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担保试行办法(44页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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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江苏省税务培训中心江苏省税务培训中心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号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已经2005年1月13日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年7月月1日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宗旨)1.1.规范规范纳税担保行为纳税担保行为2.2.保障保障保障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国家税收收入3.3.保护保护保护保护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是担保
2、法)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是担保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界定纳税担保和纳税担保人)纳税担保纳税担保纳税担保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纳税担保人纳税担保人:以以保证方式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供纳
3、税担保的第三人第三人。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第三条 (纳税担保的适用范围)(纳税担保的适用范围)(一)税务机关(一)税务机关有根据有根据有根据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应纳税款,在限期内限期内限期内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二)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
4、者其法定代表人(二)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需要出境境的;的;(三)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三)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需要申请行政复议需要申请行政复议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的;(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其他情形。情形。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事项)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定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适用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本办法的规定。纳税担保人
5、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纳税担保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定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抵押、质押方式,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抵押、质押方式,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人已经以其财产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纳税担保人已经以其财产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纳税担保人已经以其财产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纳税担保人已经以其财产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不再需要不再需要提供新的担保。提供新的担保。提供新的担保。提供新的担保。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第五条 (纳税担保范围)(纳税担保范围)税款税款税款税款滞纳金滞纳金滞纳金滞纳金
6、 实现税款、滞纳金的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费用费用费用包括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追缴:追缴: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
7、、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继续追缴继续追缴继续追缴。第六条 (价格估算)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格估算,除法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格估算,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税务机关按照税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方式,参规定的方式,参照同类商品的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市场价出厂价出厂价评估价评估价第二章 纳 税 保 证 第七条第七条 (纳税保证的界定)(纳税保证的界定)纳税保证纳税保证纳税保证纳税保证:是指纳税保证
8、人向税务机关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保证保证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成立;税务机关不认可的,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成立;税务机关不认可的,保证不成立。保证不成立。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
9、承担连带责任。当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当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纳金的,税务机关即可要求纳税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即可要求纳税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缴纳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任,缴纳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第二章 纳 税 保 证 第八条 (保证人和担保能力的界定)纳税保证人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担保能力担保能力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资产净值资
10、产净值资产净值资产净值超过需要担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保的税额及滞纳金2 2倍以上倍以上倍以上倍以上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的价值超过财产的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的税额及滞纳金的 第二章 纳 税 保 证第九条 (担保人资格)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不得为纳税保证人。
11、不得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有法人有法人书面授权书面授权的,可以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第二章 纳 税 保 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一)(一)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法律责任未满满2 2年年年年的;的;(二)(二)因有税收违法行为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正在正在正在被税务机关立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立案侦
12、查的;侦查的;(三)(三)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 C级以下级以下级以下级以下的;的;第二章 纳 税 保 证(四)(四)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五)(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六)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七)有欠税有欠税行为的。第二章 纳 税 保 证第十条第十条 (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书)纳税保证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纳税保证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填写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纳税担保书
13、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内容:(一)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一)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税目名称;间、税种、税目名称;(二)纳税人应当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期限;(二)纳税人应当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期限;(三)保证担保范围及担保责任;(三)保证担保范围及担保责任;(四)保证期间和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四)保证期间和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五)保证人的存款账号或者开户银行及其账号(五)保证人的存款账号或者开户银行及其账号 (六)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六)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二章 纳 税 保 证 第十一条 (担保手续及生效)纳税担保书须经纳
14、税人、纳税保证人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保证人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并经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同意签字盖章同意方为有效。方为有效。纳税担保从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从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书签字盖章之日签字盖章之日签字盖章之日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起生效。第二章 纳 税 保 证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60日日日日,即税务,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60日内有权要求纳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15、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为1515日日日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保证人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免除担保责任免除担保责任免除担保责任。第二章 纳 税 保 证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后续措施)(后续措施)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税务
16、机关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在保证期在保证期在保证期在保证期限内限内限内限内书面通知纳税保证人的,纳税保证人应按照纳税担保书约定的范围,书面通知纳税保证人的,纳税保证人应按照纳税担保书约定的范围,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15日内日内日内日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履行担保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履行担保责任。纳税保证人未按照规定的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由税务纳税保证人未按照规定的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发出机关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纳税保证人在限期,责
17、令纳税保证人在限期1515日内日内日内日内缴纳;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对纳税保证人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对纳税保证人采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所,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或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或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当于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
18、抵缴担保的税款、滞纳金。拍卖、变卖所得抵缴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第三章 纳税抵押第十四条(纳税抵押界定)纳税抵押纳税抵押纳税抵押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不转移对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财产的占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依法处置该财产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抵押人抵押人: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抵押权人抵押权人: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抵押物抵押物抵押物抵押物:提供
19、担保的财产:提供担保的财产 第三章 纳税抵押第十五条(抵押物范围)(一)抵押人所有的(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房屋和其他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和其其他财产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国有的房屋和其和其他地上他地上定着物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五)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的其他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第
20、三章 纳税抵押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抵押)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房屋占用范围内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第三章 纳税抵押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不得抵押物)(不得抵押物)(一)(一)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二)(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但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除外;,但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
21、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他社会公益设施他社会公益设施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不明不明不明或者有或者有争议争议争议争议的财产;的财产;(五)依法(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被查封、扣押、监管被查封、扣押、监管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的财产;(六)依法定程序确认为(六)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违法、违章违法、违章违法、违章的建筑物;的建筑物;(
22、七)(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禁止流通禁止流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不可转让不可转让不可转让的的财产。财产。(八)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八)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其他其他其他不予抵押的不予抵押的财产。财产。第三章 纳税抵押第十八条(特案)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
23、外以外的财产为其应缴纳的税的财产为其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抵押。款及滞纳金提供抵押。第三章 纳税抵押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纳税担保书、财产清单和担保手续)(纳税担保书、财产清单和担保手续)纳税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书和和纳税担保财产纳税担保财产纳税担保财产纳税担保财产清单清单清单清单。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内容内容内容:(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名(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名称、税目;称、税目;(二)纳税人履行应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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