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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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业学院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暂行办法 职业学院招标投标工作监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工程建立、货物选购、效劳类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监视,维护国家、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广东省加强建立工程招标投标监视治理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省的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成立招标投标监视领导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当,副组长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担当;审计部门、工会人员和教职工代表为监视小组成员,日常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第三条 招标投标监视领导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校内有关规章制度,对招标投标与选购工作履
2、行监视职责。招标投标监视领导小组成员依照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与选购工作根本环节进展常常性监视。 第四条 招标投标监视领导小组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参加招标投标与选购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自觉承受招标投标监视领导小组的监视。 其次章 监视方式、内容 第六条 招标投标监视领导小组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视主要实行现场监视和投诉监视的方式。现场监视,是指招标投标监视领导小组派出监察员通过监视资格预审、标底编定、开标、定标等过程,对招标投标工作直接进展监视。受理投诉监视,是指招标投标
3、监视领导小组通过受理和调查投诉举报,对招投标工作进展监视。 第七条 招标投标监视领导小组依据工作需要,可以向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调查取证,调阅与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的记录、文件、资料。 第八条 招标投标监视领导小组依据工作需要,可以组成特地调查小组,对投诉举报进展调查。 第九条 招标投标监视领导小组主要对招标投标工作程序的合法性及是否存在违规违纪问题进展监视。主要监视内容: (一)资格预审的监视: 1、是否严格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资质条件进展审查; 2、资格预审是否公正、公正; 3、凡因行贿或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受到省教育装备中心和省、市招标投标治理机构
4、或建立部门通报的投标单位,从通报之月起三年内制止参与我校全部的工程建立和货物选购招标投标活动。 (二)编定标底的监视: 1、编定标底工作是否严格保密; 2、确定标底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3、标底的密封、存放状况是否符合规定。 (三)开标过程的监视: 1、是否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并邀请全部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与; 2、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招标文件的接收及招标文件的密封状况; 3、是否允许投标人当场提出异议,及对提出异议的解决状况。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抽取的监视: l、评标委员会成员抽取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2、是否实行随机抽取的原则,并留意职务回避; 3、
5、遵守当天抽取、当天集中、严格保密的原则。 (五)评标过程的监视: l、评标工作应当封闭进展,评标地点要严格保密,参加评标人员的通讯工具、活动范围要严格掌握; 2、评标过程要遵守既定、合法的评标程序; 3、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实行示意、授意、引导等方式干预评标。 (六)定标的监视: 1、是否在评标委员会推举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 2、是否按评标委员会推举的中标候选人挨次确定中标人; 3、是否有指定分包和转包的问题。 (七)确定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形式是否符合法规: 1、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选购、询价是否经过批准; 2、被邀请单位、供货商是否具有相应的资
6、质条件,有无弄虚作假问题。 第三章 监视程序 第十条 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在资格预审前应通知招标投标监视领导小组,该小组要在预定的时间派员参与。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在出售招标文件时,应同时向招标投标监视领导小组报备。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在编定标底工作开头前,应向招标投标监视领导小组进展通报,该小组需派员参与。 第十三条 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前,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应通知招标监视领导小组派员进展现场监视。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监视领导小组派员参与开标工作,履行监视职责。 第十五条 招标投标监视领导小组派员监视评标工作。 第十六条 参加监视的招标投标监视领导小组人员要在各个环节相关的文
7、件资料上签字,并在评标工作完毕后写出监视报告。 第十七条 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应在评标工作完毕后,将评标报告向招标投标监视领导小组报备。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监视领导小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章的规定,根据职责权限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监视领导小组对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和工作纪律的要准时制止,提出订正意见,情节严峻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其次十条 招标投标监视领导小组对违反评标纪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要提出批判;情节严峻,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展的,取消其评标资格,并提
8、议赐予纪律处分。 其次十一条 投标人如以行贿等不正值手段中标,一经查实,招标投标监视领导小组有权建议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其次十二条 招标投标监视领导小组成员要成为勤政廉政的表率,具有较强工作责任心和履行监视职责的力量。招标投标监视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成员的教育与培育,并定期对其思想品德、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进展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连续留任。 其次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招标投标监视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履行职责工作进展监视,对该小组及其成员未履行监视职责或不充分履行监视职责的,可向学校反映。该小组成员对招标投标过程的违纪问题监视不力,追究不严,导致严峻后果的,学校要赐
9、予相应纪律处分。 其次十四条 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评标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赐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其次十五条 本方法由学校授权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其次十六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经理人:.pmceo.Com 篇2: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规定 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 进一步标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正,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10、一步标准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z省招标投标综合治理方法、z省人民政 府关于进一步标准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惩罚和处理外,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本省范围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的,参照本规定向其任免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处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有违反招标投
11、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及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共产党员,由任免机关的党组织或者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干部治理权限赐予党纪处分。 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根据治理权限,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企 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根据 治理权限,依法赐予纪律处分;对非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由任免机关
