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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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3) 苏州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苏州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苏州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治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行为及其
2、监视治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效劳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专业治理机构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效劳费包括物业公共效劳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效劳费、代办效劳费。 第四条敬重业主对物业共有局部共同治理的权利,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正、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效劳企业或专业治理机构,鼓舞开展正值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效劳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效劳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
3、整价。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效劳收费的详细实施方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效劳收费的治理工作。 各县级市(含吴江区,下同)、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治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的政策落实和监视治理工作。 其次章 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治理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效劳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供应具有公共性的物业根本效劳,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 一般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效劳平均本钱
4、、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状况,依据本地区物业公共效劳等级标准或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制定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苏州市区的物业公共效劳费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各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的物业公共效劳费基准价与浮动幅度。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物业公共效劳等级标准或分类分项分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展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第八条新建一般住宅物业销售之前,建立单位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
5、业,签订前期物业效劳托付合同,商定物业公共效劳内容、效劳标准和收费标准。前期物业效劳托付合同由物业效劳企业在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物业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前期物业效劳托付合同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公示。 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详细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少数物业工程因供应政府指导价未涵盖的效劳内容和效劳标准,确需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的,可在公布招标公告前20个工作日向市、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收费标准的申请。经核定的收费标准,同时作为该工程前期物业招投标的最高收费标
6、准。 新建一般住宅物业销售时,建立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效劳托付合同商定的物业公共效劳内容、效劳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商定的,由建立单位担当。建立单位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与物业买受人依据前期物业效劳托付合同商定的内容,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协议。 第九条新建一般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后,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标准根据合同商定执行。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治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成立前,一般住宅物业公共效劳费标准因效劳本钱变化需要调整,或因政府指导价标准变化需要提高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视下,公开
7、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效劳本钱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局部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打算,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商定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后,一般住宅物业公共效劳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打算,与物业效劳企业合同商定执行。 第十条 各类别墅、高级公寓、装修商品住房、容积率等于或低于1.0的住宅小区等非一般住宅和办公用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物业公共效劳费实行市场调整价,详细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效劳企业合同商定执行。 住宅经批准转变用途用于经营的,其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打算,合同商定执行。 业主实
8、行自行治理或业主自行治理与托付专业机构相结合治理的效劳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打算,商定执行。 保障性住房的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根据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物业公共效劳费可以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等计费方式。详细方式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效劳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立单位、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在前期物业效劳托付合同、前期物业效劳协议中商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效劳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效劳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中,按商定比例或者商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效劳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支出,结余或者缺乏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担当的物
9、业效劳计费方式。 第十二条物业公共效劳费一般由以下因素构成: (1)治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3)清洁卫生费用; (4)绿化养护费用; (5)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效劳企业办公费用; (7)物业效劳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治理费分摊(酬金制不含此项); (10)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11)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或酬金)。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计入物业效劳
10、支出或者物业效劳本钱。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治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效劳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根据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物业治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消防设施、楼道照明、路灯、道路、绿化、水泵、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效劳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非经营性车场车库是指物业治理区域内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供应车辆停放效劳的车位、车库。 第十四条 物业公共效劳费以房屋全部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车库除外);尚未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
11、作为计费面积。 第十五条纳入物业治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效劳费用由建立单位全额担当。完成交付手续的次月起,物业效劳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纳。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效劳费用可以由物业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六条新建一般住宅前期物业治理期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效劳企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的时期内,物业公共效劳费按70%交纳,优待期超过24个月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优待措施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协商确定。非一般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公共效劳费的优待措施根据合同
