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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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案例 一一n据报,某保险公司的保户王某在驾驶摩托车外出办事时,与一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身受重伤的王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过交管部门的调解,肇事司机承担了相应的损害赔偿。人身险赔付金能作为遗产继承吗?人身险赔付金能作为遗产继承吗?n由于王某生前曾购买过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其妻和其父母则因为保险赔付金的分配,双方发生了争执。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了2.6万元人身保险金及3200元财产保险金。当年王某投保人身保险时,指定的受益人为妻子范某,因此范某认为这2.6万元归她个人所有,而王某父母认为这笔钱是儿子用命换来的,和3200元一样都是儿子的遗产,做父母的享有继承权,应当和范某平分这部分钱。n
2、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同时,该批复还规定:“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n根据以上规定,2.6万元的人身保险金指定了受益人范某,就应该付给范某,至于3200元的财产保险金则应该算作遗产,由有继承权的人范某和王某父母分割继承。案例 二n1995年11月12日,某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简易人身
3、险,每个职工150份(5年期),月交保险费30元。1997年5月,该单位职工付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他的家人带着单位开出的介绍信及相关的证明资料,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保险公司在查验这些单证时,发现被保险人付某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与其户口簿上所登记的不一致,投保单上所填写的64显然是不真实的。实际上,投保时付某已有67岁,超出了简易人身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岁)。n于是,保险公司以单位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已超出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为理由,拒付该笔保险金,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该单位退还了付某的保险费。n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依据是什么?案例三案例三 凶手能成为受益人吗凶手能成为
4、受益人吗n1999年2月长春市某厂职工郑某因其子考试不及格而对儿子进行殴打。殴打中,其子头部正中一棒当即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为外力致颅伤而死。不久,郑某被刑事拘留。郑子,14岁,生前由所在学校投保了学生健康平安保险。案发后,郑之妻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接案后发现保单上载明受益人为死者的父亲郑某。而被保险人是由身兼父亲、受益人的郑某殴打致死的,作为受益人的郑某是否有权领取保险金呢?n第一种意见认为凶手不能成为受益人。n郑某属于过失犯罪,其应当预见自己的暴力可能使儿子致伤、致残、甚至致死而没有预见,结果造成了惨剧的发生,由此可以明确,其子的死亡不是意外事故;n刑法第60条
5、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更何况本案的保险金是郑某因为违法而未到手的“财物”呢?n受益人加害被保险人仍可获得保险金,将会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无论是从法律因素,还是情理上,郑某不能获得保险金。n第二种意见认为郑某有权享受保险金。郑的行为已被认定是“过失”而非“故意”。虽然郑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但违法与受益是两回事,因而郑可以领取保险金。n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凶手能否成为受益人。保险法第27、64条分别对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条款适用范围作了明确界定。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只有在“故意制造保
6、险事故”的情况下,才丧失索赔权和受益权。郑某的行为已认定是“过失”而非“故意”,所以郑某未丧失索赔权和受益权。案例四 80万元保险金该赔给谁?万元保险金该赔给谁?n保单的主人梁某,丽水市永丰乡人。1999年6月10日,在平安保险丽水寿险为自己购买了总保额为76万元的人寿保险,年交保费30663元。2000年1月23日,梁某因交通事故在浙江省诸暨市次坞镇不幸当场死亡。其家属于3月23日向丽水平安提出了理赔申请。n接到申请之后,丽水平安立即进行了调查,经过仔细取证,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平安保险在8天内随即做出了向其保险金受益人给付787960元人民币的理赔决定。同时,考虑到丧失家庭支柱后对
7、家庭尤其是生活开支方面带来的种种不便,丽水平安欲在第一时间内将理赔金送到梁某家属的手中。n万事俱备的时候,麻烦来了,到底由谁来领这笔可观的保险金呢?由于梁某生前没有确定保险金受益人,而选择了“受益人法定”的模糊指向,因此梁某的亲属中在对谁具备受领的资格、怎样分配这笔保险金上产生了矛盾,令平安丽水寿险也感到很是为难。n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由于梁某生前曾向他人借过不少的债务,因此在获悉他身故的消息之后,有债权人起诉到丽水市人民法院,要求以梁某的遗产偿还债务。更为错综复杂的是,要求法院协助执行的债权额度只是梁某所有债务的一小部分,另有30余万元巨额债务也有待清偿。n先偿债后均分案例五案例五 人身保险
8、合同终止后的赔偿处理人身保险合同终止后的赔偿处理n某单位于1996年4月为其全体职工投保了3年期定期人身保险,后因种种原因,单位又在1998年1月前往保险公司办理了集体退保手续。1998年6月,该单位一名职工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身故保险金的给付申请。原来该职工已于1997年10月因患白血病不治身亡。n围绕能否给付,公司内部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尽管有退保在前,申请给付在后这一事实,但是保险事故(本案指该职工因疾病死亡这一事件)发在合同终止日期前,保险公司仍应履行合同存续期间的义务,且受益人又是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应给付该笔死亡保险金予受益人;另一种认为由于保险合同已被解除,任何
9、当事人或关系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已无法提供保险合同凭证,故保险公司无需履行保险金的给付义务。n围绕怎样给付,在保险公司内部也有两种观点。n一种认为:本案的投保人在知道被保险人死亡这一事实后,仍就全体被保险人的保单办理了退保手续(该险种条款中明确规定当被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于退保金所得是投保人,而死亡保险金的所得是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因此是投保人侵犯了受益人的权益,受益人应向投保人而不是向保险公司主张其所应得的那部分保险利益;n另一种认为:退保是投保人的权利,而死亡保险金的受领是受益人的权益,既然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就两者效力大小或先后有过规定,那就应以事实发生的时间
10、的先后来确定哪种权益可以优先主张。显然本案中被保险人死亡时间先于退保时间,受益人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给付的请求权,保险公司也应当履行给付义务,同时根据该保单条款规定,给付死亡保险金后保险合同责任即止,故保险公司在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同时,应向投保人追回其不应得的那部分退保利益。n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投保人是在1998年1月办理的退保手续,而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发生日为1997年10月,在退保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都应属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n虽然被保险人到1998年6月才去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违背了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原则,但保险法也有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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