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3年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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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聊城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3试行) 聊城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治理方法(2023试行) 2023年11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物业效劳行业信用治理,标准物业效劳企业经营效劳行为,加强对物业效劳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构建“诚信鼓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物业效劳行业安康有序进展,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物业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动社会诚信建立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物业效劳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治理方法(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效劳活动的企业有关信息的采
2、集、录入、评分、公布和治理适用本方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物业效劳活动的企业,以及外地物业效劳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定参与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各级物业主管部门依据本方法规定,通过对物业效劳企业在从事物业效劳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展采集、录入、记分,评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指导、监视和治理工作;负责“聊城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治理工作。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
3、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记分、上报和日常治理工作。指导、推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市物业治理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治理,负责行业自律信息的归集、推送及编写行业信用报告等工作。依据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出具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第五条 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按年度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每年3月底前,市住建局通过官方网站( 第六条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消防、城管、工商、税务、发改、统计、人社、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视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
4、员会等部门的联动,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准时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效劳企业的负面信息,施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其次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效劳企业的信用信息进展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效劳企业经营、效劳治理状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动采集和社会供应。 第八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物业效劳企业应当照实、准时申报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准时,同时应当保守国家隐秘、商业隐秘和个人隐
5、私。 (三)经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调解,物业效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当解决的有效投诉问题,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九条 物业效劳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根底信息、优良信息和负面信息三类。 (一)根底信息 1.物业效劳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地、企业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网站、电子信箱、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 2.物业效劳企业人员信息:主要是企业法人代表、经理、工程(部门)经理以及特别岗位从业人员的根本状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岗位、职务、学历、职称、技能以及联系电话等其他有关信息。 3.物业效劳
6、工程信息:主要包括物业工程名称、具体地址、工程托付方名称、托付期限、工程经理、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优良信息 物业效劳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效劳水平,获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及取得的创新、创优成果等信息。主要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 2.各级物业主管部门的表彰; 3.各级物业行业协会的表彰; 4.企业经营治理创新、创优成果等; 5.其他优良业绩。 (三)负面信息 物业效劳企业在从事物业效劳活动中的违法违规信息,主要包括: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效劳企业因过错担当责任的状况; 2.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惩罚打算等
7、; 3.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查处的物业效劳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物业效劳企业不履行物业效劳合同、破坏物业行业市场秩序和行业自律准则等; 4.经查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当解决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 5.因物业效劳企业过错造成的重大安生生产事故、群体性大事、重大舆情等; 6在市、县(市、区)组织的物业效劳质量考核中发觉的物业经营效劳中的缺乏和问题;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根底信息的采集。根底信息由物业效劳企业登陆信用评价系统自行填报,由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录入归档。企业在注册地之外跨县(市、区)的在管物业治理工程信息,由工程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进展核实,并推送企业
8、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 根底信息实行日常动态治理,有关信息发生变更后,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根据原信息录入途径填报变更信息,经核实后录入归档。 新设立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用评价系统准时、完整、精确填报企业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优良信息的采集。物业效劳企业提交相应材料,经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核查后,符合要求的,物业主管部门应于物业效劳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评价系统,进展归档。 外地入聊物业效劳企业仅限采集其在聊设立的分支机构获得的优良信息。 第十二条 负面信息的采集。物业主管部门获得负面信息后,应准时通知相关物业效劳企业,确认负面信息
9、状况。物业效劳企业主动申报负面信息的,计算时可适当降低扣分分值。对刻意隐瞒负面信息的,从重扣分。 物业效劳企业对负面信息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和出具负面信息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供应相应证据。物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书面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接受的打算,并将打算准时告知物业效劳企业。 依据行政惩罚打算书、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等产生的负面信息,物业主管部门不需要通知物业效劳企业,可直接录入归档。 第十三条 物业效劳企业对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市住建局提出书面异议复核申请;市住建局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之日
10、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失误的,撤消记录并推送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复核结果应书面反应当事人。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录入归档后,形成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正、合法和审慎的原则。 第十六条 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行信用分值综合评定方法,信用基准分值为100分,加企业优良信息分值,减企业负面信息分值。 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分值+优良信息分值-负面信息分值。 信用基准分值包括根本分值和差异分值。其中根本分值60分,差异分值各项顶格分数之和为40分。 记分
