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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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爱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环古城河水上游资源,实现标准有序经营,加强水上游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治理条例、苏州市旅游治理条例、江苏省水上治安治理方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环古城河水上游,是指在环古城河范围内,以旅游船舶为载体,为游客供应水上欣赏巡游等旅游效劳的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在环古城河内涉及与水上游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游船客运及船舶相关的行业治理,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监视治理。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游船定点、评定、产品开发、效劳标准和市场经营等治理、监视和协调。 公安、物价、规划、环保、城管
2、、水务、工商等其他有关行政治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水上游治理工作。 第五条环古城河风貌爱护工程投资建立单位负责对环古城河区域资源进展市场化开发利用。 第六条规划、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苏州市总体规划,编制环古城河水上游进展规划,指导古城河水上游的合理有序进展。 其次章经营权治理 第七条从事环古城河水上游的企业应当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通过招投标取得经营权。 第八条参加水上游招投标的企业应当具备交通、旅游、公安、环保等部门规定的相关开业条件,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具备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要求的相应条件; (二)具备水上游定点经营所要求的相应条件; (三)具备特种行业许可证要求的相应条
3、件; (四)招投标要求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通过竞标获得经营权的环古城河水上游的企业应当办理由交通部门核发的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旅游部门核发的涉外旅游船定点证件和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前方可经营。 第十条环古城河水上游的游船的投放实行额度治理。由交通、旅游等部门会同环古城河风貌爱护工程投资建立单位依据市场需求和环古城河的详细条件,每年制订各游线游船投放调整规划。 环古城河风貌爱护工程投资建立单位依据游船投放调整规划,按线路资源组织对环古城河水上游经营权进展招标。中标单位应当与环古城河风貌爱护工程投资建立单位签定有偿使用合同。 环古城河水上游线路招标方法由交通、旅游、环保部门和环古城河风
4、貌爱护工程投资建立单位详细制定。 第十一条从事环古城河水上游的企业中标前方可购置或者建筑游船,擅自购置或者建筑的船舶,一律不得投入环古城河营运。新建筑的游船在完成设计后,应当将设计方案报交通、旅游、环保、公安等部门会审。 第十二条投入营运的游船应当办理由交通部门核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和旅游部门核发的涉外旅游船定点证件。 第十三条对原经批准从事环古城河水上游的经营者和游船,应当按本方法规定的条件进展重新评估。符合条件的,应当与环古城河风貌爱护工程投资建立单位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并按合同支付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环古城河风貌爱护工程投资建立单位应当设立特地的经营治理机构,负责统
5、一治理、统一售票、统一线路。 第三章营运治理 第十五条游船不得实行挂靠经营,船舶经营权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十六条从事水上游的游船在经营中应当遵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旅游法规和制度,标准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从事水上游的旅游企业人员应当经旅游等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并根据旅游效劳的标准标准效劳。 第十八条水上游的旅游产品,须经旅游部门审核后,方可投入市场。 第十九条水上游经营者,必需遵守环境爱护的法律、法规、规章,防治环境污染。 其次十条从事水上游的游船在船体、噪声、排污以及配套的效劳等方面必需符合规定的标准: (一)船体干净美观、船况良好、装饰协调、视线良好、船身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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