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规章修订介绍解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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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目前已经完成规章初稿,但还未进行行业征求意见。主要延迟原因是异地维修的条款各管理局想法不一致。但按照计划,会尽快完成规章的征求意见、送审、批准。第1页/共58页2请各位监察员结合监管情况,对准备征求意见规章进行讨论分析,提出宝贵意见,促进规章的完善。按照计划,明年初,规章生效。现在已经延迟半年。规章生效后会对我们日常监管产生较大影响。请重点关注对异地维修条款。第2页/共58页3第3页/共58页4民航局发起的CCAR145规章改版目的增加异地维修管理要求增加安全管理体系管理要求删除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要求增加相关定义修订不易操作的罚则修订规章中部分不合理情况。第4页/共58页5一、增加异地维修管理
2、要求定义:1、一证多地,是指经局方批准,由一个维修单位管理控制,在其维修许可证限定的多个维修地点实施维修工作的方式。2、卫星维修站,是指在一个经局方批准的维修单位管理控制之下的另一个(或多个)持有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第5页/共58页6维修单位可以采用一证多地或卫星维修站模式向局方申请维修许可。两种模式均可第6页/共58页7一证多地申请条件:1、维修单位在主维修地点应具备足够资源,统一管理控制其它各地点的维修活动;2、各地点维修项目和类别不能超越维修单位在主维修地点的能力范围;3、维修单位按照145.30条向局方提交的维修单位手册应涵盖在所有地点实施维修工作如何满足本规定要求;后续第7页/共5
3、8页8 4、各地点应与维修单位保持同一政策、同一标准、同一体系,并遵循同一维修管理手册和培训大纲;5、维修单位应具有基于网络的管理系统平台,以实现在主维修地点对各地点的统一管理控制。6、维修单位应建立各地点的放行人员清单。当从事放行工作时,放行人员应在现场第8页/共58页9 卫星维修站维修单位申请条件:负有管控职能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主站)满足本规定,并已取得局方颁发的维修许可证;1、主站应具备足够资源履行对其卫星站的管理控制职能;2、卫星站的维修项目和类别不能超越主站的能力范围;3、卫星站应向局方提交维修管理手册;第9页/共58页104、卫星站应向局方提交维修能力清单5、主站应具有基于网络的
4、管理系统平台,以实现对各卫星站的管理控制。除非局方另有要求6、维修单位应建立主站及卫星站的放行人员清单。当从事放行工作时,放行人员应在现场。第10页/共58页11两种管理方式申请条件基本相同,申请单位获得好处基本相同:一证多地:维修单位及其各地点之间可以共享人员、设备、器材等资源。卫星站:主站与卫星站之间可以共享人员、设备、器材等资源。第11页/共58页12区别在于局方责任划分不一样,谁发证谁负责:1、一证多地,批准局承担全部责任。2、卫星站,是主管局和卫星站所在局共同承担责任,按照协商结果承担责任。第12页/共58页13目前:正在AMECO上海站是卫星站。中南局正在试点一证多地。第13页/共
5、58页14二、在R3版本中主任适航监察员,指民航总局或者民航新规章取消地区管理局指定的负责对某个或者某些维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监察员。PMI 在新规章中要取消,移至监察员手册中。此修订对目前制度影响较大第14页/共58页15三、增加许可证有效期要求:新规:章对于国内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原规章:对于国内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一经颁发长期有效;第15页/共58页16在新规章修订中,有的局提出因单位情况不好,想借助有效期,取消部分单位。但会增加局方工作量,还可能对现行要求产生冲击。第16页/共58页17四、关于设备租借条款,有较大放松。维修单位可以租用或者借用设备,但应证明有能力
6、控制其可用性,使用前应满足以下条件:具备租用或借用设备合同;完成对租用或借用设备的差异评估,并进行培训;除非经局方同意,自制设备不得租借。第17页/共58页18原条款:维修单位可以租用或者借用某些使用频率较低或者投资较大的特殊设备,但应当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供有效的合同或者协议,并证明有能力控制其可用性。第18页/共58页19五、增加自动测试设备软件要求维修中使用自动测试设备的,应当控制其测试软件的有效性,测试软件的历次修改版本应可追溯。此新增规定源于目前大量飞控系统的自动测试对飞行安全的严重影响。要求可追溯有助于事后调查取证。第19页/共58页20六、正式承认电子版文件维修单位应当
7、备有下列文件,以下文件可以采用纸版、电子版等局方可接受的形式。第20页/共58页21七、承认航空器/航空器部件制造厂提供资料的查询系统,直接使用航空器/航空器部件制造厂提供的适航性资料查阅系统,应确保相关人员能够正确使用。第21页/共58页22八、对于适航性资料改版(CMM),资料越来越少情况进行承认。维修单位应建立适航性资料的评估程序,及时对更新的适航性资料实施评估并予以记录。维修单位应根据评估结果,视情对本规定145.27条所述的维修实施依据文件或工作单卡进行修订。第22页/共58页23九、明确授权不得超过2年根据各类人员的职责明确其资格要求并建立人员岗位资格评估制度,对于满足资格要求的人
8、员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授权,授权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第23页/共58页24十、修订原规章中自审间隔12个月,不易落实情况。维修单位应确保每年对各部门或系统至少完成一次审核,对具体部门或系统两次审核之间的间隔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对审核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或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较多的部门或系统,应当适当地增加审核频度。第24页/共58页25原规章:对于本单位任一部门或者系统的审核间隔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以往审核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或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部门或者系统,应当适当地增加审核频度 第25页/共58页26十一、增加维修单位申请前自审要求维修单位在向局方申请新项目之前,应完成自我质量审核,
9、以确保所申请项目的各相关要素符合本规定要求。第26页/共58页27十二、对于实测值记录问题,明确记录要求工作单卡中涉及参考资料的,应当标明文件号和名称。工作内容的规定应当具体、清晰;除最终测试数据应设置记录栏目外,维修单位还应评估确定在检查、组装及安装等维修过程中需要记录实测值的项目,并在工作单卡上设置相应的记录栏目;第27页/共58页28十三、增加实施依据文件要求。当由于语言、使用替代的工具设备或者器材等原因,使有关的适航性资料无法直接使用时,维修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在有关的适航性资料修改时,应当评估本单位的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是否需要修订并记录,需要修订的,应当及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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