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uzu.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uzu.pptx(1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第十二章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第一节 财产保全第二节 先予执行第一节第一节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 v一、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一)诉讼中财产保全 1.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概念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2.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
2、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二)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是: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
4、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v二、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和程序(一)财产保全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 94 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二)财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三)财产保全的程序 1、当事人提出申请;递
5、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2、人民法院进行审查;3、符合条件的,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4、对裁定不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v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 除上述程序外,还要注意两点:1、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保全措施采取后,必须在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v 三、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 15 日内未起诉的;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练习.doc第二节 先予执行v一、先予执行的概念和
6、意义 先予执行,是指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判决做出以前,为了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措施。v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先予执行是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是尚未作出判决,法院责令当事人预先履行义务,所以,它只适用于特定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97 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指某些经济合同案件中以及需要立即制止某些行为或需
7、要立即实施一定的行为的场合。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 97 条规定,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包括:第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第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第三,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第四,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v(二)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2.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3.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案件不具有给付性质,不存在先予执行的问题。如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育费、赡养费等诉讼,可以要求先予执行;而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等诉讼,则不能请求先予执行。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v先予执行的程序要求 1、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不得裁定先予执行 2、先予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 3、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损失 4、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目前我国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有:财产保全的裁定、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异议的裁定 可以上诉的裁定有: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可以申请复议的决定有:对回避做出的决定、罚款的决定、拘留的决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