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四章税收优惠(157页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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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四章 税收优惠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一节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原则第二节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方式第三节新税法优惠的具体内容第四节优惠政策的过度措施第一节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原则一、原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二、新税法实行优惠的原因三、制定优惠政策的基本原则四、新税法对原优惠政策的整合一、原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1、政策差异大,税负不平2、区域性为主的优惠政策,过 分倾向东南沿海地区3、政策漏洞较大,扭曲企业经营行为4、优惠形式单一,二、新税法实行优惠的原因1 1、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发挥宏观调控作用-“自动稳定器自动稳定器”2 2、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3 3、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
2、策、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4 4、适应经济发展现状、适应经济发展现状5 5、保持政策的连续、保持政策的连续三、制定优惠政策的基本原则1、新税法优惠政策的调整思路将原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产业政策为主,地区政策为辅;减少区域性优惠,缩小地区差距;区域性优惠政策由沿海向西部地区转移。地区产业 企业项目税收优惠的方式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减免税、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降低税率和税收抵免等多种方式。2 2、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有利于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鼓励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有利于鼓励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贯彻国
3、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就业与再就业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就业与再就业政策的实施。3、新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重点:农、林、牧、渔产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科技创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经济欠发达地区;社会公益事业等四、新税法对原优惠政策的整合 1、扩大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低税率优惠政策;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技术转让所得;新增对环境保护项目、创业投资
4、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2、保留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3、替代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再就业企业、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4、过渡对享受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的过渡;对特定地区优惠政策的过渡。5、取消生产性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两免”等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外资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收政策;
5、部分区域低税率优惠政策。第二节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方式一、直接优惠方式二、间接优惠方式三、新税法采取的主要优惠方式四、新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管理一、直接优惠方式 1、税额减免指在一定期间内,对纳税人的某些所得项目或所得来源不予课税,或对其某些活动不列入课税范围等,以豁免其税收负担。免税期 免税项目 2、纳税扣除指准予纳税人把一些合乎规定的特殊支出,以一定比例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减轻其负担。普遍税收扣除 纳税扣除 3、优惠税率指给予合乎规定的企业以较低税率的税收优惠。直接降低税率(减半征税)间接降低税率(20%低税率)4、税收抵免指允许纳税人将其某种合乎鼓励规定的支出,以一定比例从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减轻
6、其税收负担。国外税收抵免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投资税收抵免可折旧资产新设备的一定投资比例从所得税额中的扣除 5、盈亏互抵指准予纳税人将某一年度的亏损抵消以后或以前若干年度的盈利,减少其盈利年度的应纳税额。6、优惠退税指政府为鼓励纳税人从事或扩大某种经济活动而对其已纳税款或实际承担的税款予以退回。二、间接优惠方式1、延期纳税指允许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时限内,分期缴纳或延期缴纳应缴税款。相当于政府无息贷款。2、加速折旧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列较多的折旧。相当于政府无息贷款。3、准备金制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企业用于一定用途的所得作为特定准备金处理,并从所得额中扣除。投资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
7、出口损失准备金三、新税法采取的主要优惠方式1、免税收入(新税法26条)2、定期减免税(新税法27、29条)3、降低税率(新税法28条)4、加计扣除(新税法30条)5、加速折旧(新税法32条)6、减计收入(新税法33条)7、税额抵免(新税法31、34条)1、免税收入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2、定期减免税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
8、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3、降低税率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加计扣除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
9、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5、加速折旧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6、减计收入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7、税额抵免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四、税收优惠的管理新税法条例第一百零
10、二 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1、单独计算企业可能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国家鼓励发展、需要税收扶持的项目上,本条规定对优惠项目应单独进行核算。单独进行核算,是指对该优惠项目有关的收入、成本、费用应单独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单独的生产、财务核算资料,并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而对于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项目,则另行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2、在优惠项目和非优惠项目之间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期间费用是指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个特定产品
11、成本的费用。销售费用:工业企业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等管理费用:工资、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等财务费用: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等第三节新税法优惠的具体内容一、免税收入(条例82、83、84、85条)二、农业项目优惠(条例86条)三、基础产业优惠(条例87条)四、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条例90条)五、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例92条)六、高新技术优惠(条例93条)七、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条例94条)八、安置特殊人员就业优惠(条例96条)九、环保,资源再利用优惠(条例88、99、100条)十、研究开发费用优惠(条例95条)十一、创业投资优惠(条例97条)十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例98条)十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
12、优惠(税法36条)十四、预提税优惠(条例91条)一、免税收入新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新税法首次采用了“免税收入”的概念,将国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确定为免税收入。免税收入是指对纳税人的某些收入免予征税,即允许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这些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 1、新条例第八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
