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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讲义二 中国审判制度1.审判的机构人民法院1.1 法院的设置设置与职权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1.1.1 基层人民法院1.1.2 中级人民法院1.1.3 高级人民法院1.1.4 最高人民法院1.1.1 基层人民法院的设置与职权(1)设置基层人民法院的范围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等。(2)职权a.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的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认为自己所受理的案件案情重大应由上级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b.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2、。c.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派出法庭: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1.1.2 中级人民法院(1)设置范围: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组成: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局),及根据需要所设立的其他审判庭。(2)职权a.审判案件:第一,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包括:刑诉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
3、刑事案件;民诉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行政诉讼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二,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第三,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第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b.监督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中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1.1.3 高级人民法院(1)设置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
4、法院。组成;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局),及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审判庭。(2)职权a.审判案件:第一,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包括:刑诉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民诉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二,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第三,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第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b.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该类死刑案件,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5、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c.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d.监督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1.1.4 最高人民法院(1)设置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立案庭、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一二三四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办公室等。(2)职权a.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
6、人民法院再审。b.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包括:刑诉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民诉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行政诉讼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c.审判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d.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e.核准判处死刑的案件。f.对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g.领导和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事宜。1.2 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1.2.1独任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范围:第一,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第二,第一审的简单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第三,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
7、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2.2合议庭:应注意的四点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的案件和再审案件以及复核死刑案件,均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不担任审判者职务,但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1.2.3审判委员会(1)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
8、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2)任务:第一,总结审判经验。第二,讨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包括: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需要判处死刑和宣告无罪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有疑难的案件,本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案件,涉外案件等。第三,讨论其他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问题。包括审判工作的各项重要制度和规则,决定对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本院院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回避的事项,决定任命本院助理审判员的事项等。注意:对审判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合议庭必须执行,但在裁决书上仍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并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2
9、.审判的人法官2.1 法官的任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
10、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注意: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法官的任职回避制度: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第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第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第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第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2.2 法官的职业道
