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借款担保合同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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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简易借款担保合同4篇简易借款担保合同1 贷款人: 借款人: ; 配 偶: 保证人:1、 2、 借款人因其资金周转困难,由保证人 担保,向河南省丰源典当有限公司借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合同各方协商全都,订立此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一)贷款种类: (二)借款用途: (三)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 (四)借款期限: 年(月),即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其次条 借款利率 本合同依据典当治理方法的相关规定,经当事人协商全都,打算执行月利率27。 第三条 提款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入在借款人所供应的账号,户名: ,账号: ,本授权
2、是不行撤消的。 第四条 还款 借款人同意按 (月/季/半年/年)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6月和12月/年末月)的 日。如借款本金的归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本金一并结清。 第五条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有权按合同的商定取得贷款。 2.协作贷款人对贷款使用的日常监视检查,按贷款人的要求照实供应各种资料、文件和信息,并保证所供应资料、文件和信息是真实、完整、精确的。 3.按商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4.借款人根本状况发生变化、消失重大不利于贷款安全的情形或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准时告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保全措施或供应
3、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5.应担当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正费、抵押登记费、评估费、鉴定费、运输费、保管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六条 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1.依据本合同商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2.应对借款人供应的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 3.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根本状况、经营状况、借款使用状况、担保人状况及抵押物状况。 4.借款人消失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顿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5.借款人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能按合同的有关商定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书面通知借款人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 6.借款
4、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保证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展公开披露。 第七条 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 (1)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债务供应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到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全部其他应付费用。 (3)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的保证期间为该笔贷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贷款为分期归还的,保证期间为该笔贷款每期还款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商定的事项,导致贷款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4)借款人到期应付未付的全部债务,保证
5、人应无条件的直接向贷款人支付款项以清偿借款人所欠的债务,同时授权贷款人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从其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的有关账户中依法扣收,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5)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保证人仍应担当担保责任,但未征得保证人同意增加合同金额、延长贷款期限的,保证人有权仅按本合同商定的金额、期限担当担保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连续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6)保证人失踪、下落不明、丢失民事行为力量的,将由其监护人、财产监管人以保证人的财产为限对债权人担当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如保证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将以保证人的
6、遗产对债权人担当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7)保证人发生对保证力量有重大影响的状况,应当实行措施,按贷款人的要求确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得以实现。保证人工作、地址(住址)、电话等根本状况发生变化,应准时通知贷款人。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商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商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担当违约责任。 2.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商定用途使用贷 的,贷款人有权按逾期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3.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以下事项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顿发放借款,宣布
7、本合同提前到期,行使担保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马上到期或实行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商定用途使用借款。 (2)借款人连续三期(含三期)或累计六期未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3)借款人失踪或被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4)借款人的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5)借款人、保证人违反本合同其他商定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事项。 4.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 务担当连带清偿责任。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借款人担当全部债务,并可依法行
8、使担保权。 5.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实行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保证人应当担当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6.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行为对外进展公开披露。 7.贷款人未按本合同商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一样。 第九条 其它条款 1.本合同中保证担保条款的内容,如局部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合同中其它条款的效力;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是独立的、不行撤销的、持续的担保,不受本合同中其它条款效力的影响。 2.本
9、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 (2)本合同中商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3.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通讯地址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通知签约各方。 4.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需要修改本合同条款时,须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另有商定或三方在合同外另有商定的除外。双方商定终止本合同或因借款人违约导致合同中止或解除合同时,本合同之规定仍可以适于合同项下任何尚未归还的借款。 第十条 其他商定 第十一条
10、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商定外,各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并经各方协商全都,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1.诉讼。由贷款人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章进展仲裁。 第十三条 附则 1.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借款利率等内容与借款借据记载不相全都时,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借款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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