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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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治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建设工程的顺当进展,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拆迁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治理规定。第一章 拆迁治理第一条市、县建设局是市、县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治理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视治理,其职责是:一拟定地方性、操作性、补充性的拆迁治理规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二依法审查拆迁打算、拆迁方案、拆迁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公布拆迁公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停顿办理拆迁条例第十二条和本治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内容的审批手续。三对拆
2、迁单位进展资质治理和拆迁业务检查监视。对受托付进展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执业道德、业绩等建立档案。四依申请对拆迁纠纷进展裁决。对有异议的拆迁房屋估价结果组织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进展鉴定。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提请市、县人民政府作出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打算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依法对拆迁工程的补偿安置资金进展监视治理。六对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拆迁工程转让进展审查核准,并公布公告。七依法对违反拆迁条例和省拆迁条例的行为进展查处。八依法建立健全拆迁档案治理制度,统计上报有关拆迁数据。九依据国民经济进展打算,编制年度的拆迁打算和中长期拆迁规划
3、。市、县建设局下设的城市房屋拆迁治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拆迁行政治理的日常事务。其次条市、县有关行政治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拆迁条例和省拆迁条例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与城市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的治理工作:一城市规划治理部门:负责用地规划审批。确定需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名树古木具体规划方案。停顿拆迁范围内房屋、扩、改建、转变用途和临时建筑的审批,违章建筑的认定,协作查阅复印涉迁房屋、扩、翻建、转变用途、临时建筑审批手续。二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用地审批,基准地价定期测定公布、工程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及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原土地使用权证注销,涉及拆迁纠纷的被拆迁人土地使用权及土地用途确实认。
4、停顿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的转变土地用途的审批和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协作查阅复印涉迁房屋土地使用权发证、抵押以及批地建房手续。三房产登记部门:负责涉及拆迁纠纷的被拆迁人房屋全部权和1990 年4 月 1 日规划法实施前已转变房屋使用用途确实认。定期收集公布市、县各地段等级各类房屋交易行情价格。停顿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房屋的租赁登记备案和抵押登记。协作查阅复印涉迁房屋全部权证和租赁、交易过户、抵押等有关资料。四文物治理部门:协同规划部门确定需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具体规划方案。负责拆迁范围内拟迁建或资料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报批或审批以及迁建的技术指导。五公安机关:协同建设、规划、当地政府联
5、合执行市、县人民政府强制拆迁房屋打算,负责维护现场治安。六侨务治理部门:负责华侨、侨眷身份确实认。七宗教治理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确实认。对涉迁宗教场所的拆迁范围依据房屋不同用途提出审查或核准意见。八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负责涉及拆迁纠纷的被拆迁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确实认。协作查阅复印涉迁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证照资料。停顿拆迁范围内和拆迁期限内开立工商企业证照审批。九物价治理部门:协同房地产治理部门定期收集公布市、县各地段等级各类房屋交易价格行情。对拆迁房屋评估的价格评估机构进展行业治理。十民政治理部门:依据需要向拆迁治理部门供给拆迁区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名册。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应相互
6、协作,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当进展。拆迁主管部门因裁决需要到有关部门查阅复印有关档案资料,有关部门应予乐观协作,免收查阅费,但可适当收取复印工本费。第三条拆迁范围是依据城市规划治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文件及附件确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展以下活动:一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二转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四开办工商企业。五被拆迁人抵押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市、县拆迁治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建设、房管、土地、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
7、限的,必需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四条拆迁租赁房屋的,按以下状况分别处理:一租赁合约规定遇拆迁自行终止或租赁期限届满的,拆迁人与产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附上原租赁协议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二租赁合约没有规定遇拆迁自行终止或租赁期限未满的,被拆迁人应先与承租人签订解除租赁合约或续租合约,然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与房屋承租人视状况不同签订搬迁期限、搬迁费、过渡期限、停产停业补助费等有关协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解除租赁合约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只能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承租人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应向被拆迁人房屋出租人交纳原合同
