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正常管理规定CCAR.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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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 班 正 常 管 理 规 定(CCAR-300)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提高航班正常率,有效处置航班延误,提升民航效劳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航空运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机场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承运人以下简称国内承运人、机场治理机构、地面效劳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空中交通治理部门以下简称空管部门、机场公安机关,以及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其他效劳保障单位在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及旅客投诉治理方面的活动。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外国承运人航班始发点或者经停点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机
2、场时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及旅客投诉治理方面的活动也适用本规定。货邮航班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中以下用语的含义:一“承运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或者货物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二“航班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打算到港时间超过 15 分钟的状况。三“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打算出港时间超过 15 分钟的状况。四“航班取消”是指因估量航班延误而停顿飞行打算或者因延误而导致停顿飞行打算的状况。五“机上延误”是指航班飞机关舱门后至起飞前或者降落后至开舱门前,旅客在航空器内等待超过机场规定的地面滑行时间的状况。
3、六“民航行政机关”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 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治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治理局。七“大面积航班延误”是指机场在某一时段内肯定数量的进、出港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导致大量旅客滞留的状况。某一机场的大面积航班延误由机场治理机构依据航班量、机场保障力量等因素确定。第四条民航局负责对全国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旅客投诉等实施统一监视治理。民航地区治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区的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旅客投诉等实施监视治理。其次章 航班正常保障第五条承运人、机场治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效劳代理人及其他效劳保障单位应当分别建立航班正常运行保障制度,保证航班正点运营。航班正常运行保障制度应当包括航班
4、正常工作的牵头部门、治理措施、考核制度等内容。第六条承运人应当依据获得的航班时刻运营航班。第七条承运人应当提高航空器及运行人员的运行力量,充分利用仪表着陆系统或者等效的周密进近和着陆引导系统,乐观开展相关技术的应用,保障航班安全、正常运行。第八条承运人应当合理安排运力和调配机组,削减因自身缘由导致航班延误。第九条机场治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障航站楼、飞行区的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削减因设施设备故障导致的航班延误。第十条机场治理机构与空管部门应当加强协同,争辩优化机坪运行治理,提高地面运行效率,并对全部进出港航班运行进展有效监控。第十一条机场治理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安装、使用仪表着
5、陆系统或者等效的周密进近和着陆引导系统,乐观开展相关技术的应用,保障航班安全、正常运行。第十二条地面效劳代理人、自营地面效劳业务的承运人、代理承运人地面效劳业务的机场治理机构,应当依据保障业务的实际需求配备足够数量的运行保障设备和人员。第十三条空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严格执行空管运行工作程序和标准,加快空中流量,保证航班正常。第十四条空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乐观推动技术应用,提高运行保障力量,保证航班正常。第十五条空管部门应当加强天气监测和预报力量建设,依据规定为承运人供给准确的航空气象效劳。第十六条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效劳保障单位,应当做好航油供给、航材保障和信息效劳等工作,削
6、减因自身缘由影响航班正常。第三章 延误处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公布运输总条件,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及取消后的旅客效劳内容,并在购票环节中明确告知旅客。国内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中应当包括是否对航班延误进展补偿; 假设赐予补偿,应当明确补偿条件、标准和方式等相关内容。第十八条承运人应当乐观探究航班延误保险等救济途径,建立航班延误保险理赔机制。第十九条承运人托付他人代理地面效劳业务或者销售代理业务 的,应当在代理协议中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后的效劳内容和效劳标准。其次十条承运人及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在售票时应当将旅客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准确录入旅客定座系统,并负责准时通告旅客航班动态信息。其次十一
7、条承运人、机场治理机构、地面效劳代理人应当分别制定备降航班地面效劳保障工作程序和应急预案。承运人与备降机场治理机构、地面效劳代理人有备降保障协议的,备降机场治理机构和地面效劳代理人应当按保障协议做好备降航班效劳工作。承运人签订协议的备降机场无法接收备降,航班需在其他机场备降时,相关机场治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乐观制造条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供给备降保障,不得借故不予保障。其次十二条 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机场治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效劳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承运人应当每隔 30 分钟向机场治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效劳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公布航班出港延误或者
8、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缘由及航班动态。空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定将天气状况、流量把握和航班出港延误后放行等信息通告承运人和机场治理机构。机场治理机构应当依据规定将机位、机坪运行状况等信息通告承运人、地面效劳代理人和空管部门。其次十三条机场治理机构应当协调驻场各单位,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承运人、地面效劳代理人、空管部门及其他效劳保障单位应当分别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驻场各单位应当听从机场治理机构的组织协调,参与演练,落实各项效劳保障工作。其次十四条旅客应当文明乘机,合法维权,不得违法进入机场把握区,堵塞安检口、登机口,冲闯机坪、滑行道、跑道,拦截、强登、强
