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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农民工最关心的十大热点解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从2020年的5月1日起,农民工工资就有一部专门的法律保护了,农民工讨要工资就没那么孤立无援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共64个条文,我们一起来看看这部农民工工资第一步法律有哪些重点。热点一:农民工、工资、权利条例第二条从法律层面界定了什么是农民工什么是农民工工资。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需要注意的是对工资的界定为“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
2、酬”,“应当”更多强调报酬的合理性,这就避免了那些恶意低价付钱的现象发生,而“劳动报酬”则不仅仅限于现金收入,是一切报酬的总和,包括保险等层面。第三条则是明确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热点二:农民工工资纳入政府考核目标把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纳入当地地方政府考核这一点非常重要,就相当于给各地方政府加了一道紧箍咒,时时刻刻都必须把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放在心上,其中考核又是指挥棒,引导着地方政府行政行为的侧重点,例如社会经济发展、环保、安全都是地方政府考核内容,这些方面就发展得很好。本次将农民工工资问题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是最强有力的手段之一。热点三:用工实名制条
3、例要求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这条规定有两个好处,一是工资明确化,二是工伤鉴定法定化。特别是工伤鉴定的问题,很多受伤的农民工,因为没有劳动合同或者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很难做伤残鉴定,只能走私了和人身损害赔偿,相较于工伤就麻烦不少。现在用工实名制后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热点四:明确讨要工资那些部门负责条例第7条明确规定了人社局负责监督查处拖欠案件,相当于牵总头。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
4、目的审批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人社牵总头,不同部门负责各自领域的拖欠案件。这么做的好处是各个部门都能在自己职权范围内高效行驶权力,和目前的权力配置匹配。热点五:工资要定周期以现金发放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热点六:农民工资资金和工程开工挂钩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
5、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没准备好农民工资就不发证,要开工就必须准备好工资。热点七:分包项目要按周期结算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热点八: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热点九:总承包应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支付拖欠的工资这一条是对于分包商拖欠后怎么及时发放工资的备用手段。进一步确保了按时发放工资。热点十:个人承接分包项目拖欠工资怎么解决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现实中有很多小包工头,仅仅承包部分工程,但却需要承担工资,此条规定明确由建设单位或总施工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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