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消费税的税收筹划实用.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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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案例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和B,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消费税法规定,应该适用20%的税率。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税法规定,应该适用10%的税率。第1页/共37页2企业A每年要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酒。经营过程中,企业B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企业B共欠企业A共计5000万货款。经评估,企业B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业B进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第2页/共37页3(1)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由于合并前,企
2、业B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为零。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购并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第3页/共37页4(2)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消费税20000万元20%+5000万20.5=9000万元;增值税20000万元17%=3400万元,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合并后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从
3、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第4页/共37页5(3)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但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泡制酒,税率则为20%。如果企业合并,则税负将会大大减轻。第5页/共37页6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合并前应纳消费税款为:A厂应纳消费税:2000020%+500020.5=9000(万元)B厂应纳消费税:2500020%=5000(万元)合计应纳税款:9000+5000=14000(万元)第6页/共37页7合并后应纳
4、消费税款为:2500020%=5000(万元)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140005000=9000(万元)第7页/共37页8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为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两种类型。第8页/共37页9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除增值税税款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销售数量的确定第9页/共37页10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关联企业转移定价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而非流通领域(金银首饰除外),如果将
5、生产销售环节的价格降低,可直接取得节税的利益。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因而,这样做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降低,增值税税负保持不变。第10页/共37页11案例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地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000箱(每箱12瓶,每瓶500克)。企业销给批发部的价格为每箱(不含税)1200元,销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的价格为(不
6、含税)1400元。经过筹划,企业在本地设立了一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企业按销售给批发商的价格销售给经销部,再由经销部销售给零售户、酒店及顾客。已知粮食白酒的税率为20%。第11页/共37页12直接销售给零售户、酒店、消费者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1400100020%+1210000.5=286000(元)销售给经销部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1200100020%+1210000.5=246000(元)节约消费税额:286000246000=40000(元)第12页/共37页13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计
7、税依据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依据为产品销售价格。第13页/共37页14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或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第14页/共37页15案例: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继续加工
8、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税)900万元,出售数量为0.4万大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第15页/共37页16A厂支付加工费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消费税:(100+75)/(130%)30%=75(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5万元第16页/共37页17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纳消费税:90056%1500.415075=489(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89(7%+3%)=48.9(万元)A厂税后利润:(90010075757.59548948.9)(125%)=7.2(万元)第17页/共37页18委托加工的消
9、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如上例,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支付加工费为170万元;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900万元第18页/共37页19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扣消费税金:(1001700.4150)/(156%)56%+0.415048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8万元A厂销售时不用再缴纳消费税,因此其税后利润的计算为:(90010017048048)(125%)76.5(万元)第19页/共37页20两种情况的比较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
10、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而在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向委托方支付加自己发生的加而在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向委托方支付加自己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工费之和)要少。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盈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盈利有关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盈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盈利有关。第20页/共37页21自行加工方式的税负如果生产者购入原料后,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其税负如何呢?仍以上例,A厂自行加工的费用为170万元,售价为900万元。应缴纳消费税:9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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