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稽核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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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稽核制度第一条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稽 核工作。 第二条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定为账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外, 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并应在有关账册簿据上签名。 第四条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账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察, 每年稽察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 第五条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 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尽研究以作参考。 第六条稽核人员于执行任务时,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 应将各单
2、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尽研究以作参考。 第七条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予检 查单位。 第八条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知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遇 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 第九条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 询,并调阅账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条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肥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外,工作 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傲慢或偏私。 第十一条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 第十二条记账凭证的审核或检
3、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 因。 (二)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 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转账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四)庆加盖的戳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五)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六)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七)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 (八)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账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账簿
4、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每日应记的账,是否当日记载完毕。(二)现金收付日记账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三)各科目明细分类账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账各该科目之 余额相等,是否按目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四)各种账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地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露的 空白账页,有否划“”形红线注销,并由记账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处盖章证明。 (五)各种账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账目等,是否完备,并送核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六)各种账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七)活页账页的编号及保管,是不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
5、式账簿有无缺号。 (八)旧账簿内未用空白账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戳记注销。 (九)各种账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账簿的毁销,是 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第十四条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锂事项: (一)检查库存现金敬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 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当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 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账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 (二)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者,应立即查明原因。 (三)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 (四)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
6、时检查,并得须对有关账表、凭证单据。 (五)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账簿外,并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 券种类是否分清。 (六)金库锁匙暨暗锁,密码表的掌握部门及库门的启用与库内的安全,金库放置位是 否适当,严密办理。 (七)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 (八)内部往来账,是否按月填制未达账明细表,查对账单是否依序保管。 (九)内部往来或外县市单位往来账,是否经常核对。 (十)营业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 (十一)检查县市单位各种周转金及准备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有无零星付款的 纪录,所存现款与未转账的单据合计数,是否与周转金、准备金
7、相符,有无不当的垫付或 已付款,而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或请购案件。 第十五条检查各种信托资金账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利率是否依照规定计算信托资金积数及利息计算是否经过复核。 (二)信托资金支付时,是否与各该明细分户账结余单据核对并依照规定结算利息。 (三)委托户之印鉴卡、账卡有无登记户籍资料身份证、统一编号,并经主管人签章证 明。 (四)信托资金付清时,应注意其收回章据及账卡,有否盖结清或付讫戳记。 (五)各种信托资金之委托中途取本结清及满期续存等手续及计息标准(包括逾期计息) 是否依照规定办理。 (六)信托单及账卡有否编号及经复核,账卡是否记载付息之记录,已付清之信托单有 无注销,并经验
8、印其存根存联有无注销,作废存单有否连同存根联注明及妥为保管。 (七)根据信托单存根核对账卡是否齐全相符无误。 (八)点检信托单之库存,是否与登记账卡相符,其保管或开发情形是否合于规定。 (九)核对各项信托资金余额及转籍金额是否与账表相符。 (十)信托资金之收金是否按日收取,并将收金卡整理完妥,拖延缴纳者,是否按规定 计收利息、支票缴纳者是否填写支票行库、账户、号码及期日。 (十一)信托资金之收金是否经常与客户核对次数并相符。未收部分是否经常抽查并办理 催收工作。 第十六条表报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表报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 (二)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账簿上之记载相符。 (
9、三)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四)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五)表报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第十七条检查放款业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是否具备征信调查及按规定呈经核准,并依照条件办理。 (二)利率是否照规定计算并催收,并将记录登载账卡。 (三)质押手续是否完备,质押品保存方法是否妥善,数量之折扣是否符合规定,并与 账卡记载数额相符,保险额是否足额,受益手续是否完备,如遇质押品不定或变值时,有 否催赎或追加质押品,收受质押品制发收据时,有否设簿备查登记,质押品发还时,收据 有无收回注销。 (四)如有逾期未还,违约息是否计收,已否催收,若有发生呆滞情事,已否作适当处
10、 理,是否呈经核准,其处理手续是否合于规定。 (五)保证人信用是否经征信或调查,保证人死亡或损失信用时是否已催换保证。 (六)借据金额与放款账卡金额是否相符,借据借款关系人印鉴与约定书、印鉴卡等是 否相符。 (七)借贷案偿还部分款项或追加贷款时,其有关单据及账册是否注明。 (八)营业单位所受理之信托单质押贷款余额是否每月与放款保证科对账,账卡之整理, 保管是否妥善。 第十八条检查保证业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保证案件是否经征信或调查暨依规定手续及奉准办理,签章是否齐全。 (二)应收手续费是否依规定计算,其收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保证金额是否与保证契约或保证函件留底及账册相符。 (四
11、)保税案件冲销金额,是否与税捐稽征机关解除责任函所列数额及账册相符。 (五)担保品性质、种类、数额是否符合规定,应办质押手续已否办妥,以有价证券或 信托单保者,是否与账册相符,保管是否妥善。 (六)保证而未解除责任案件,是否经常清理,逾期案件是否清理催结。 (七)委托人未能依约偿付保证款项,如发生垫付或转作贷款时,是否报奉核准,其账 册是否已作适当之记载,同时是否迅予追偿,或追保或作适当之处理。 (八)分批保证陆续冲销之保证案件,其保证总额有无超过契约规定,其续保及冲销是 否详细记载。 (九)以本票作为担保品者,其发票人,背书人之信用及财务状况是否经征信或调查及 呈奉核准。 第十九条检查各种证
12、券交易账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当日交易之证券,是否已收足价款或缴足证券,约期交割者具有现品提缴清单。 (二)各种交易是否场内成交单,成交时是否按时填制成交单日报表及传票。 (三)各种交易是否与账册所载相符。 (四)承销各种证券,应具有之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记账登账。 (五)承销各种证券之收付与申请单是否相符。 第二十条检查有价证券时,应与有关账表核对,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购入及出售有无核准,手续是否完备。 (二)证券种类、面值及号码,是否与账簿记载相符。 (三)债券附带的息票是否齐全,并与账册相符。 (四)本息票有无到期或是否齐全,并与账册相符。 第二十一条检查各种质押品、寄存品及其他
13、有价值的凭证单据时,应注意其是否存放库 内,并应根据开出收据的存根副本及有关账册与库存查核者相符有无漏记,如有另存其他 地点者,应查询原因并检阅其有关单据。第二十二条各种房地产契约书及其收租情况是否妥善。 第二十三条检查各项费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总公司各单位,各项费用支付与物品领用是否已依规定呈核准许核销。 (二)各县市单位的费用,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或经核准的范围内检支,是否有浪费或 业务上无需要的开支,各项费用的列支是否照规定办理。 (三)各种单据是否齐全及手续是否完备。 第二十四条检查储藏物品,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储藏物品的种类、数量、价格是否与账簿(册、卡)记载相符,有无遗
14、漏或短少。(二)储藏物品的保管是否妥善。 (三)储藏物品的质量、规格是否与购案相符。 (四)领物凭证,是否均经有关人员签章始行核发。 (五)已领物品未转转者,与储藏物品合计表,是否与账面存量相符。 (六)有无损坏待废物品,账簿是否注明,所存在应报废物品,数量是否与账簿记载相 符。 第二十五条检查交通运输及设备登记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登记卡的设置登记及排列,是否依照规定随到随办。 (二)各种登记卡的记载是否正确详明。 (三)核对财物有关的登记簿、备查簿,是否有未设登记卡或漏编号、漏记账的财物。 (四)登记卡是否登记有关折旧、修理、添建及转移事项。 (五)检查人员如认为必要时,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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