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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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五篇)不良资产处置治理方法 信用社 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篇一 编辑 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237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建银投资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制定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
2、将此文准时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等有关法人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其次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
3、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 (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置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治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参加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治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银行业
4、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正、公正和竞争、择优的根底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建立全面标准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进展评审和修订。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实行有效措施,确保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熟识并把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
5、、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资产评估(定价入资产处置和相关审核审批工作)。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问责制,规定在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治理和处置过程中有关单位、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的行为进展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展处理。 其次章 资产剥离(转让)和收购尽职要求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剥离(转让)不良金融资产: (一)剥离(转让)方应做好对剥
6、离(转让)资产的数据核对、债权(担保肝状况调查、档案资料整理、不良金融资产形成缘由分析等工作;剥离(转让)方应向收购方供应剥离(转让)资产的清单、现有全部的档案资料和相应的电子信息数据;剥离(转让)方应对己方数据信息的实实性和精确性以及移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做出相应承诺,并帮助收购方做好资产接收前的调查工作。 (二)剥离(转让)方应设定剥离(转让)工作程序,明确剥离(转让)工作职责,并按权限进展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治理层负责。 (三)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在资产转让协议中对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以及已起诉和执行工程主体资格的变更等详细事项做出明确商定,共同做好
7、剥离(转让)资产相关权利的转让和承接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剥离(转让)资产不应附有限制转让条款,附有限制转让条款的应由剥离(转让)方负责解除。 (四)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应征得收购方同意并依据授权,连续对剥离(转让)资产进展债权、担保权利治理和维护,代收剥离(转让)资产合同项下的现金等资产,并准时交付给收购方,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收购方担当。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收购不良金融资产: (一)收购方应对收购不良金融资产的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以及收购的可行性等进展调查。调查可以实行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方式。当缺乏大规模现场调查条件时
8、,应将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以真实、全面地反映资产价值和风险。当涉及较大金额收购时,收购方应聘请独立、专业的中介机构对收购资产进展尽职调查。 (二)收购方应设定收购程序,明确收购工作职责,按权限严格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治理层负责。 (三)收购方应仔细核对收购资产的数据、合同、协议、抵债物和抵押(质)物权属证明文件、涉诉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并准时办理交接手续,接收转让资产,并进展治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在不良金融资产移交过程中应建立和完善联系沟通机制,相互协作与协作,有效治理不良金融资
9、产,联手打击逃度债行为,共同防止资产流失和债权悬空,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 第十二条 剥离(转让)方在剥离(转让)不良贷款过程中,应当对拟剥离(转让)不良贷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贷款调查、贷款审批和发放、贷盾治理、资产保全是否尽职等进展认定,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存档。发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将结果抄报监管部门。 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发觉剥离(转让)方违规发放贷款,贷后治理、资产保全不尽职,剥离(转让)中操作不标准,弄虚作假,掩盖违法违规行为,隐瞒损失等情形的,应准时向剥离(转让)方反映,由剥离(转让)方进展责任认定和处理。同时,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将上述状况以书面形式
10、进展确认,并抄报监管部门。 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当以协议的形式规定,假如剥离(转让)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报失等状况的,收购方可以要求剥离(转让)方予以订正,也可以拒绝承受该项资产。 第三章 资产治理尽职要求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治理制度,实施有效的治理策略,明确治理职责,做好不良金融资产档案治理、权益维护、风险监测等日常治理工作。定期对资产治理策略进展评价和调整。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全面搜集、核实和准时更新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涉诉状况等信息资料,搜集、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并归入档案。对的确
11、难以搜集、核实相关信息的,应供应必要的佐证材料和相应的记录。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定期或依据实际需要对不良金融资产有关状况进展现场调查。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加强不良债权治理。 (一)仔细整理、审查和完善不良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相关治理资料,包括对纸质文件和相应电子信息的治理和更新。 (二)亲密监控主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准时主见权利,确保债权始终受司法爱护。 (三)跟踪涉诉工程进展状况,准时主见权利。 (四)亲密关注抵押(质)物价值的不利变化,准时实行补救措施。对因客观缘由或其他不行抗力而无法准时发觉和补救的,应做出必要说明和记录。 (五)
12、调查和了解债务人(担保人)的其他债务和担保状况以及其他债权人对该债务人(担保人)的债务追偿状况。 (六)准时发觉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丢失、隐匿、转移和毁损资产,擅自处置抵押物或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等有可能导致债权被悬空的大事或行为,实行措施制止、补救和进展必要说明,并报告监管部门。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加强股权类资产治理。 (一)建立和完善股权治理制度。依据持股比例向持股企业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人员,参加企业重大决策。建立股权治理授权制度。派出(选聘)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定期总结报告其在持股企业中的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定期
13、对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履职状况进展考核。 (二)亲密关注持股企业资产负债、生产经营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及其变化。 (三)依法维护股东权益,实行措施制止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催促持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构造,提高经营治理效益,努力实现股权资产保值增值。对阶段性持股要尽可能制造条件实现退出。 (五)依据持股比例参加企业利润安排。 (六)当持股企业因治理、环境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将导致持有股权风险显著增大时,应准时实行有效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加强实物类资产治理。 (一)遵循有利于变观和本钱效益原则,依据不同类实物