11、德第一,保障司法公正。实体公正(1)言语和行为不能表现出任何歧视,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2)应充分注意到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等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各方充分、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程序公正(1)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2)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一间;(3)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
12、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第二,提高司法效率。遵守法律规定的审判期限和执行期限。第三,保持清正廉洁。(1)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2)不得兼任社会职务。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一间。第四,遵守司法礼仪。(1)不得对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2)开庭时不做与审
13、判活动无关的事。第五,加强自身修养。第六,约束业外活动。(1)不能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2)法官发表文章或接受媒体采访时,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言论。(3)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3.审判的制度、原则3.1审判独立原则与审判民主原则。3.2审判公开原则。3.3审判及时原则。3.4不告不理原则。3.5两审终审制度。3.6人民陪审员制度。3.7回避制度。3.8辩护和辩论制度。3.1审判独立原则与审判民主原则涉及司法独立制度;涉及人民陪审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3.2审判
14、公开原则下列案件,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4)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6)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民诉: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刑诉: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
15、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第二百七十四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行政诉讼: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3审判及时原则审判案件的期限:刑诉:一审、上诉、抗诉,受理后1个月宣判或审结,不超过1个半月。简易,受理后20日审结。审判监督程序重审,在作出提审或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不超过6个月。民诉:普
16、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仍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二审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二审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特别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3.4不告不理原则3.5两审终审制度一审终审:最高院;基层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三审终审:死刑。3.6人民陪审员制度(见第五部分)3.7回避制度民诉:(回避的理
17、由、适用范围以及回避的种类)(回避的理由、适用范围以及回避的种类)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程序)(回避的程序)第四十五条
18、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刑诉:(回
19、避的理由、回避的种类)(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种类)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要求他们回避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回避的程
20、序)(回避的程序)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回避的适用范围)(回避的适用范围)第三十一条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3.8辩护和辩论制度(辩护的三种形式)(辩护的三种形式)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
21、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行使辩护权的时间)(行使辩护权的时间)第三十三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指定辩护的范围)(指定辩护的范围)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
22、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的权利)(辩护人的权利)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
23、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案卷材料权;同在押的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权;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会见和通信权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调查取证权调查取证权4.相关司法考试真题2012.46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解,下列哪一说法不能成立?()A
24、法律职业道德与其他职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公平正义象征和社会感召作用B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约束性C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多以纪律规范形式体现,具有更强的操作性D法律职业道德通过严格程序实现,具有更强的外在强制性46.关于我国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46题)A.我国实行两审终审、人民陪审员、审判公开等审判制度,促进实现审判活动科学化、规范化B.基层法院除审判案件外,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但不能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C.我国实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检察制度,实现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D.检察官独立不同于“除了法
25、律没有上司”的法官独立,要受到“检察一体化”的限制47.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形?()(2011年卷一单选第47题)A.甲市中级法院陈法官的妹妹接到乙县法院开庭传票,晚上到哥哥家咨询开庭注意事项。陈法官只叮嘱其妹庭上发言要有针对性,不要滔滔不绝B.乙市某法学院针对甲市中级法院在审案件组织模拟法庭,乙市中级法院钱法官应邀担任审判长。庭审后,钱法官就该案件审理和判决向同学们谈了看法C.林法官担任某法学院兼职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法学博士研究生1名D.某省高级法院朱院长担任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2009年50.下列哪一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要求?()A.金法官向自
26、己审理案件中受尽屈辱的原告推荐社会知名律师为其代理诉讼2008.50.邱法官在出席会议期间,参加会议组织的联欢活动,发现会务组安排她与自己正在审理的案件的被告代理律师同桌相邻而坐。此时全体代表已就坐,除了给邱法官安排的座位之外已无空位。在这种情况下,邱法官的下列哪一做法最符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A.按号就坐,但装作与律师不认识,与其不说一句话B.按号就坐,可以与律师寒暄,但是不交谈案件事务C.仅与同桌的人调换座位,但桌号不变D.马上与会务人员联系调换座位,不与律师同坐一桌下节课内容客观提问:1.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2.回避的相关问题3.辩护人的权利讨论:1.人民陪审制度2.审判委员会的问题5.中国
27、审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5.1 人民陪审制度5.1.1 何谓人民陪审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1)简要介绍对人民陪审员的基本要求对人民陪审员的基本要求第四条第四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第五条第五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第六条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
