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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葫芦岛市养犬管理规定()_物业经理人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2023年三月二十四日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治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康和安全,依据辽宁省养犬治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本市城区内的养犬单位及个人,必需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养犬坚持以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为前提,以不危害人身安康和损害城市形象为保障,坚持依法标准、全民参加、社会监视、属地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养犬治理工作在市、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公安机关实施治理,履行相关的权力与义务,担当治理责任。卫生、动监、工商、城建等部门履行相应职责。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村民委员会需帮助做好养犬治
2、理工作。第五条 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第六条 在城市市区内,个人饲养的小型欣赏犬,必需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许可证,由县(含县级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申请时应供应以下材料:(一)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二)居住地社区或村民委员会的居住证明;(三)动物卫生监视治理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四)犬的照片。第七条 城区内不得批准和设置养犬基地,严禁饲养大型犬,限定并掌握饲养体高不超过0.35米的小型犬。第八条 单位豢养军用犬、警犬、科研用犬、护卫用犬以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应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单位豢养特种犬的治理根据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城市市区内获准养犬的
3、个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每只犬每年缴纳治理费500元,其中包括养犬许可证和犬牌的制作本钱和50元狂犬病免疫费用。居住市区内的农业户养犬按此标准适当缴纳。治理收费全部上缴同级财政,养犬治理工作费用由同级财政核定支付。居住市区以外的农村养犬户不收取治理费,但必需由当地动物防疫机构定期全部进展狂犬病免疫,并按有关规定收取免疫费。第十条 获准养犬人必需遵守以下规定:(一)按规定时间,持养犬许可证到动物防疫机构为犬注射狂犬病疫苗,核领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二)按规定时间,持核领后的犬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到发证部门登记注册;(三)变更住址的,应在住址变更后1
4、5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四)不得携犬进入商店、饭店、学校、车站、公园、广场、码头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车辆;(五)不得阻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指犬吠、向户外排放犬洗澡污水及粪便、将犬拴养在户外或楼内公共过道而对他人造成影响),如有此类状况发生(来自:),当地公安派出所应责令改正。不听劝阻者,随时收回批准证件;(六)当犬伤人时,犬主应当马上将伤者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治,依法担当民事责任,并马上将犬送动物防疫机构检查,如确定为狂犬病患犬应马上捕杀,并远离水源和居民住地实施彻底燃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七)养犬许可证及犬牌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倒卖,如有损坏或 遗失,应准时到发证
5、部门补领; (八)准养犬死亡、宰杀、出售、转让须在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九)准养犬生殖时,豢养者须在幼犬诞生后5日内办理临时准养证。新生幼犬除用于本户老犬更新外,应在30日内处理;(十)携犬出户的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不包括为病犬治疗、安康检查、注射疫苗、登记注册或购销犬,因上述活动携犬出户时,必需抱领或装在笼内,不得牵领)犬出户必需挂犬牌、拴犬链,并由有行为力量的人携犬证牵领,犬在户外排泄粪便必需马上去除。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含街巷、广场、停车场等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两侧屠宰犬。收购、销售和运输活犬及犬类产品的,必需遵守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犬类交易必需在县
6、级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进展,该场所必需具备相应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所交易的犬应具有狂犬病的免疫标识,畜主必需持有检疫合格证明,大型犬在交易时必需装笼。第十三条 准养犬宰杀应实行定点屠宰,详细方法由市商业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对无证犬、散放犬、狂犬,由公安机关准时组织强制捕杀。捕杀的狂犬和无人认领的犬尸必需远离水源彻底燃烧、深埋。第十五条 当犬类疫情传播、危及人身安康或影响正常生活秩序时,依据广阔群众意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集中组织对本城区内犬类无偿实施全部捕杀。第十六条 动物卫生监视治理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供给,做好犬类狂犬病的疫情监测、免疫和检疫工作,并按有
7、关规定收取费用。第十七条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给以及疫情监测工作。第十八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辽宁省养犬治理规定其次十三条、其次十四条、其次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由有关单位予以惩罚:(一)养犬未经批准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处500元至2023元罚款;(二)逾期不登记、不为犬注射狂犬疫苗,倒卖、涂改、转借养犬许可证和犬牌以及转让准养犬、变更住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由公安机关撤消其养犬许可证,并处500元至2023元罚款;(三)在城市市区内,养犬人违反本规定,使准养犬严峻阻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或伤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处500元至2023元罚款;(四)伪造养犬许可证及犬牌,
8、擅自销售狂犬疫苗的,由公安机关或由公安机关会同卫生、动物卫生监视治理部门没收物品和非法所得,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第十九条 不到指定场所进展犬类交易的,依据辽宁省养犬治理规定其次十七条规定,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处以500元至2023元罚款。其次十条 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不准时去除犬在公共场所排泄粪便或在道路两侧宰犬的,依据辽宁省养犬治理规定其次十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城建部门对行为人处50元至200元罚款。其次十一条 执行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及物品必需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物一律上交同级财政。其次十二条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其它因养犬
9、而违反治安治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法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惩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且不履行处 罚打算的,作出惩罚打算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次十四条 负责养犬治理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应公开办事程序,工作人员应仔细履行职责,公正、公正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公安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应马上指派人员进展处置,并爱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供应重要线索者,予以嘉奖。其次十六条 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南票区可依据当地实际状况,参照本规定制定详细规定。其次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详细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其次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各地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全都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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