14、类资产的特点制定并实行适当的治理策略。 (二)明确治理责任人,做好实物类资产经营治理和日常维护工作,重要权证明施集中治理。 (三)建立实物类资产台账,定期进展盘点清查,账实核对,准时把握实物类资产的形态及价值状态的特别变化和风险隐患,积极实行有效措施,防止贬损或丧失。 (四)建立实物类资产信息数据库,准时收集、更新和分析治理、处置信息。 (五)抵债资产非经规定程序批准不能自用,并须根据有关规定尽快处置变现。第十八条 不良债权主要包括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收购或接收的不良金融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股权类资产主要包括政策性债转股、商业性债转股、抵
15、债股权、质押股权等。实物类资产主要包括收购的以及资产处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债资产、受托治理的实物资产,以及其他能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资产。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定期对不良金融资产进展分析,选择有利处置时机,准时启动处置程序,防止资产因处置不准时造成贬值或流失。 第四章 资产处置前期调查尽职要求 其次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前,应对拟处置资产开展前期调查分析。前期调查分析应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治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当现有信息与实际状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化时,应进展现场调查。 对于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破产或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注销
16、的债务人及其他回收价值低的资产,可依据实际状况进展专项调查、重点调查或典型抽样调查。 其次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记录前期调查过程,整理分类并妥当保管各类调查资料和证据材料。重要工程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前期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应对后续资产处置方式选择、定价和方案制作等形成必要的支持。 其次十二条 负责调查的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应保证在调查报告中对可能影响到资产价值推断和处置方式选择的重要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已对所获信息资料的置信程度进展了充分说明。 其次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资产处置前期调查主要由内部人员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托付中介机
17、构进展或参加。 第五章 资产处置方式选择与运用完职要求 其次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积极稳妥地选择并探究有效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式。 其次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在选择与运用资产处置方式时,应遵循本钱效益和风险掌握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拟,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并供应相关依据。 其次十六条 对债权类资产进展追偿的,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托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 (一)采纳直接催收方式的,应监控债务人(担保人)的还款力量变化等状况,准时发送催收通知,尽可能收回贷款本息。当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顺当
18、实施时,应准时调整处置方式。 (二)采纳诉讼(仲裁)追偿方式的,应在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的根底上,依据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状况,合理确定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并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或申请执行,尽快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对违法、显失公正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应准时上诉。必要时,应提起申诉,并保存相应记录。 (三)采纳托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的,应在对托付债权价值做出独立推断的根底上,结合托付债权追偿的难易程度、代理方追偿力量和代理效果,合理确定托付费用,并对代理方的代理行为进展动态监视,防止资产损失。采纳风险代理方式的,应严格托付标准,择优选择代理方,明确授权范围、
19、代理期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加强对代理方的监视考核。 (四)采纳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方式的,应参与债权人会议,亲密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并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显失公正的裁定应准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十七条 对债权进展重组的,包括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方式或其组合。 (一)采纳以物抵债方式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要求,重点关注抵债资产的产权和实物状况、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力量等因素,慎重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数额,对剩余债权连续保存追偿权。应当优先承受产权清楚、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
20、易于保管及变现的实物类资产抵债。在考虑本钱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准时办理确权手续。 (二)采纳修改债务条款方式的,应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偿债力量进展分析,慎重确定新债务条款,与债务人(担保人)重新签订还款规划,落实有关担保条款和相应保障措施,催促债务人(担保人)履行商定义务。 (三)采纳资产置换方式的,应以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力量为目标,确保拟换入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楚、价值公允,并严密掌握相关风险。 (四)采纳以债务人分立、合并和破产重整为根底的债务重组方式的,应建立操作和审批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十八条 对不良金融资产进展转让的,包括拍卖、竞标、
21、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 (一)采纳拍卖方式处置资产的,应遵守国家拍卖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监视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作弊、排斥竞争等行为。 (二)采纳竞标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参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竞标程序。 (三)采纳竞价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应为全部竞买人供应公平的竞价时机。 (四)当采纳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在经济上不行行,或不具备采纳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的条件时,可采纳协议转让方式处置,同时应坚持慎重原则,透亮操作,其实记录,切实防范风险。 (五)采纳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等方式转让不良金融资产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披露与转让资产相关的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转让过
22、程的透亮度。 (六)转让资产时,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付款。确需实行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在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后,方可向受让人移交局部或全部资产权证。 其次十九条 采纳债权转股权或以实物类资产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应综合考虑转股债权或实物类资产的价值、入股企业的经营治理水平和进展前景以及转股股权将来的价值趋势等,做出合理的出资决策。 第三十条 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临时无法处置的资产进展租赁,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不影响资产处置的状况下,合理确定租赁条件,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和租赁收益。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不良金融资产损失进展内部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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