13、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外国政府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企业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国务院令第95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免税原因:财政支付的利息的收回 不利于纳税人购买国债 国债品种:无记名式(实物)国债 凭证式国债 记账式国债。国债分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企业购买国债,不管是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购买的,其利息收入均享受免税优惠。但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企业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收入,还需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新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
14、)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本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不同,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15、1)、免税原因消除重复征税,防止税收政策扭曲投资方式和融资结构,保持税收中性。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如果将股息、红利全额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特别是投资层次越多,融资结构越复杂,重复征税就越严重。鼓励直接性的长期投资。(2)、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条件第一、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这一条件限制既排除了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权益性收益,又排除了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第二、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
16、益。具有投机成份,因而不在优惠范围之内。直接投资的理解:一般是投资者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直接投资可以使投资者拥有全部或一定数量的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及经营所有权,直接进行或参与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包括:(1)投资都开办独次企业,并独自经营;(2)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办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从而取得各种直接经营企业的权利,并派人员进行管理或参与管理;(3)投资者投入资本,不参与经营,必要时可派人员任顾问或指导;(4)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买入现有企业一定数量的股票,通过股权获得全部或相当部分的经营权,从而达到收购企业的目的。(3)、非居民企业之
17、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条件第一,需要与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实际联系,是指该机构场所拥有、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等,也就是说,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控制的股权而取得的。第二,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3、新条例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
18、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新条例第八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1)、非营利
19、组织的概念 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规定,所谓的非营利组织是指致力于公共利益而非促进私人组织利益,且符合免税条件的慈善组织。2005年底,全国各类非营利组织已发展到31.5万个(其中社会团体16.8万多个,民办非营利组织已发展到14.58万多个,基金会999个),比2001年的21万个增长了50%年平均增长10%左右。(2)、非营利组织的特征 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其中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是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3)、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形式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其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基金会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自然
20、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民办非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4)、免税原因非营利组织对于弥补政府在公共管理领域中的不足、帮助救助弱势群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国的所得税法也基本上都明确规定非营利组织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5)、基本条件成立要件本条第(一)项规定,能够享受免税优惠的非营利组织,必须是在成立时依法履行了有关登记手续的组织。如前所述,我国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成立时都需要到
21、相关机关进行依法登记。目的是能够由登记机关对该组织进行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督,以保证其活动范围符合有关规定。行为要件本条第(二)项规定,能够享受免税优惠的非营利组织,必须是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如果一个组织,虽然在登记时标明是非营利组织,但其活动范围包含了营利性活动,或者超出了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则不属于能够享受免税优惠的非营利组织。财产管理要件本条第(三)、(四)、(五)、(六)、(七)项对能够享受免税优惠的非营利组织在财产管理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只有符合这些要求,才能够享受免税优惠。这些要求主要是从财产运用、财产归属、财产处置等几个方面提出的:(1)取得的收
22、入除用于正常的运转开支外,只能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用于营利性事业和章程规定以外的事业;(2)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这是非营利组织最本质、最重要的要件;(3)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不得随意分配,只能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防止利用非营利组织的形式行营利之实;(4)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务财产权利,防止企业利用对非营利组织的投入变相分配企业的财产,逃避纳税义务;(5)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注:工资的确定标准认定管理为了规范对享受企业
23、所得税优惠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实施条例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认定管理办法。(6)免税收入范围第一、能够免税的只限于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考虑到目前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还有待进一步规范,有必要在免税优惠方面对其收入来源进行限制,对非组织从事营利活动的收入不予免税,以防止企业利用非营利组织的形式肆意从事经营活动,规避纳税义务。第二,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免税,要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的规定。考虑到有些非营利组织为满足其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事业的经费需要,必须从事资金的保值增值等部分营利活动。二、农业项目优惠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
24、)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免税原因我国是
25、农业大国,免税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区域布局的优化,引导对农业投资、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增加农民收入起到积极作用。对涉及到国计民生最基础、最重要的项目,关系到最大多数人生计、健康的项目,以及最为薄弱、最需要扶持的项目给予免税待遇;对不是人类生活必需品,无关生计但可以提高生活舒适度,国家在一定期间仍鼓励发展的项目实施减半征收。2、原规定原内资:主要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中。主要是国有农口企业和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原外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中: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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