11、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记分。一票拒绝和负面信用信息减分采纳当年的数据,原记分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系统平台的信用信息档案中备查。 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得分根据聊城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记分标准(试行)(详见附件)执行。 第十七条 优良信息和负面信息积分计算周期,原则上根据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从信息生效日期开头计算,详细到月;没有有效时限的,原则从信息生效日期开头计算,有效期12个月。涉及列入黑名单事项的,计算周期依据企业整改状况确定。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D级。详细标准如下: 信用分值在100分
12、(含)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信用分值在80分(含)至100分的,信用等级为:AA级; 信用分值在70分(含)至80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 信用分值在60分(含)至70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 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的、列入黑名单的,信用等级为:D级。 未参与信用评价的,信用等级为:D级(缺失)。 未承接物业效劳工程的,信用等级为A级(未承接工程)。 第十九条 物业效劳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黑名单: (一)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等)因物业效劳企业担当过错缘由,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效劳
13、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因物业效劳企业过错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大事,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峻不良后果的; (四)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 (五)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效劳活动中担当主要责任的生效判决裁决、被各级物业及其他主管部门行政惩罚、公开通报等拒不执行、整改的; (六)拒不在经营场所或工程办公场所公示信用等级证明、拒不参与或者逾期未参与企业信用评价,拒不上报或者逾期未上报信用信息的; (七)消防、电梯、监控等设施、器材损坏严峻,不能保持完好有效、严峻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 (八)其他严峻不良行为。 其次十条 物业效劳企业在注册地之外跨县(市、区)的在管
14、物业治理工程的信用增减分由工程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并推送企业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 市级物业主管部门进展现场抽查的,查处结果可直接予以信用减分,并推送企业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 其次十一条 物业效劳企业对不良行为进展整改后,可向工程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提出撤销记录的书面申请。经实地考察核实后,对在规定期限内已整改完成的,可出具整改完成证明办理撤销记录手续。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成的,在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时予以信用减分,当年没有整改完成的减分事项转入下一年度予以信用减分。 其次十二条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受理对本辖区内物业效劳企业在信用档案、评级治理等方面的投诉举报
15、,对查实的投诉举报,录入信用档案。 其次十三条 依据信用记分周期届满时已记录确认的企业信用信息,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通过系统平台自动评价生成,并根据各得意分凹凸进展排名。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布 其次十四条 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按以下规定的期限公布: (一)物业效劳企业营业执照未注销前,根本信用信息长期公布; (二)优良信用信息自公布之日起3年; (三)负面信用信息自公布之日起5年;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企业的优良信用信息和负面信用信息自公布期届满之日起转为企业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其次十五条 符合以下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可以调整: (一)缩短公布期限。物业效劳
16、企业已经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行政惩罚打算或者行政处理打算,订正了违法行为,且公布期间未发生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缩短负面信用信息公开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二)延长公布期限。物业效劳企业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行政惩罚打算或者行政处理打算,或者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峻,以及在公布期限内再次产生不良行为记录的,市住建局可以延长负面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其次十六条 行政惩罚打算变更或撤销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准时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者删除该不良记录的申请,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定后,重新在系统平台上予以公布。 其次十七条 涉
17、及企业商业隐秘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对外公布。 其次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经市物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后,物业效劳企业应到市物业治理协会办理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证明。 第五章 信用等级治理 其次十九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治理优秀工程考评、企业评奖评优、日常监管、物业效劳工程招投标、物业治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治理活动的重要依据。依据不同信用等级,物业效劳企业实行差异化分类治理,实施守信鼓励、失信惩戒。 第三十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AA级的物业效劳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实行以下支持措施: (一)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二)在市级物业效劳优秀工程
18、评审总分根底上加10分; (三)参与物业效劳工程投标的,在评标总分根底上加10分; (四)建议市物业治理协会授予市级优秀物业效劳企业等荣誉称号,并向国家、省行业协会进展推举; (五)优先推举纳入市、县(市、区)政府扶持企业名录; (六)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待扶持政策或者评奖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七)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削减检查频次; (八)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推介企业信息; (九)依法依规可以实行的其他鼓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的物业效劳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实行以下鼓舞措施: (一)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二)在市
19、级物业效劳优秀工程评审总分根底上加5分; (三)参与物业效劳工程投标的,在评标总分根底上加5分; (四)评比市、县(市、区)级优秀物业效劳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五)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待扶持政策或者评奖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六)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削减检查频次; (七)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推介企业信息; (八)规定可以实行的其他鼓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的物业效劳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实行以下引导措施: (一)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视。物业效劳企业要加强专业化、标准化治理, 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良效劳,不断提高物业效劳质量和
20、水平。 (二)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重点检查。 第三十三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效劳企业列入警示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之日起一年内实行以下监管措施: (一)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理,责令限期整改,并将约谈整改状况通报辖区内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 (二)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全面检查; (三)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视检查频次; (四)不得参加前期物业效劳工程招投标; (五)取消本行业各类评奖评优参选资格; (六)不得新申请或连续担当物业治理协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 (七)办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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