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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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蚌埠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政202325号 二八年三月四日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爱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标准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治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立、维护和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治理暂行方法(省政府令第183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治理暂行方法(省政府令第184号)、蚌埠市污水处理费治理方法(蚌政20237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治理。 本方法所称自备水源,是指取得由省、市水
2、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解决生产、生活需要的各种情形。凡未取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为非法取水。 第三条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自备水源使用者(以下简称自备水源排污者),均应依照本方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重要组成局部,在取水许可证核定的年度用户用水量范围内征收。 第四条 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水量逐月计收。已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水表)的,其用水量根据取水计量设施(或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水表)的,根据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用水量核定。 第五条 自备水源排污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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