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单位的职责清单解读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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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单位的职责清单解读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下称“支付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问题,该条例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人工费用的分账管理制度、拖欠农民工工资代付清偿制度、联合惩戒制度等多项制度,强化建设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上的项目主体责任。通过对支付条例相关制度的梳理,笔者分析对建设单位会产生哪些影响?供建设单位参考,以便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做到有备无患。一、开工建设前应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根据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
2、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的资金问题,根据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已逐渐从事前监管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对此,支付条例延续了2019年修订的建筑法之要求,将“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前提。根据支付条例的要求,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确认建设资金来源并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承诺书。在建设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可能承担如下民事和行政方面责任:民事责任方面:因建设资金未到位而影响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导致延期开工的,会产生相应违约责任的风险。此外
3、,因资金安排问题导致农民工工资支付迟延的,政府要求建设单位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各施工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行政责任方面:根据支付条例第五十九、六十一条规定,在建设单位建设资金不到位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建设单位负责人将受到行政处罚;当建设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时,不仅建设单位负责人,而且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都要受到行政处罚。二、建筑单位支付担保法定化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这是我国第一次在行政法规层面上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支付担保。在支付条例实施前,国家层面曾出台多部政策文件,在全国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但由于政策文件的效力层级
4、较低,支付担保制度在工程实践中并未得到有力执行,此次国家在行政法规的高度再次对支付担保制度作出明确要求。在支付条例实施后,对于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交支付担保将成为建设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必须履行,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方面:若建设单位未提供支付担保,导致项目无法开工、无法获得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可能会拒绝施工,并向建设单位主张工期、费用索赔。行政责任方面:依据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府有权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计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因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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