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制度缺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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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复议制度缺陷 1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缘由分析 1.1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不明确 行政复议的性质关系到行政复议立法的价值取向,也关系到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构架,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的进展方向。因此,对行政复议正确定性特别重要。始终以来,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视和纠错机制,称为“监视说”;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是行政治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异议时,申请复查及订正的救济制度,属于通常所说的“民告官”的范围,称为“救济说”。虽然二者并不对立,但层级监视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在性质上以
2、行政手段为主导;而“救济”是外部行为,独立于行政执法机关之外,在性质上以司法手段为主导,理论上二者不能共存。 1.2行政复议范围还需完善 随着社会生活的进展,消失了一些新状况,有些界限需要进一步明确,特殊是有些热点、难点问题。如:行政复议法没有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因而导致公务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得到准时、有效的救济。爱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与爱护一般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样,两者都应当有充分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手段。国家公务员虽然可以通过行政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申诉与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不行同日而语,后者的救济更加有效。行政复议法将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救济排解于复议之外,这是我国行政复议
3、制度的一大缺陷。随着我国参加WTO,在司法行政方面也相应的消失了一些新问题,这也迫切要求我们完善行政复议法,与国际接轨。 1.3行政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工作机制不顺畅,且缺乏独立性 根据复议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是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从外表上看,法制工作机构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其他执法机构,较之其他业务机构相对独立,从而在复议审查过程中主持人与执法者身份相分别,从而表达法律审查中的自然公证法则。但从行政组织构造上看,它在组织关系上与其他内设机构并无太大区分,因而在承办详细复议事项时难免由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下级领导关系而受部门利益或偏私的影响,其复议活动实际上无法独立进展,从而无
4、法保证在复议审查中的公证、中立的立场。而这种设置上的缺陷,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复议工作机制的不顺畅。 1.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连接不畅,增加累诉 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是相互连接相互配套的法律制度,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完整的行政及救济的程序,行政治理相对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寻求行政救济;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再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除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的以外。但在实际状况中,两者并没有连接好,主要表达在:行政复议申请范围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没有连接好;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打算”该不该提起诉讼问题没有连接好;在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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