28、)被开除公职的。人民陪审员人数及参与个案的确定人民陪审员人数及参与个案的确定第七条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第第十四条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如何成为人民陪审员如何成为人民陪审员第八条第八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
29、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第九条第九条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人民陪审员的权利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制度的演变第一,源头。1951年,我们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陪审员对于陪审的
30、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和提出意见之权。”并提出人民陪审员按选举原则产生。第二,人民陪审制度的黄金时期。第三,陪审,陪而不审。自80年代中期以来,人民陪审制可以说是每况愈下,基本上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5.1.2 人民陪审制度设立的初衷及价值是什么?5.1.3 当前的人民陪审制是否实现了其初衷和价值?第一,人民陪审员结构不合理。第二,陪审工作开展不均衡。第三,陪审员的作用仍未得到充分发挥。第四,陪审员的管理使用没有形成约束和激励机制。5.1.4 人民陪审制何去何从?(1)保留?(2)走向陪审团?河南的试水人民陪审团A.关于陪审团(事实与法律分开;大众与专业结合)关于陪审团(事实与法律分开;大众
31、与专业结合)第一,陪审团的分类及职能。第一,陪审团的分类及职能。第二,小陪审团的特点第二,小陪审团的特点外行人担任裁断事实问题外行人担任裁断事实问题的法官。的法官。第三,小陪审团的价值第三,小陪审团的价值“自由的堡垒自由的堡垒”,“民主的民主的学校学校”。第四,陪审团对西方司法程序的影响。第四,陪审团对西方司法程序的影响。B.关于河南试水关于河南试水人民陪审团人民陪审团a.相关背景资料相关背景资料河南:农民也能进河南:农民也能进“人民陪审团人民陪审团”参与判案参与判案b.具体做法具体做法河南省高院经过反复论证,出台了河南省高院经过反复论证,出台了关于在刑事审判关于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实行人民陪审团
32、制度的试点方案工作中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试点方案(以下简称(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试点方案)。)。按照按照试点方案试点方案的要求,凡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的要求,凡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影件,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媒体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媒体重点关注的案件,当事人多次申诉或重复上访的案件重点关注的案件,当事人多次申诉或重复上访的案件和其他需要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的案件,都可组织人和其他需要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的案件,都可组织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并征询对案件裁判的意见和建议。民陪审团
33、参加庭审,并征询对案件裁判的意见和建议。按照按照试点方案试点方案,每个基层法院必须配备不低于,每个基层法院必须配备不低于500人的人民陪审团成员库,由人的人民陪审团成员库,由23岁至岁至70岁的未受过岁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组成。可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刑事处罚的人员组成。可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组织推荐的群众代表组成,另外,品行良好、未受层组织推荐的群众代表组成,另外,品行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热心参与审判活动并符合一定条件的群过刑事处罚、热心参与审判活动并符合一定条件的群众,也可自愿报名参加。众,也可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拟邀请人民陪审团参加案件庭审的,应当从人民法院拟邀请人民陪审团
34、参加案件庭审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中随机抽取20人人30人,并根据各人,并根据各成员是否应当回避、能否参加庭审等情况,最终确定成员是否应当回避、能否参加庭审等情况,最终确定9人人13人(单数)组成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人(单数)组成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庭审中,陪审团可向被告人发问,但需将问题书面庭审中,陪审团可向被告人发问,但需将问题书面递交审判长,由审判长代为发问。庭审结束后宣判前,递交审判长,由审判长代为发问。庭审结束后宣判前,陪审团要召开会议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全体成员签陪审团要召开会议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全体成员签名后递交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应将人民陪
35、审名后递交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应将人民陪审团意见作为重要参考,采纳意见情况应在合议笔录中团意见作为重要参考,采纳意见情况应在合议笔录中显示。显示。c.有关问题有关问题第一,让不熟悉的普通公民参与司法,会不会出现第一,让不熟悉的普通公民参与司法,会不会出现错误裁断?错误裁断?第二,对于人民陪审团,有人认为在我国诉讼法中第二,对于人民陪审团,有人认为在我国诉讼法中没有人民陪审团的规定,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和相没有人民陪审团的规定,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权利义务,是对国家诉讼制度进行的应的权利义务,是对国家诉讼制度进行的“越权越权”改革。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改革。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第三,河
36、南的人民陪审团非驴非马,是个第三,河南的人民陪审团非驴非马,是个“四不像四不像”的东西。您怎么定位河南的人民陪审团?的东西。您怎么定位河南的人民陪审团?第四,河南的人民陪审团与现行的人民陪审员有什第四,河南的人民陪审团与现行的人民陪审员有什么不同?么不同?d.相关专家的看法相关专家的看法何家弘何家弘:目前中国的司法面临一些困境。司法缺乏公信力,每年涉法信访特别多,有些地方百姓有纠纷都不去法院了。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判,司法特别需要公信力。如何解决?民众参与的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很好的方式。中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需要改革。目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不能真正体现民众参与司法,而更多是法院解决人手不足
37、的一种方式。去年在北戴河法官学院举行的第一届人民陪审员培训班上,我与陪审员有很多直接的交流,发现很多人对于自己审的案件最终怎么判的都不知道。很多法院会让陪审员先在白纸上签字,判决是最后加上去的。这就使这种制度成为一种摆设。人民陪审员没有真正参与决策,而中国司法面临的困境实际又非常需要民众的参与。张建伟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河南的人民陪审团探索,从陪审团所发挥的作用来看,只是扩大了现在人民陪审员的人数规模,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变化。真正的陪审团制度,是要实际上分割法官的裁判权的。陪审团对案件的事实部分有决断力,法官只对法律适用作出裁决。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国家,担任陪审团成员是法定的义务,但在中国没有这种义务,现在只是法院自己在推行,被选取的人可以不来。河南的做法从目前的报道介绍来看,也可能是一种过渡,未来应向英美的陪审团制度去发展。总结:司法到底是专业化的还是大众化的?司法到总结:司法到底是专业化的还是大众化的?司法到底是专职的还是民主的?这些问题人类永远没有答底是专职的还是民主的?这些问题人类永远没有答案。专业与大众相结合,确实是目前中国司法改革案。专业与大众相结合,确实是目前中国司法改革的一条路径。这条路是否能够走成功,关键还是在的一条路径。这条路是否能够走成功,关键还是在于整个公民社会的建立与崛起。于整个公民社会的建立与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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