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书集合十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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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权代持协议书集合十篇股权代持协议书 篇1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托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托付内容 甲方自愿托付乙方作为自己对公司人民币万元出资(该出资占注册资本的%,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承受甲方的托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二、托付权限 甲方托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股份作为出资,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公司股东身份参加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
2、、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托付期限 1、本协议托付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年。 2、托付期限到期前日,甲乙双方须就是否连续托付进展磋商,如需连续托付的,应另行签订协议。 3、托付期限到期后,乙方应将代持的全部股权及相关权益返还给甲方或转移给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并无条件协作办理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变更等。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
3、、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2、在托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担当;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担当。 3、作为托付人,甲方负有根据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出资的义务,并担当投资风险。 4、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全部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展监视与订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商定,要求乙方赔偿因
4、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但甲方不能随便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恳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托付,但必需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加公司的经营治理或对公司的经营治理进展监视,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托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3、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加公司经营治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应提前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
5、所持有的“代表股份”及其全部收益进展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乙方承诺将其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产生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安排)均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15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假如乙方不能准时交付的,应按应付金额日万分之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5、乙方承诺基于本协议的存在,乙方对受甲方托付持有的上述公司股权及收益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如遭受乙方意外死亡、离婚财产分割等情形时,不得作为遗产或者共同财产进展分割。 六、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
6、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旧连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七、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八、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份,协议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股权代持协议书 篇2 实际出资人(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名义股东(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
7、话: 鉴于:甲方拥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甲方欲将该股份按托付给乙方代为持有。 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框架下,双方就本协议股份代持的有关事宜,经协商全都,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 1.1为明确代持股份的全部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全部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 1.2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份,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 1.3依据本协议,甲方托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根据甲方意愿,参加公司股东会并依据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利;代理甲方行使公
8、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4股份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二、代持股份 2.1代持股份:甲方将其拥有的公司%的股权,计出资金额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万元),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 2.2代持股份将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并托付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 2.3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在设立公司时对代持股份已完成了实际出资。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再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 2.4乙方应依
9、据本协议的托付目的,根据甲方的意愿代持股份,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份进展转让、质押以及进展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三、股份收益权利 3.1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含利润分红),由甲方实际受益人全部。 3.2乙方根据甲方真实意思或指令,对公司的利润安排等重大事宜,以股东名义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3.3如财务治理关系,公司的利润分红款将汇入乙方名义股东账户或由乙方名义股东领取的,乙方在代领包括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后,将马上汇至甲方账户或遵照甲方指令安排另行处理。 四、其他股东权利 4.1除上述股权收益的行为以外,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当根据甲方意愿,履行股东权利。 4.2乙方作为名
10、义股东,应根据甲方意愿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各项权利,包括参与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派遣董事会成员、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行使股东知情权利、参与股东诉讼等。 五、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5.1甲方承诺:将代持股份以工商变更形式过户至乙方名下之前,甲方已完成实际出资,并对代持股东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 5.2甲方有权以实际出资人名义,直接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乙方协作甲方行使股东权利程序。甲方参与公司股东会,乙方根据甲方意愿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利签署相关股东会决议。 5.3甲方有权实际享受代持股份项下的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或就该股权收益的详细处置,享有最终的打算权。 5.4甲方有权对代持股份,根据自己的意愿
