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避税方案(45页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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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避税方案分析土地增值税一般知识点土地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扣除项目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费用。3、已使用过的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目前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20%加计扣除。土地增值税税率表:级数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税率(%)速算扣除系数(%)1不超过50%的部分3
2、002超过50%100%的部分4053超过100%200%的部分50154超过200%的部分6035最新政策2007年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从今年2月1日起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正式向企业征收30%-60%不等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要点两种情形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纳税。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1.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
3、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2.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
4、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列项目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一)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二)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合作建房,建成后按照比例分房自用的。(三)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四)在兼并企业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
5、业中的。适当增值筹划法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额按规定计税。首先,如果纳税人欲享受起征点照顾,此时假定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一批商品房待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全部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为100,当其销售这批商品房的价格为x时,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为:X5(173)5.5X式中:5营业税7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这时,其全部允许扣除金额为:1005.5X根据有关起征点的规定,该企业享受起征点最高售价为:X1.2(1005.5X)解以上方程可知,此时的最高售价为128.48,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107.07
6、(1005.5128.48)其次,如果企业欲通过提高售价达到增加效益的目的,当增值率略高于20时,即应适用“增值率”在50以下,税率为30的规定。假定此时的售价为(128.48Y)。由于售价的提高(数额为Y),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允许扣除项目金额都应提高5.5Y.这时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107.075.5Y增值额128.48Y(107.075.5Y)化简后增值额的计算公式为:94.5Y21.41所以应纳土地增值税:30(94.5Y21.41)若企业欲使提价带来的效益超过因突破起征点而新增加的税收,就必须使Y30(94.5Y21.4)即Y8.96这就是说,如果想通过提高售价获取更大的收益,就必须
7、使价格高于137.44(128.488.96)通过以上两方面的分析可知,转让房地产的企业,当除去销售税金及附加后的全部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100时,售价定为128.48是该纳税人可以享受起征点照顾的最高价位。在这一价格水平下,既可享受起征点的照顾又可获得较大的收益。如果售价低于此数,虽能享受起征点的照顾,却只能获取较低的收益,如欲提高售价,则必须使价格高于137.44,否则,价格提高带来的收益,将不足以弥补价格提高所带来的税收负担。土地增值税举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5年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500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0000万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5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
8、额为1100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0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万元。1.混合核算时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以下简称增值率)=(1500011000)11000=36%,适用3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1500011000)30%=1200(万元)。2.分开核算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增值率=(100008000)8000100%=25%,则适用30%的税率,应纳税额=(100008000)30%=600(万元);豪华住宅增值率=(50003000)3000100%=67%,则适用40%的税率,应纳税额=(500030
9、00)40%30005%=650(万元)。合计应纳税1250万元,比混合核算多支出税金50万元。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为25%,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此,控制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临界点20%)显得十分重要。3.进一步筹划,适当降低房价或者增加绿化等费用,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这样做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也降低了房价或提高了房屋质量、改善了房屋的配套设施等,可以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同上例,假设普通住宅降价450万元,则少缴营业税及附加4505.5%=24.75万元(不考虑印花税),普通住宅增值率=10000450(800024.75)(800024.75)100%=
10、19.75%;如果增加开发成本45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增加45020%=90(万元),增值率=(10000450800090)(8000+450+90)100%=17.1%,两种情况下都免缴土地增值税。豪华住宅增值率=(50003000)3000100%=67%,适用40%的税率,应纳税额=(50003000)40%30005%=650(万元),合计应纳税650万元,比混合核算节约土地增值税550万元(1200650)。即使抵消降价或增加开发成本因素(不考虑营业税等因素),也增加收益100万元(550450)。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的途径很多,比如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但在增加房地
11、产开发费用时,应注意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税法规定,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总和的10%,纳税人要注意把握。降低房屋销售价格,导致销售收入的减少,是否可取,就得比较减少的销售收入和控制增值率减少的税金支出的大小,从而作出选择。土地增值税举例巧用特殊扣除项目规定进行税收筹划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
12、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例1:甲房地产公司2005年3月开发一处房地产,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1000万元,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花费1200万元,财务费用中可以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的利息支出为200万元,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如果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该公司所能扣除费用的最高额为(1000+1200)10%=220(万元);如果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该公司所能扣除费用的最高额为200+(1000+1200)5%=310(万元)。可见,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是有利的选择。例2:甲房地产公司2005年8月开发
13、另一处房地产,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1000万元,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花费1200万元,财务费用中可以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的利息支出为80万元,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现在需要公司决定是否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同例1一样,如果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该公司所能扣除费用的最高额为(1000+1200)10%=220(万元);如果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该公司所能扣除费用的最高额为80+(1000+1200)5%=190(万元)。可见,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是有利的选择。企业判断是否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关键在于所发生的能够扣除的利息支出占税法规定的开发成本的比例,如果超过5%
