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防尘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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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综合防尘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综合防尘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节 总则 第1条 防尘工作的目的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采纳综合方法削减采、掘、机、运、通等作业过程中粉尘发生量和降低空气中浮游粉尘量,从而制造矿井文明生产环境,保障职工身体安康,杜绝煤尘事故的发生。 其次节 井下测尘工 第2条 测尘人员下井工作前,要仔细检查测尘仪。使用光电测尘仪,电流、电压、气流量要到达规定值;使用矿用采尘器,要带足予先编号和称重的滤膜纸。测尘员应同时携带瓦斯鉴定器。 第3条 对井下产尘点空气中含尘量每半月测定一次。主管防尘工作技术人员依据上述原则,编制每月测尘规划书。使测尘工作按规定进展定点、定时、定位进展。当新
2、水平、新工作面投产或工艺发生变化和新的开采技术、新的防尘手段投入使用,要在一周内对粉尘的发生状况进展评价。 第4条 测尘点四周20米范围瓦斯浓度到达1%时,严禁使用测尘仪作业。 第5条 选择测尘位置总原则是把测点布置在尘源的回风侧,粉尘集中得匀称地区的呼吸带(呼吸带是指作业场所距巷道底板高1.5米左右,接近作业人员呼吸的地带)。 第6条 采样器受尘口,要对准风流方向。采样时间须到达仪器量程所规定的时间。 第7条 测尘仪、分析天平要定期校正,超过规定允许误差,严禁使用。镉镍电池系易爆品,必需按规定时间进展充放电。老化电池要妥当处理。 第8条 井下严禁拆卸测尘仪器,发生故障上井修理。 第9条 测尘人员必需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有合格证者,方向操作。 第10条 测尘人员有权监视井下防尘设施的使用状况,如发觉违章作业,测尘员有权先行停顿作业,后报主管矿长整改处理。 第11条 测尘人员必需精确准时填写测报表,不得空点漏测,谎报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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