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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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给和保管制度1. 药剂科每年定时依据医院临床医疗需要填报“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申请表 ”,报卫生局审核部门批准发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 印鉴卡 ”。“申请表”和“印鉴卡”一式三份,卫生局和药剂科各留存一份,另一份送麻醉 药品经营单位备案。2. 药剂科购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于每年 10 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的购用打算表,报卫生局审批,经批准后,到辖 区内或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置。因医疗需要追加或减少年度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打算时,应在当年 5 月底前 报卫生局批准后,方可购用。3. 药剂科购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打算,须按临床用量定时报送,保证合理
2、库存。购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付款必需执行银行转帐手续,不得以现金交易。4. 麻醉、精神药品购入必需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选购人员不能自行提货。入库验收必需货到即验,须双人开箱 验收, 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承受专簿记录, 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等。验收觉察缺少、破损应准时清点登记,并报科主任作准时处理。全部登记帐册须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2 年备查。5. 因医疗需要,经报省级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批准后,并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准许配制的制剂所用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购进后交制剂室治理,制剂室必需
3、严格执行“三专”治理, 做好入、出库验收记录、使用记录。记录和帐册须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 2 年备查。6. 所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律不得擅自调剂给其他单位。凡私自调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将依法惩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7. 药品仓库所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需严格遵守出库验 收登记制度, 记录包括: 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使用单位、领货人签字、发货人签字。仓储保管必需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 用帐册、专册登记。按季度盘点,做到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对回收的空安瓿、废贴和过期、失效、破损、患者退回的药 品须妥当保管,每年集中登记造册,由市卫生局统一
4、监视销 毁。8. 每天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仓库的门、窗、柜、报警器等安全设施完好无损,确保安全。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治理制度1. 药房必需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实行“五专”治理 :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麻”。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专”治理: 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册登记、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 “精 1”。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精2”,专册登记。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局部组成:(1) 前记: 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
5、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工程。(2) 正文: 病情及诊断;以 Rp 或者 R 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3) 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3. 药房须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调剂时, 收方后对处方认真执行“四查十对”制度,审查无误前方可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需是医务科备案的有麻醉处方权的本院医生处方,麻醉药品须使用专用处方。如处方内容不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对需要回收的空安瓿、废贴的麻醉、精神药品发药时除处方外,还须同时回收安瓿、废贴
6、。4. 发药后,应准时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5. 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或首诊病历的患者取药时,药房应将麻醉药品专用卡或首诊病历押存,每次取药必需准时在麻醉药品专用卡或首诊病历上填写发药记录。麻醉药品专用卡有效期二个月,超期应让患者换卡。对于用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剩余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无偿交回药房,药房须认真做好记录,并上交药库作为回收药品封存,统一销毁。不得再 次使用。对于患者使用麻醉、
7、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 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废贴收回,并记录回收数量。6. 药房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对领用和 发放必需做到日清月结,账卡相符、账物相符。麻醉药品处 方保存 3 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 2 年,专用帐册最少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 2 年备查。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治理制度1. 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卫生局授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 方权的医师须由医务科将名单和签字式样交药剂科备案。药 剂科发药时必需凭有处方资格的医师签名处方调配。医师为 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楚。2.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
8、 并要求患者签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一份随病历或专用卡留存。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和亲属开具处方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开具麻醉药品必需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 3 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 日用量。其次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 日用量;对于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 3 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 日用量。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为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4.
9、临床应乐观推行标准化癌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 提倡无创给药。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苦痛和其他慢性苦痛治疗。门诊不宜为持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患者开具盐酸哌替啶注射剂处方。5. 临床科室需要备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须报医务科核定 备案后,由药剂科统一配备,并登记上册。每日使用的麻醉、精神药品必需准时填写使用登记表。使用回收的空安瓿、废 贴应妥当保存,连同处方一起到药房兑换药品。6. 临床科室必需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实行“五专”治理 :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专”治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册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卡相符、账物相符7.
10、临床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需严格执行三查七对 制度, 三查: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查。七对:对床号、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剂量、使用方法、使用时间。留意用药后反响,加强观看,做好记录,觉察问题应准时报告。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治理制度1. 药品库房应设立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库房,并安装防盗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终端应与后勤门卫连线。药房、制剂室应配备麻醉、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各临床科室应有相应防盗措施。对于麻醉、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须指定专人负责, 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2. 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入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以削减中间环节,杜绝运输中可能发生的过失和事故。麻醉、精神药
11、品的储存、发放、调剂、使用实行批号治理和追踪,必要时应能准时查找或追踪。3. 严格麻醉药品处方治理,处方按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 药品处方治理规定印制,且应加上患者身份证号填写栏目, 统一编号,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应有登记。4. 对于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过期、失效、破损、患者退回的药品,应由专人负责计数、保存,须经市 药品监视治理局验证后,监视销毁,并做好记录。5. 后勤门卫人员应将麻醉、精神药品储存作为重点关注安全点,确保 24 小时值班制,每晚必需定时巡查,严防被盗大事的发生。五、专项检查制度1. 专项检查小组由院领导、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后勤的相关人员组成,专项
12、检查小组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专项检查。2. 专项检查状况、本规定执行状况纳入各相关科室年度工作考核。3. 在检查中觉察有违反此方法者,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理条例、处方治理方法和医院有关规定处理。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1.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实行双人验收。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需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3. 入库验收应当承受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 单位、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4. 在验收中觉察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13、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选购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5. 入库验收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5 年。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制度1. 医院药库、药房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需配备保险柜。药库门、窗有防盗设施或安装报警装置。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药库、药房、病区、手术室都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3. 药库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保持合理库存,实行双人、双锁保管;药房、病区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依据用量规定固定基数,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有记录。4. 药库、药房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
14、精神药品进出的逐笔专用帐册,做到帐、物相符。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 2 年。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制度1. 药房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空安瓿废贴 到药库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的处方、空安瓿废贴由药库统一保管。领取后的麻 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3. 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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