11、进展处置,包括转让、质押等。乙方根据甲方意愿,协作甲方完成代持股份的相应处置。 5.5甲方承诺,乙方根据甲方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的各项行为的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受。 5.6如乙方未根据甲方意愿,超越权限或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包括擅自转让、质押、擅自对外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借款、担保等损害公司情形,甲方除有权马上收回代持股份外,乙方上述行为造成甲方或公司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六、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6.1乙方承诺:其将依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的意愿或指令,合法实施代持行为,保障和实现甲方对代持股份的合法权益。 6.2乙方有权依据甲方意愿,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框架范围内,对外行使
12、股东权利。 6.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代持股份进展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代持股份。 6.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本协议项下的代持股份的全部或局部事务进展转托付、转代持。 6.5乙方在行使股东权利之前,应当事先与甲方保持充分沟通并了解甲方实际出资人真实意愿。 6.6乙方依据甲方意愿和指令,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或履行股东义务的行为,其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等均由甲方担当。 七、代持期限及协议终止 7.1自代持股份工商变更至乙方名下之日起的【三】年。 7.2代持期限届满后,未有甲方书面终止通知的,本代持协议连续有效,代持期限连续根据7.1商定履行。 7.3代持期限内
13、,甲方可以依据公司运行的实际状况终止代持关系,或对代持关系进展调整。 7.4如消失乙方超出或违反甲方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情形,甲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协议并收回代持股份。 7.5如遇甲方消失丢失全部民事行为力量或死亡情形的,乙方应当作为和善治理人连续履行本代持协议,并根据甲方书面遗嘱或其他书面指令连续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如未有书面遗嘱或其他甲方书面指令,乙方应当就甲方该情形消失后,连续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180日后,将代持股份根据法定继承人的份额,归还甲方法定继承人。 7.6如遇乙方消失丢失全部民事行为力量或死亡情形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将收回代持股份。 7.7一旦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双方代持股份托
14、付关系即告终止;除本协议另有商定外,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的【十五日】内,协作甲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重新变更至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名下。 八、保密 协议双方及见证人应对本协议包括代持股份在内的全部内容予以保密。 九、仲裁与法律适用 9.1本协议及相关法律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有关法律来解释,并受其管辖。 9.2因本协议托付事宜引发、形成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其他 10.1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如事后有补充的,应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代持股份的工商变更资料均作为本协议附件。 10
15、.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于20xx年月日签署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乙方配偶【】作为本协议见证方,认可并情愿协作乙方根据本协议执行。同时,公司将以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可本协议内容。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乙方配偶(签字): 股权代持协议书 篇3 甲方(托付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目标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宅: 鉴于甲、乙双方均在目标公司持有股份,其中甲方实际持股 现由乙方代持,乙方个人持股(已实际出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股权界限,确定双方股权代持关系。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托
16、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托付内容 第一条:甲方自愿托付乙方作为自己实际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承受甲方的托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二、托付权限 其次条:甲方托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在目标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股东身份参加公司的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股东名义签署依法规定应由目标公司股东签署的文件、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行使公司法与目标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托付期限 第三条:本协议商定托付期限为,自年月 日
17、至年月日,托付期限届满后日内甲方应将股权变更至自己或是自己指定的第三人名下,乙方应当无条件赐予协作办理变更手续。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持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担当股东义务。 第五条:在代持股期间,获得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分红、配送股等,由甲方根据实际出资比例享有。 第六条: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自主打算是否增资扩股。甲方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7日之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依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逾期未通知的,则视为甲方放弃该等权利。 第七条:在代持股期限内,甲方在条件具备时,应当将相关股权转移
18、到自己或者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第八条:甲方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因甲方未能按期足额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甲方担当。 第九条:甲方以其实际持有的股权份额为限,担当对公司出资的风险。乙方不对甲方的出资担当保值增值责任,甲方不得就出资财产的盈亏,要求乙方担当补偿或是赔偿责任。 第十条:甲方为该局部股权的实际股东,对该局部股权享有完全处分权,因甲方个人缘由导致该局部股权被质押、查封等,由其个人担当由此引起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并担当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在股权代持期间,乙方作为
19、公司的登记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但乙方在受托付的股权范围内行使股东权利时受本协议内容的限制。 第十二条:在代持股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将转交给甲方。 第十三条:在甲方拟将标的股权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限内无条件准时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六、利益安排和责任担当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以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享有目标公司的利润,以各自实际持有的股权份额对目标公司担当责任。 第十五条:在公司被列为执行人且公司财产缺乏以归还被执行款项时,未完全出资的股东将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担当责任。由于乙方名义持有的股权份额在工
20、商机关进展了登记,且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持有者并未实际出资,因此假如乙方因甲方对标的股权未完全出资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则乙方有权在担当相应责任后向甲方追偿。并且要求甲方担当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 七、表决权的行使 第十六条:在目标公司经营治理的过程中如需股东作出相关的决议或者打算,甲、乙双方根据其实际持有的股权份额行使表决权。 八、代持股的费用 第十七条:乙方无偿为甲方代持股,不向甲方收取代持股份的代理费用。 第十八条:在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工程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
21、担当,在乙方将代持股转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由甲方担当。 九、代持股份的转让 第十九条:在代持股期间,甲方可转让代持股份。甲方转让股份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受让方、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等相关事项,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其次十条: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力量担当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担当。 十、保密责任 其次十一条: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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