9、占航空器,破坏设施设备,或者实施其他扰乱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行为。其次十五条消灭其次十四条旅客扰乱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状况, 承运人、地面效劳代理人、机场治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准时报警。机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依法准时处理,维护民航运输生产秩序。其次节 航班出港延误旅客效劳其次十六条在把握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后,各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以下信息通告工作:一承运人应当在把握航班状态发生变化之后的 30 分钟内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官方网站、呼叫中心、短信、 、播送等方式, 准时、准确地向旅客公布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缘由及航班动态。二机场治理机构应当利用候机楼内的
10、公共平台准时向旅客通告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三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将承运人通告的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的信息准时通告旅客。各单位应当加强协调,准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对外公布的航班信息真实、全都。旅客对承运人、机场治理机构、航空销售代理人通告的信息真实性有异议的,可在旅行完毕后向民航局确认。其次十七条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应当依据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为旅客妥当办理退票或者改签手续。旅客要求出具航班延误或者取消书面证明的,承运人应当准时供给。其次十八条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应当依据运输总条件,做好旅客效劳工作。其次十九条发生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后,承运人或者地面效劳代理人应当
11、依据以下情形为旅客供给食宿效劳:一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缘由,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供给餐食或者住宿等效劳。二由于天气、突发大事、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缘由,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帮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三国内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者取消,无论何种缘由,承运人均应当向经停旅客供给餐食或者住宿效劳。四国内航班发生备降,无论何种缘由,承运人均应当向备降旅客供给餐食或者住宿效劳。第三十条在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或者地面效劳代理人应当优先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等需特别照
12、料的旅客供给效劳。第三十一条机场治理机构应当在航站楼内为旅客供给医疗效劳。第三节 机上延误处置第三十二条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机上延误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当包括机上延误时的信息通告、餐饮效劳供给时间和下机的条件及限制。机上延误应急预案应当与机场治理机构、海关、边检、安保部门充分协调。第三十三条发生气上延误后,承运人应当每 30 分钟向旅客通告延误缘由、估量延误时间等航班动态信息。由于流量把握、军事活动等缘由造成机上延误的,空管部门应当每 30 分钟向承运人通告航班动态信息。第三十四条机上延误期间,在不影响航空安全的前提下,承运人应当保证盥洗设备的正常使用。机上延误超过 2 小时含的,应当为
13、机上旅客供给饮用水和食品。第三十五条机上延误超过 3 个小时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 承运人应当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状况下,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第三十六条机场治理机构、地面效劳代理人应当帮助承运人做好机上延误时的各项效劳工作。第四节 大面积航班延误处置第三十七条机场治理机构及驻场各单位应当共同建立大面积航 班延误联动协调机制,包括信息共享、航班放行协调、旅客效劳协调等机制。第三十八条机场治理机构应当准时宣布启动大面积航班延误总 体应急预案,并协调承运人、地面效劳代理人、机场公安机关、空管部门及效劳保障单位,共同实施应急预案。第三十九条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空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定向有关单
14、位通告航班延误缘由、估量起飞时间等航班动态信息。机场治理机构应当建立大面积航班延误信息公布工作制度及对外宣传平台,实时向社会公布延误及处置状况。第四十条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空管部门应当协调承运人、机场治理机构、地面效劳代理人等单位,启动航班放行协调机制。第四十一条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机场治理机构应当启动旅客效劳协调机制,协调承运人、地面效劳代理人、机场公安等单位,组织实施相关效劳工作。机场治理机构应当协调海关、边防、检验检疫等联检单位,依据进出港航班运行状况,确保旅客快速办理联检手续。夜间大面积航班延误期间,机场治理机构应当协调相关单位延长机场巴士运营时间。第四十二条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
15、机场公安机关应当增加现场执勤警力,维护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第四十三条机场治理机构应当与地方政府建立大面积航班延误处置联动机制,必要时恳求地方政府帮助。第四章 旅客投诉治理第四十四条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旅客可以向承运人、机场治理机构、地面效劳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或者民航行政机关投诉, 也可以依法直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五条承运人、机场治理机构、地面效劳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设立特地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中国境内的投诉受理 、电子邮件地址,并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受理人员及联系方式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打算变化之日起 5 日内
16、以书面形式告知民航行政机关。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应当具备受理中文投诉的力量。第四十六条承运人、机场治理机构、地面效劳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旅客投诉 7 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旅客受理状况。国内承运人、机场治理机构、地面效劳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旅客投诉 10 日内做出实质性回复。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应当在收到旅客投诉 20 日内做出实质性回复。承运人、机场治理机构、地面效劳代理人、销售代理人应当书面记录旅客的投诉状况及处理结果,投诉记录至少保存 2 年。第四十七条承运人、机场治理机构、地面效劳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处理投诉不符合要求,
17、民航行政机关依据职责要求其改正的, 承运人、机场治理机构、地面效劳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予以改正。第五章 信息报告第四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将运输总条件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机场治理机构应当将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承运人应当将机上延误应急预案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机上延误应急预案发生变化的, 应当自变化之日起 5 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民航行政机关。第五十条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和机上延误时,承运人、机场治理机构、空管部门应当准时向民航地区治理局报告相关状况,并保存处置状况记录 2 年。第五十一条承运人、机场治理机构、地面效劳代理人、空管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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