12、商定执行。 第十七条物业效劳企业可以依据合同商定预收物业公共效劳费,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章 汽车停放收费治理 第十八条 汽车停放费是物业效劳企业或专业治理机构对车位、车库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维护、治理所收取的费用。汽车停放费一般由以下因素构成: (1)治理效劳人员费用; (2)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养费用; (3)清洁卫生费用; (4)秩序维护费用; (5)法定税费等。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汽车停放费还应当包括合理收益局部,用于对占用公共资源进展适当补偿。 车位租金是车位全部权人或治理者将车位实行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
13、取的费用。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的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汽车停放治理效劳平均本钱,车位、车库建立本钱等因素,制定公布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苏州市区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各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 其次十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应当区分车位、车库的专有权益、治理效劳本钱等因素收取汽车停放费和租金。 同一车辆停放区域内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应保持全都,地下与地面的汽车停放费标准应当
14、保持合理比价。 其次十一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依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打算。 其次十二条 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效劳企业或专业治理机构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收取;租金由车位专有人或治理者依据合同商定收取,也可托付物业效劳企业代收,分别核算。住宅小区内的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详细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为提高车位使用效率,鼓舞探究对业主的车辆实行不固定车位、先到先停等其他有效的治理方式。实行其他治理方式的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月度累计收费金额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其次十三条
15、物业治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常用作停车位的,其汽车停放费、租金的详细收费标准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收入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治理和停车治理的必要支出。其治理方法根据省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四条 在满意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临时停车位,供访客等临时停车使用。临时停车实行收费的,应当供应不少于2小时的免费停车,业主大会成立后,免费停车时间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协商确定。临时停车收费由物业效劳企业或专业治理机构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或业主共同打算收取,详细收费标准应
16、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对进入住宅小区内进展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抢救、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修理、安装、搬家等效劳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效劳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其次十五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的非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根据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他效劳收费治理 其次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特约效劳费,是指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求,物业效劳企业供应特约效劳而收取的费用。 特约效劳费收费标准由双方依据效劳内容、效劳标准协商确定。 其次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代办效劳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承受托付,供应代办效劳,向托付人收取的费用。 代办效劳费收费标准由托
17、付双方依据效劳内容、效劳标准协商确定。 其次十八条物业治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效劳企业承受专业经营单位托付代收费用的,可以依据商定向托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最终用户是指承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效劳的最终分户业主或者实际使用人。 其次十九条代收代交费用,是指物业治理区域内由全体或局部业主担当且费用不能直接计入单个业主的电梯、水泵、中心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备运行电费及电梯年检维保、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效劳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已经计入物业效劳费本钱的,不得重复计收。 代收代交
18、费用由物业效劳企业单独列账,按实际支出和商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分摊方法应当通过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合同中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业主(含空置房屋的业主)应当根据分摊数额按时交纳代收代交费用。 物业效劳企业可以根据规定向业主预收肯定数额的费用,预收费用与实际分摊费用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多余局部也可自动转为预付费。 第三十条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一般不得在房价外加收价款,必不行少的附随商品也不得另行收费。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治理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共用设施设备的,建立及运行费用的担当根据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根据商定执行。
19、物业效劳企业为了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公共秩序的需要,向业主发放证照、门卡等所产生的制作费用,应当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计入相应的效劳本钱;业主另有需求申请办理或因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损坏等要求补办的,可根据补偿本钱的原则向申领人收取工本费。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治理的,建立单位(或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在房价和物业效劳费之外向业主另行收取门禁系统建立费用和日常维护费用,并应当为每户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含IC卡等)。 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治理的,应当免费为车主配置1张出入证(卡)。 物业效劳企业对临时来访人员实行持证治理的,可根据制作本钱收取出入证(卡)
20、押金,证件完好退还后,应如数退回押金,证件丧失、损坏的,可收取不高于押金数额的工本费。 第三十一条利用业主共有局部、共用设施从事经营的,所得收益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打算、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使用;没有打算或者商定的,70%纳入专项修理资金,其余局部可以用于补贴物业公共效劳费。 第五章 行为标准 第三十二条物业效劳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价格自律,标准效劳行为,严格履行物业效劳合同,为业主供应质价相符的效劳,并承受业主监视。业主对物业效劳状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准时答复。 物业效劳企业将物业效劳合同中的局部专业效劳事项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不得降低效劳质量、削
21、减效劳内容、提高收费标准。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监视履行和最终履行物业效劳合同的责任。 物业效劳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标准确定的修理、养护、治理和维护义务的,业主可以恳求业主委员会监视履行,或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恳求物业效劳企业担当连续履行、实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效劳内容、效劳等级、效劳标准、收费方式、收费工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企业、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22、承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视。 新建住宅物业销售时,建立单位应将上述物业效劳收费的有关状况,作为房地产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四条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治理制度,强化本钱约束机制。同一物业效劳企业同时效劳于多个物业治理区域的,效劳本钱和收支应当按物业治理区域分别核算。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代收代交费用等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公示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收支状况、代收代交费用分摊等状况,承受业主、物业使用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查询和监视,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实行包干制计费方式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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