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国际税法(63页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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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七章第七章 国际税法国际税法 本章内容本章内容:国际税法的概念,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与重叠征税,国际逃、避税。教学要求:教学要求:理解税收管辖权 掌握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熟悉国际逃税与避税 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 一、国际税法的概念一、国际税法的概念 国国际际税税法法是是适适用用于于调调整整在在跨跨国国征征税税对对象象(即即跨跨国国所所得得和和跨跨国国财财产产价价值值)上上存存在在的的国国际际税税收收分分配配关关系系的的各各种种法法律律规规范的总称。范的总称。(一)国内法渊源 1、所得税法和一般财产税法 2、英美法系的税务案件判例(二)国际法渊源 1、国际税收条约2、国际税收惯例(In
2、ternational tax customs)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一)主体 1、国家:既享有征税的权利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义务 2、纳税人 (二)客体 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 (三)内容 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具有非对等的强制无偿性;征税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具有对等互惠性。第二节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法领域中的表现,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管理权力及其范围。由于其来源于国家主权,各国政府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也应依 循属人(principle of person)或属地(principle of territoriality)管辖的原则,即应该
3、也只能对与本国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或地域联系因素的那些人或对象,主张行使税收管辖权。一、属人性质的税收管辖权(一、属人性质的税收管辖权(Tax Tax Jurisdiction over residentsJurisdiction over residents)指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该国之间存在着某种人身隶属关系性质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指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在征税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unlimited tax liability)。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 (1)住所标准(domicile
4、 criterion)即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拥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决定其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住所,是指一个自然人的具有永久性、固定性的居住场所,通常与个人的家庭、户籍和主要财产利益关系所在地相联系。采用住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中国、日本、法国、德国和瑞士等国。(2)居所标准(residence criterion)指一个人在某个时期内经常居住的场所,并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质。采用居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3)居住时间标准(the criterion of resident period)居留时间的长短,区分为长期居民和非长期居民,并对其纳税义务范围有不同的规定。长
5、期居民就其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课税;非长期居民就其来源于境内和汇入的境外所得课税。2、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1)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the criterion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and control)法人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指的是作出和形成法人的经营管理重要决定和决策的地点。一般说来,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召开的地点,是判断法人实际管 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的重要标志。英国、印度、新西兰和新加坡等国都实行这种标准。(2)总机构所在地标准(the criterion of head office)法人的总机构,一般是指负责管理和控制法人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
6、机构,如总公司、经理总部或主要事务所等。中国和日本均采用这一标准。(二)国籍税收管辖权 亦称公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国籍这样的身份隶属关系事实所主张的征税权。1、自然人:依据国籍身份行使征税权。2、公司、企业等法人团体:采取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和菲律宾等国采用此标准。(三)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协调 1、对于自然人居民双重身份冲突的协调(1)永久性住所(2)重要利益中心地(3)习惯性住所(4)国籍(5)双方协商 2、对于法人居民双重居所冲突的协调 (1)缔约双方在协定中事先确定一种解决此类冲突应依据的标准;(2)有关国家通过签订双边性的国际协
7、定,由缔约国双方的税务主管当局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二、属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二、属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 指征税国基于征税对象与本国领土存在某种地域上的连结因素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一)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tax jurisdiction of income source)征税国基于作为课税对象的所得系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在所得税法上称为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纳税人承担的是有限的纳税义务。1、营业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营业所得(business income)通常是指纳税人从事各种工商经营性质的活动所取得的利润,亦称经营所得或营业利润。(1)常设机构原则(the principle
8、 of permanent establishment)当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通过某种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的情形下,对该企业通过该常设机构的活动所取得的那部分营业利润或所得,作为常设机构所在地的缔约国另一方则可以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课税。2)这种营业场所应具有固定性和一定程度的永久性。(2)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 一是,构成常设机构的固定营业场所 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应具备以下三项要件:1)必须有一个受有关企业支配的营业场所存在。2)这种营业场所应具有固定性和一定程度的永久性。3)企业的营业活动全部或部分地通过这种营业场所进行。可能构成常设机构的营
9、业场所和设施情形:管理场所(a place of manage-ment);分支机构(a branch);办事处(an office);工厂(a factory);车间(a workshop);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任何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a mine,an oil or gas well,a quarry or any other place of extraction of natural resources)。二是,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代理人活动 未通过某种固定的场所或设施从事营业活动虽不构成常设机构,但如果该企业在另一方境内通过特定的营业代理人从事营业活动,仍有可能基于人的因素
10、而构成在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营业代理人区分为独立地位代理人(independent agents)和非独立地位代理人(dependent agents)两类。(3)常设机构的利润确定 1)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的确定 引力原则(the principle of the force of attraction)实际联系原则(the principle of effective connection)2)常设机构应税所得数额的确定直接的利润确定方法(direct method of profit determination)间接的利润确定方法(indirect method of pro
11、fit determination)2.劳务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劳务所得区分为独立劳务所得和非独立劳务所得两类。前者指个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性劳务和其他独立性活动而取得的收人;后者则指个人由于任职受雇于他人从事劳动工作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各种劳动津贴和奖金等。(1)劳务履行地标准:对于独立劳务所得采用“固定基地”(fixed base)原则 对于非独立劳务所得,即使来源国没有固定基地,但在会计年度年累计等于或超过183天;报酬由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或常设机构支付;金额超过某一数额,来源国仍可征税 2)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对于非独立劳务所得居住国征税:停留不过183天;并非由非居住国支付。3
12、、投资所得来源地的认定(1)支付方所在地标准;(2)投资权利使用方所在地原则4、财产收益来源地的认定(1)以不动产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2 2)以转让人居住地为其所得来源地;)以转让人居住地为其所得来源地;(3 3)转让行为发生地。)转让行为发生地。(二二)财财 产产 所所 在在 地地 税税 收收 管管 辖辖 权权(tax tax jurisdiction of property Situationjurisdiction of property Situation)1 1、不动产:实际坐落地、不动产:实际坐落地2 2、动产:实际存在的地、动产:实际存在的地3 3、交通运输工具:注册登记地、交
13、通运输工具:注册登记地 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范围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范围 (一)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包括以下五项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五项构成要件:1 1、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 2 2、存在同一个纳税主体、存在同一个纳税主体 3 3、课税对象的同一性、课税对象的同一性 4 4、同一征税期间、同一征税期间 5 5、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二)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二)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亦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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