8、商定的租金。双方租赁或续租合同中对临时过渡费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第五条 拆迁属于房屋拆迁治理部门或房管部门以及私人代管的房屋的,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需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六条拆迁产权纠纷、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临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它产权不清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和提交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报告书,报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七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拆迁人必需告知拆迁人该拆迁房屋设定抵押权状况,同时被拆迁人必需告知抵押权人有关抵押房屋被列入拆迁的状况。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
9、订产权调换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房屋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重签订抵押合同。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的,其所得的拆迁房屋补偿费, 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抵押权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抵押权人债权的局部,方归被拆迁人全部。拆迁范围内的抵押权人,应向拆迁人出具相关抵押权文件,提请拆迁人协作维权。凡抵押权人提请拆迁人维权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拆迁人不得直接支付补偿金给被拆迁人。第八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对确需要实施强制拆迁的,经申请人申请,由房屋拆迁治理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后, 提请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
10、部门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执行程序如下:一房屋拆迁治理部门核实拆迁人对被强制执行人的房屋补偿款或搬迁费、临时过渡费发放公证提存或临时过渡房的位置、面积等。二负责组织实施强制拆迁的部门公布并张贴执行强制拆迁公告,并向被强制执行人发出协作执行强制拆迁的通知;三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撤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同时应向被强制执行人发出接收强制搬迁物品的通知;四实施强制拆迁。第九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即:一军事设施1 、拆迁整座营房或拆迁 3000 平方米以上的营房的,由部队武警后勤部
11、门上报总后勤部审批前方可拆迁;2 、拆迁 3000 平方米以下营房的,由部队武警上报南京军区或军兵种武警后勤部审批前方可拆迁。二教堂、寺庙1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迁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须经市、县宗教治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列入拆迁;拆迁教堂或寺庙非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及附属物的,规划部门在划定拆迁红线前,应与宗教治理部门协商。2 、教堂的房产属教会集体财产,寺庙、宫观的房产属社会财产,产权归有关宗教团体或宗教治理部门全部。建设单位应与有关宗教团体或宗教场所法人依照拆迁法规规定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三文物1、因建设特别需要对文物保护单位进展迁移保护或者撤除的,应依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同级
12、人民政府同意和上一级文化行政治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列入拆迁。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迁。2 、在进展建设中觉察古遗址、古墓葬必需开掘时,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治理部门组织力气准时开掘,开掘未完毕前不得连续施工。第十条 拆迁人必需严格依据批准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特别状况处在拆迁红线骑线上的房屋经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全都的除外。对处在拆迁红线骑线外的房屋,被拆迁人不同意一并拆迁的,对局部被拆的房屋,应按建安造价乘成系数整间补偿,但红线外的未拆房屋不予拆迁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要求对小局部被拆房间进展修复的,拆迁人按实际拆迁面积补偿安置,但应担当该房间修复费用。第十一条 拆迁人实
13、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必需存入特地帐户,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作为货币化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现房的评估价值,可抵扣应存行的补偿安置资金。拆迁人、补偿安置资金存行的金融机构双方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合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的方法是:一 凡货币补偿款或产权调换后仍有剩余的补偿款,由拆迁人分批造册, 经拆迁治理部门审核后送交存行的金融机构,存行金融机构依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被拆迁人身份证、拆迁人现金或转帐支票,经核对存底名册无误后即付补偿款;二 凡安置房建安工程款,凭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报告、拨款申请、拆迁人核拨意见、拆迁治理部门审核意见、拆迁人的转帐支票,存行金融机构经核对无
14、误后即拨付工程进度款;三 凡购置商品房用于产权调换的,凭被拆迁人购房协议书、拨款申请、拆迁治理部门审核同意意见、拆迁人的转帐支票,存行金融机构核对无误后即拨付。四 凡治理部门行政性或事业性收费及勘测设计费等,存行金融机构凭收费单位出具的正式发票或缴费通知单、拆迁人转帐支票拨付。五 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交纳的安置房差价款,必需存入补偿安置资金户头,用于安置房建设或购置安置房。六 补偿安置资金存行的金融机构和拆迁人,应定期将该资金的运作状况向拆迁治理部门通报。七 被拆迁人申请购置经济适用房被批准的,其房屋拆迁补偿金不得直接付给被拆迁人,应拨入经济适用房治理单位或托付建设单位户头。第十二条 同城只有
15、一处住宅,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或户低于60 平方米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被拆迁人,对实行货币化产权调换的, 拆迁人应安置给被拆迁人人均建筑面积20 平方米以上或不低于80 平方米的安置房,该安置房拆迁人按安置价 80%计价照看被拆迁人;如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安置,拆迁人应在评估价根底上再上浮 25%照看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公布后析产或迁入户口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三条拆迁五保户有住房的,应实行产权调换,由五保户原管辖单位交纳原房与居评估差价款,安置房产权归原管辖单位,供五保户居住终生;五保户原管辖单位无力交纳原房与居评估差价款的,应由拆迁人供给不少于 50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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