或出租用途;4.必须是第一担保,即抵押贷款的债权人必须是第一债权人。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为贯彻实施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
12、汇业务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防范外汇资金风险,提高外汇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促进外汇业务稳健发展,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比例作如下规定:一、自有外汇资金(包括:实收外汇资本金、外汇准备金、未分配外汇利润)占外汇 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二、外汇负债总额加外汇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三、外汇流动资产一年期(含一年期)以内的外汇资产不得低于外汇流动负债一年期(含一年期)以内的外汇负债的60%。四、外汇流动资产不得低于外汇总资产的25%。五、三个月以内可变现的存放、拆放国内外同业外汇资金、购买可转让外币有
13、价证券占款、存放中央银行外汇资金和外币现钞之和不得低于总资产的10%。六、对一个独立法人单位的外汇放款、投资、租赁、担保(按担保余额50%折算)及其它外汇融资之和不得超过该非银行金融机构自有外汇资金的30%。七、外汇股本投资总额(信托性质的股本投资除外)不得超过该非银行金融机构自有外汇资金与法定实收外汇资本金的差额。八、向任一股东单位或出资单位提供的外汇放款、租赁、担保(按担保余额的50%折算)及其它外汇融资之和不得超过股东单位或出资单位持有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股份金额或出资金额。九、净存放、拆放一家国内金融机构的外汇资金不得超过该非银行金融机构自有外汇资金的60%。十、净存放、拆放境外一家
14、金融机构或境外一家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资金不得超过该非银行金融机构自有外汇资金的30%。十一、各类外币有价证券(蓝筹债券和政府债券除外)占款不得超过该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除外)外汇总资产的25 %。十二、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外汇融资不得超过该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总资产的20%。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监管,防范信贷资产风险,提高其资产质量,增强农村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目的是保持资产负债质量的优化和结构的合理,防范和降低信贷
15、资产风险,实现信贷资产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统一。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农村信用社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第四条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为: (一)资本充足率指标资本净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 (二)贷款质量指标逾期贷款比例不得超过8%;呆滞贷款比例不得超过5%;呆帐贷款比例不得超过2%。 (三)单户贷款指标1对最大的一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30%。1.对最大的十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1.5倍。 (四)备付金比例指标备付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 (五)拆借资金比例指标1拆入资金余额与各
16、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2.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8%。 (六)存贷款比例指标各项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年末比例不得高于80%,年度中间比例由各省级分行根据本地农村信用社情况核定。 (七)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余额与一年期以上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120%。 (八)贷款利息收回率指标贷款实收利息占贷款利息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0%。 (九)资产利润率指标利润总额与全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05。第五条各项指标均以会计报表有关科目的数据进行归类计算、填报。第三章监督考核第六条对农村信用社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情况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进行考核。第七条贷款质量指
17、标、备付金比例指标、拆借资金比例指标、存贷款比例指标按月考核;核心资本充足率、单户贷款比例指标、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按季考核;贷款利息收回率、资产利润率指标每半年监测一次。第八条农村信用社要在报告期末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和县(市)联社报送月计表或业务状况表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报表,每半年报送指标执行情况分析及改进工作意见的书面报告。第九条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要根据本办法的监控指标和本地农村信用社的现状,逐社制定年度指标,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进行考核。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有权对管辖范围内违反本办法的农村信用社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一条鉴于部分农村信用社短期内
18、难以达到办法规定的全部指标,各地可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根据本地农村信用社的现状和办法的要求,制定分年实施计划,逐步达到办法规定的全部指标。其中,备付金比例、拆借资金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要在一年内达到规定比例;单户贷款比例、存贷款比例要在三年内达到规定比例;资本充足率、呆滞、呆帐贷款比例要在五年内达到规定比例。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计算公式1.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加权风险资产总额100%资本净额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所有者权益借方余额-入股联社资金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为各种金融资
19、产分别乘以相应的风险权数后相加之和。2.贷款质量比例 (1)逾期贷款比例逾期贷款各项贷款/余额100% (2)呆滞贷款比例呆滞贷款各项贷款/余额100% (3)呆帐贷款比例呆帐贷款各项贷款/余额100%3单户贷款比例: (1)对最大一户借款客户贷款比例对最大一户借款客户贷款余额/资本总额100% (2)对最大十户借款客户贷款比例对最大十户借款客户贷款余额/资本总额100%资本总额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4.备付金比例备付金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备付金包括:现金、业务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农业银行款项、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放联社款项。5.拆借资金比例 (1)拆入资金比例拆入资金余额/各项存
20、款余额100%拆入资金包括:银行业拆入、金融性公司拆入。 (2)拆出资金比例拆出资金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拆出资金包括: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6.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7.中长期贷款比例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余额一年期以上存款余额100%8.贷款利息收回率本期贷款利息收入-本期应收利息增加额/本期贷款利息收入100%9.资产利润率利润总额/全部资产期末余额100%农村信用社金融资产风险权数一、风险权数为0%的资产:现金、业务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缴存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存放农业银行款项、存放农业银行约期存款、存放联社款项、委托及代理资产业
21、务、长期投资。二、风险权数为10%的资产:存放其他同业款项、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三、风险权数为50%的资产:拆放金融性公司、抵押农业贷款、抵押乡镇企业贷款、抵押其他贷款。四、风险权数为100%的资产:除抵押农业贷款、抵押乡镇企业贷款、抵押其他贷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贷款和贴现、应收利息、短期投资。附录:现代商业银行的资产与负债管理现代商业银行资产与负债管理,就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来看,经历了从单独的资产管理和负债管理到资产负债一体化管理的过程,后者适应了现代商业银行新的外部环境和内在变动,成为当前西方各大商业银行普遍采用、行之有效的一种管理机制。商业银行资产管理理论和方法本世纪60年代以前,由于
22、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固定和狭窄(大多是吸收的活期存款),工商企业资金需求比较单一,加之金融市场发达程度的限制,银行经营管理的重点主要放在资产方面,即通过对资产结构的恰当安排来满足银行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需要。它产生于银行经营管理目标即利润最大化和资产流动性的相互矛盾性。商业银行的资产基本上可以分为四种:现金资产、证券资产、贷款和固定资产。银行的资产管理主要指对上述前三种资产的管理,具体包括:流动性管理、准备金管理、投资管理和贷款管理。商业银行资产管理的方法主要有:1.资金集中法。银行的资金来源是多种多新的,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自有资本,这些资金来源自身有不同的特性。资金集中法则不管
23、这些特性,而将所有资金集中起来,再按银行投资贷款的需要放到不同资产上去,只要这种配置符合银行的总体管理目标就行。这种方法要求银行首先确定其流动性和盈利性目标,然后将资金配置到最能满足这个目标的资产上去。由于流动性和盈利性是相互矛盾的,流动性高的资产(如第一准备)收益低,甚至完全没有收益(如现金),因此,配置资金时要有优先顺序。优先权按一定比例分配到第一准备、第二准备、贷款、证券投资上。在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固定资产上的投资通常另行考虑。银行资金管理的目标,要使其流动性、盈利性和安全性三者有机结合,虽然三者同时达到是很困难的。2.资产配置法。又叫资金转换法,认为一家银行所需的流动性资金数量与其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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