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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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42号 苏州市人口与规划生育方法已于2023年7月24日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予公开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2023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公布)苏州市人口与规划生育方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进展,推行规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规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
2、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生育工作和与规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规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规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实行综合措施,掌握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养;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效劳、建立健全嘉奖扶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
3、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进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进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本行政区域人口进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规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的产业、住宅、交通、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劳动保障等专业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人口进展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规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前款规定的人口与规划生育经费含居住半年以上的流淌人口规划生育经费。 第七条 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治理责任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
4、组织均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规划生育目标治理责任制。 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 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人口与规划生育目标治理责任制完成状况进展年度考核。 目标治理责任制考核不达标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参加相关的评比与表彰。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对在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和嘉奖。 第九条 进展改革、卫生和规划生育、公安、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统计等部门,应当相互供应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治理人口与规划生育
5、工作。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应当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承受村(居)民监视。 第十一条 依托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妇幼保健和规划生育公共效劳体系,开展宣传教育、政策询问、技术效劳、信息治理、药具发放等工作。 第十二条 人口与规划生育工作遵循属地治理原则。育龄人员以现居住地治理为主,有工作单位的育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治理,其他育龄人员由其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治理。 流淌人口的规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治理,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治理为主,户籍地人民政府予以协作。 第十三条 卫生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效劳制度,做好相关效劳
6、工作。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应当凭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居住证)到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享受免费优生安康检查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生育登记证明或者再生育证明。 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生育登记证明或者再生育证明。 围产期检查、待产、为子女申报户口或者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医疗保健机构,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觉夫妻未办理生育登记证明或者再生育证明怀孕、生育的,应当准时向卫生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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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 人口 计划生育 办法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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