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瑕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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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处罚程序瑕疵 行政惩罚法的公布实施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惩罚案件进展程序审查供应了科学的法定依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惩罚打算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撤销。但是不是全部的程序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予以撤销呢?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行政惩罚打算事实清晰,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但程序上有这样或那样的缺陷(瑕疵),如行政惩罚打算书做出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行政机关却在第八日才送达给当事人。对这类程序违法行为如何处理?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多数意见都认为,这种行政惩罚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定程序,但并不影响详细行政行为在实体上的正确性,假如予以撤销,将会使违法逃脱法律责
2、任,使利益受到损害,而且也不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主见对此类行为不宜撤销。这种程序上有缺陷,但不影响行政惩罚的正确性,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撤销的行政惩罚行为,笔者称之为程序瑕疵行为,并据此将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惩罚行为划分为得撤销的程序违法行为和不宜撤销的程序瑕疵行为。由于客观实际的简单性和多样性,有很多程序上有缺陷的行政惩罚行为,审判实践中很难判定毕竟是得撤销的程序违法行为,还是不宜撤销的程序瑕疵行为,如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惩罚打算时未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行政惩罚打算书未盖公章,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展调查时,执法人员有1人等等。学术界对这些问题的熟悉也有较大分歧。本文所需要探讨的是如何界定得撤销
3、的程序违法行为和不宜撤销的程序瑕疵行为,以期有益于审判实践。 一、学术界关于界定程序瑕疵问题的几种观点及缺陷。 程序瑕疵问题虽然是审判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但在学术上却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未进展过系统讨论,仅有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也只是散见在一些论著的边角,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观点: (一)主要程序、次要程序说。依据对详细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正确性影响不同,将行政程序划分为主要程序与次要程序,能够影响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的程序是主要程序,不影响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是次要程序,违反主要程序的行政行为是得撤销的程序违法行为,违反次要程序的是不宜撤销的程序瑕疵行为。 (二)不影响实体权利说。认为不影响相对人的
4、实体权利,不影响行政惩罚正确性的程序缺陷是不宜撤销的程序瑕疵行为,事后不能补救的是得撤销的程序违法行为。 (三)补救说。认为程序上的缺陷只要事后能够或可能补救,到达未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是不宜撤销的程序瑕疵行为,事后不能补救的是得撤销的程序违法行为。 (四)综合说。认为认定程序瑕疵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详细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的大局部内容和主要程序合法,没有侵害相对人实体权益,且已经或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补救。 作为理论上的探讨,上述观点各有其道理,但无论从审判实践,还是从法理上讲,上述观点都有其致命的缺陷和缺乏: (一)主要程序、次要程序说难以操作,什么是详细明确的主要
5、程序?什么是详细明确的次要程序?依据什么样的标准认定详细行政行为侵害的是主要程序,还是次要程序?全凭法官的理解和好恶,它并未供应一个明确的标准。 (二)不影响实体权利说既缺乏可操作性,又外延不周密,实际上有些违反根本程序原则的程序违法行为也不肯定侵害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如听证程序中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样的行政惩罚行为违反了根本的回避制度,但却不肯定侵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三)补救说没有提示程序瑕疵的本质,实际上有些程序上的小瑕疵不行能补救,如行政惩罚打算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却在第8日才送达当事人,而有些严惩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实际上也可以补救,如先裁决后调查,但虽可补救,却不能掩盖其程
6、序上的严峻违法性。 (四)综合说既然是上述三种的综合,那么同样存在三种论点缺陷与缺乏,“详细行政确认的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的大局部内容和主要程序合法,没有侵害相对人实体权益”是软件,“缺乏可操作性,已经或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补救”是硬件,二者结合,将程序瑕疵之外,如行政惩罚打算书在第8日送达给当事人等,不利于保障行政效率。 那么如何正确界定得撤销的程序违法行为不宜撤销的程序瑕疵行为呢?要弄清这个问题必需寻根求源,从行政惩罚程序的概念,构成要件入手来深入地分析讨论。 二、行政惩罚程序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行政惩罚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惩罚时,表现出的时间和空间的表现形式。时间包括行为发生的挨
7、次和时限,空间则包括了行为进展时所表现出的方式和步骤。一个法定的行政惩罚行为程序的构成,必需具备四个根本条件:步骤、挨次、方式、时限。 步骤。程序作为一个过程,是一个步骤一步骤完成的,程序如同一条锁链,步骤如同各个环节,环环相扣,不行脱节。 挨次。程序虽然由若干个步骤组成,但步骤与步骤之间前后排列有序,不行颠倒。如先说明身份,后实施监视;先取证,后裁决;先裁决,后执行等等。 方式。完成行政惩罚程序的外在表现形式,行政惩罚程序的任何一个步骤都要通过一个形式去完成,没有必要的形式,行政惩罚程序就无法进展,如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赐予行政惩罚,应当制作行政惩罚打算书等等。 时限。行政惩罚程
8、序既要保障公正,又要保障和提高行政效率,因此法律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程序必需在肯定的期间内进展,否则无法保障行政惩罚行为的公正与效率。 将上述理论与审判实践结合起来,不难发觉: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虽然有多种形式,但无不详细表现在行政惩罚程序的四个构成要件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一)擅自削减或转变做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步骤。 (二)破坏做出详细行政行为步骤的先后挨次。 (三)随便转变了或取消做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方式。 (四)缩短或拖延要求相对人做出某种行为或做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时限。 那么,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这四种形式中,怎样甄别哪些是程序瑕疵行为,哪些是得撤销的程序违法行为呢?深入分析讨论行政惩罚程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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