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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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统筹城乡进展,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遵循“保根本、广掩盖、可持续、易连接”、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策引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方式。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满五年(政策性安置、区划调整和婚姻等缘由迁入的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制),未纳入行政机关和事业编制治理、未参与城镇职工根本养
2、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应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待遇,统一治理,统一实施。市区实行市级统筹,三县分别统筹。 其次章 组织与治理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是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详细实施。 第六条 市、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详细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治理等工作。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工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财政、审计、编制、进展改革、农
3、业、公安、统计等政府相关部门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章 缴费标准与基金筹集 第八条 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10%或15%。 第九条 本方法实施时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可在两年内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其中:年龄每超过一年减缴一年费用(不满 6 个月不计,超过 6 个月按一年计),但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 第十条 本方法实施时男45-60岁、女40-5
4、5岁的城乡居民,参保正常缴费到达享受待遇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在本方法实施后两年内选择补缴缺乏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对本方法实施两年后参保或未经许可中断缴费的,到达享受待遇年龄缴费年限缺乏 15 年的,可延期缴满 15 年后享受待遇。对不愿延期缴费的,一次性返还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其设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号码,建立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 第十二条 设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其来源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利息、其它收入。财政补贴资金作为统筹基金。财政补贴标准:市财政以市区参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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