14、,则提供证明比较有利,如果没有超过5%,则不提供证明比较有利。巧用特殊扣除项目规定进行税收筹划规范“开发间接费用”核算,节省土地增值税某房地产公司成立后,2005年初正开发建设一个工程项目,该项目是一个多层的“花园洋房”,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2005年末该工程已竣工交付,取得销售收入8000万元,账面开发成本总额为4000万元(其中,土地费用150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成本2000万元,其他开发成本500万元)。2005年所有管理人员的费用开支300万元(其中,工程管理部门人员开支200万元),均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项目贷款4000万元的利息支出250万元计入了“财务费用”科目核算。
15、上述帐务处理是不规范的会计处理,与会计制度规定相悖。更为严重的是,这样的帐务处理,房地产企业会多交土地增值税,对企业极为不利。正确的帐务处理是:、将开发过程中的2005年的项目贷款利息支出250计入“开发间接费用利息支出”;、公司成立项目管理部,将工程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纳入项目管理部进行管理。2005年项目管理部人员的支出200万元,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核算。这样的帐务处理后,2005年度计入开发间接费用的总额为450万元。也就是说,计入开发成本的金额比原来的帐务处理多了450万元。有关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如下:(一)原帐务处理模式、增值额80004000(12010)2800(万元)、增值率28
16、00/520010053.8、应交土地增值税28004052005860(万元)(二)规范后的帐务处理模式的、增值额8000(4000450)(1205)2438(万元)、增值率2438/556210043.8、应交土地增值税243830731(万元)两种模式的差额:860731129(万元)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本例中规范了会计核算,正确使用“开发间接费用”科目,可以为企业节省土地增值税100余万元。分散收入的避税方案某企业出售附带设备的一幢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签2份合同,一份房地产转让合同,另一份为办公设备购销合同。这样既减少了增值额,节省了土地增值税,又减少了印花税(购销合同适用0.03%
17、的印花税率,产权转移书据适用0.05%的印花税率)。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屋建造出售时,将合同分两次签订,当住房初步完工尚未安装设备以及装潢、装饰时和购买者签订房地产转移合同。接着再和购买者签订设备安装及装潢装饰合同,则纳税人只就第一份合同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税率按行业设置,行业确定,税率的筹划空间不大)一般知识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1、上述劳务主要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2、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是指应税劳务的使用环节和使用地在
18、境内,而无论该项应税劳务的提供环节发生地是否在境内。3、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金融保险业,税率为5%。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4、计税依据:是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营业税1、物业出租与承租方分别签订转收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核算水电收入、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核算水电收入、房租收入,分别作帐务处理。一方面少缴营业税,另方面能抵扣购进水电的增值税进项额。2、企
19、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该项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3、建筑企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营业税举例(利用营业额)“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商贸公司”,两公司为同一投资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乙投资兴建综合大楼,由于乙没有建房资质,便以甲的名义投资兴建。由乙将所需资金转至甲帐户,两公司均作“往来”帐处理。截至竣工日,大楼总金额20.5亿。大楼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于甲,如转至乙名下,需缴营业税=20.5*(1+10%)/(1-5%)*5%=1.19亿元避税
20、方案:避税方案:一、委托代建。乙应在始建前与甲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然后乙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发票开给甲,由甲将发票转给乙。则甲只就取得的手续费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如委托建房单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且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同时符合“其他代理服务”条件的,对房屋开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否则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二、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若大楼已完工,甲可以该项不动产对乙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该项股权的,
21、也不征收营业税。这样,甲就可免除1.19亿元的营业税。营业税筹划一、合作建房筹划法假设甲乙两企业,甲有土地使用权,乙有资金,可成立合营企业,甲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乙以资金入股,双方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风险共担,利润共享,房屋建好后按约定分配房屋,则不必缴纳营业税。二、股权转让筹划法我国税法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流转税,仅对其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假设甲开发某大厦,欲将该大厦转让给乙。甲成立全资子公司丙,并由丙拥有大厦,待大厦建成后,将丙全部股权转让给乙。则甲仅就转让收益缴纳所得税。三、利用合同筹划法工程承包公司是否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将适用不同税率。签合同,建房属于建筑业适用3%税率,不签合同
22、属于服务业,应缴纳5%的营业税。建设单位甲需建设一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组织下,建筑公司丙得到该项工程。丙支付乙合同金额(1000万元)的1%服务费。则此时乙应缴营业税1000*1%*5%=0.5万元。若甲与乙签订金额为1000万元的合同,然后将工程转包给丙990万元,完工后乙缴纳营业税(1000-990)*3%=0.3万元利用并购行为规避营业税例如,乙公司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2003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200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1000万元),负债1205万元,净资产5万元。公司股东决定清算并终止经营。甲公司与乙公司经营范围相同,为了扩大公司规模,决定出资1205万元购买乙公司
23、全部资产,乙公司将资产出售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缴纳欠税,然后将公司解散。乙公司在该交易中涉及不动产销售,需缴纳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纳税情况如下: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和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所以,企业产权的转让与企业销售不动产、销售货物及
24、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是完全不同,既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转让企业产权既不应交纳营业税,也不应交纳增值税。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对于上述交易,如果甲公司将乙公司吸收合并,乙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全部转移至甲公司账下,则甲公司无需立即支付资金即可获得乙公司的经营性资产,而且乙公司也无需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可以实现节税55万元。中外合作相关问题一、关于中外双方合作建房的征税问题中方将获得的土地与外方合作,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后,不论是按建成的商品房分配面积,还是按商品房销售后的
25、收入进行分配,均不符合现行政策关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收入的当天。同时,对销售商品房也应征税。如果采取分房(包括分面积)各自销房的,则对中外双方各自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统一销房再分配销售收入的,则就统一的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对中方支付固定利润方式的,则对外方销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二、关于中方取得的前期工程开发费征税问题外方提前支付给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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