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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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说明书摘要摘要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城关区酒泉路酒泉路 211211 号)号) 保荐保荐机构机构(主承销商)(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2 声明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网站http:/。 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 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
2、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3、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3 释释 义义 本招
4、股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行/本集团/发行人/本公司/公司/兰州银行 指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曾用名 “兰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兰州城市合作银行” ) 本次发行/本次公开发行 指 本行根据本招股说明书摘要所载条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行为 保荐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大成律师 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申报会计师/致同会计师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行章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指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为本次发行之目的,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全面修订
5、的公司章程 ,已经本行 2016 年第 2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将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一期 指 2021 年 1-6 月、2020 年、2019 年和 2018 年 资本充足率 指 根据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上述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 指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的规定,商业银行持有的、 符合上述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指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的规定,商业银行持有的、 符合上述
6、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 指 根据银监会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及其修订办法的规定, 商业银行符合上述规定的期末核心资本与期末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 不良贷款 指 按照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对贷款进行分类时的 “次级” 、 “可疑” 、 “损失”类贷款 GDP 指 Gross Domestic Product,即国内生产总值 元、千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千元、万元、亿元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 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4 第一节第一节 重大
7、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 一、本行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兰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 若本行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则本行累计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若本行于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完成 IPO 并发行上市,则本行 2021 年及以前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按照股东大会根据本行资本补充规划审定的分配方案向老股东分配。分配后,本行累计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
8、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此外,在本行 2021 年审计报告出具前,本行无利润分配计划,本行累计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本行 2016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及关于制定上市后适用的的议案 ,2017 年 3 月 17 日,本行 2017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市后适用的的议案 ,本行在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本行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行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9、本行拟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本行盈利、符合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要求及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将积极、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 股利分配顺序: 本行将在可分配利润范围内, 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行章程, 以本行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按下列顺序分配: 1、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本行法定公积金。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10、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取一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5 般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 4、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5、本行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提取一般准备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在本行上市后若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本行弥补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一般准备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 在上市后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四)股利分配的时间间隔:本行一般按照年度
11、进行股利分配。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 1、在本行当年盈利,符合中国银监会监管部门对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等主要监管要求,以及确保满足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本行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 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具体分红比例根据本行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 资本的充足情况以及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相关议案经本行董事会审议后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 3、如本行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本行拟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
12、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六)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原因说明:本行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该报告期内盈利但本行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七)发放股票股利:本行将根据本行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资本的充足情况、 未来经营发展的需求以及股东的回报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八)在确保符合中国银保监会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本充足率)的前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13、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6 提下,董事会将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九)未分配利润的用途:未分配利
14、润是本行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行各项业务稳健发展的保证。主要使用方向如下: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补充本行资本金,以满足本行各项业务发展对资本金的需求,提升本行整体抵御风险的能力。 (十)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 本行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并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须经本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行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本行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15、, 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本行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十一)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本行根据行业监管政策、 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内容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根据本行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
16、明书摘要 7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本行应及时予以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 充分听取不在本行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尽可能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 (十二)本行股东存在违规占用本行资金情形的
17、,本行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三)本行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十四)股利分配方案的实施时间:本行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本行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本行股东大会对股利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
18、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的派发事项。 (十五)未来三年股利分配计划:本行上市后三年内,本行将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以后,在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等主要监管指标标准以及股利分配相关要求的情况下,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本行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 三、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行股东兰州市财政局、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
19、公司、华邦控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8 股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天源温泉大酒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其持有的本行股份。 持有本行股份超过 5 万股的职工共有 280 名,除 8 名职工尚未联系到以外,其他持有本行股份超过 5 万股的职工已承诺,
20、其所持本行股票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 15%,五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 50%。 持有本行股票的本行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其持有的本行股份。如其在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持有的部分本行股份,其另承诺:1)本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2)其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其将依法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兰
21、州银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出售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不会在卖出 6 个月内再行买入,或买入后 6 个月内再行卖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3)其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4)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票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发行人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5)如其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其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
22、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处置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缴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用于抵偿其应向发行人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作出的上述承诺。如果本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9 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兰州市财政局、兰州国投、华邦控股、天庆房地产和盛达集团承诺:1)减持满足的条件。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 其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
23、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2)本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本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其将根据自身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 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约束交易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受让的发行人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
24、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4)其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 如果本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5)持股锁定期满后,其如确定依法减持本行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本行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并在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6)减持股份需满足下列先决条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售期限届满;其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其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7
25、)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票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发行人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8)如其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其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处置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缴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用于抵偿其应向发行人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四、发行人制定的稳定股价预案 为强化主要股东 (发行前持有本行 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 、 发行人及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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