12、或者所在单位根据治理权限,参照本规定所应赐予的行政处分赐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其他机关和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所在单位根据治理权限,参照本规定所应赐予的行政处分赐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 招 标人对由国家和省投资到达规模标准的水利、交通、能源、城乡建立、教育等建立工程以及省级政府选购、产权交易、土地经营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医疗器械和药 品选购等工程,不按规定进入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进展招标投标的,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批判教育,责令改正; 情节较重的,赐予党内警告或者严峻警告,行政警告至
13、记大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各市州县设有综合招投标中心的,招标人不根据有关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进展招标投标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 招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党内严峻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对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不招标,将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招标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托付没有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出代理范围的机构代理招标的; (三)在设定投标报名条件或对投标人进展资格预审的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
14、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异待遇或卑视待遇的; (四)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违反有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标的价格、技术参数、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展协商谈判的; (五)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举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在全部投标被评标委员会拒绝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六)不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七)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展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招标人或者托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党内严峻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
15、降级处分: (一)依法必需招标的工程,应当公布招标公告而不公布的; (二)不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体公布依法必需招标工程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猎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供应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五)在两个以上媒体公布的同一招标工程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全都的; (六)不按规定履行事前核准手续的; (七)其他违反招标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投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党内严峻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供应虚假资质文件,参加投标的; (二
16、)围标、相互串通投标,排斥其他投标人公正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效劳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五)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展的其他行为。 其中,有上列第(四)项行为的,可以赐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 中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党内严峻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将中标工程转让给他人
17、,或者违反规定将中标工程分拆后转让给他人的; (二)无正值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三)不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四)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展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综合招投标中心以及其他招标效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党内严峻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未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代理资格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筹划或唆使按规定应进展招标的工程躲避招标的; (三)违反招标程序和工作标准,导致不公正竞
18、争或者损害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的; (四)有意刁难、拒绝技标投标申报,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展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视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视检查时供应虚假状况的; (六)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展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效劳机构相互之间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赐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峻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参加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党内严峻警告
19、,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展的; (二)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评审结果显失公正公正的; (三)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展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峻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和操纵招标投标活动的; (二)向招标人推举投标队伍或向中标人推举分包队伍的; (三)与招标人、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参加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串通的; (
20、四)指定招标代理或者造价询问单位的; (五)无正值理由超过法定办事时限,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展的; (六)不按有关规定审核、监视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对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不按规定处理的; (七)招标投标监视治理中的其他失职读职行为。 第十三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效劳机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当干预参加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正常评标活动的,赐予批判教育;情节严峻的,赐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峻警告,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第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效劳机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巧立名目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乱收费的,赐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21、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峻警告,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 招 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效劳机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加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状况或者资料的,赐予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峻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效劳机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情节较重的,赐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至降
22、级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上述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索取、收受贿赂,情节较轻的,赐予党内警告或者严峻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政府选购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政府选购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鄂纪发2023 13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z省纪委、z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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