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办法(2023年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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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办法(2023试行) 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治理方法(2023试行)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市住房城乡建立局关于修改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苏住建规20232号各市、区住建局,姑苏区住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太仓市城市治理局;各房地产. 市住房城乡建立局关于修改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 苏住建规20232号 各市、区住建局,姑苏区住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太仓市城市治理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要求,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治理平台进一步优化升级,实现由内网环境向外网环境的拓展,机构业务申报、审核实现不见
2、面审批,并对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治理方法(试行)及苏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局部条款做出调整和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治理方法(试行)及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2023年2月22日 附件: 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治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的行为,强化诚信经营和公正竞争意识,保障房地产经纪市场持续安康进展,依据住建部房地产经纪治理方法(国家住建部发改委和人社部第8号)、苏州市房地产经纪治理方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规划纲要(20232023年)的通知(国发202321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23127号)、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治理促进展业安康进展的意见(建房2023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适用范围及对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效劳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其根本信息与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和使用等治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信用信息定义)本方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效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
4、推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主管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苏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与信用信息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住建局托付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治理中心建立统一的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治理平台(以下简称治理平台)。 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治理中心(以下简称治理中心)负责指导和监视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信用信息的治理工作,并详细实施姑苏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信用信息的日常治理工作。 各县级市及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信用信息的日常治理工作。 第五条 (信用治理原则)房
5、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等级核定、公布、使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机构商业隐秘和个人隐私。 其次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采集 第六条 (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信息治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信息治理是指建立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包含经纪执业和从业人员)的根本信息库,并进展动态治理。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均应在治理平台中进展信息登记。其中经纪效劳人员应为该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的实际在职人员,进展实名信息登记。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其经纪效
6、劳人员的信息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治理平台录入,并进展动态维护和更新。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确保录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根本信息的真实性、精确性、准时性。 房地产经纪机构录入的信息一般应包括: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根本信息;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录入分支机构的根本信息; (三)本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经纪效劳人员的个人根本信息。 消失以下情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准时对根本信息进展信息更新: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工商注册状况发生变更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新增、关闭分支机构的;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新增经纪效劳人员、和既有经纪效劳人员解除劳动
7、合同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之间经纪效劳人员进展调整的; (五)房地产经纪效劳人员根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歇业或者因其他缘由终止业务的,应当申请备案信息注销。其注销申请由所在机构系统治理员完成。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的根本信息,除涉及商业隐秘和个人隐私外,在治理平台对外公示,社会公众可通过治理平台进展查询。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的信息登记和更新,实名从业状况的全面性、精确性、准时性纳入信用治理。 第三章 经纪效劳评价及要求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效劳评价)房地产经纪效劳评价,是指房地产经纪效劳对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其经纪效
8、劳人员供应居间效劳质量的评价。 房地产经纪效劳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佩戴房地产经纪效劳人员信息卡,实名效劳,并向效劳对象明示。 房地产经纪效劳人员信息卡,实行全市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实行一人一卡一号治理。 效劳对象可以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供应的效劳质量、效劳态度和效劳结果进展评价。 第四章 信用信息 第八条 (信用信息分类及认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信用信息是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由根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经纪效劳人员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根本信息是依据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根本要素构
9、成。主要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存续年限、分支机构数量、法人资格、经纪执业人员数量等指标。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其经纪效劳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效劳活动中获得各类嘉奖、表彰以及对社会的奉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获得的各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权威机构表彰、认定,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关信用等级认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职务担当等指标;经纪效劳人员获得各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权威机构表彰,机构职务担当状况等指标。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效劳和活动中,消失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违反行业执业行为标准,阻碍或干扰监视治理,受到房产行政主管
10、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包括在信息治理、收费治理、人员治理、合同治理、经纪效劳、重大失信行为和其他行为治理等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获得的奖牌、证书、任职聘书等具有认证效力的证明材料。 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行政惩罚打算书、行政警示书、通报、通告、公告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第九条 (信息采集来源和录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行申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供应、社会公众举报及其它相关部门供应等多种方式猎取。 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准时将日常治理中经确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
11、录入到治理平台。准时录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被查处、通报或抄告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并将当地相关部门供应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录入系统。 社会公众可通过网上信箱、举报投诉等方式,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向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经核查属实后录用。 第五章 信用等级核定和公布 第十条 (信用评价)市住建局依据信用分值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取得苏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入网信息公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获得相应初始分,初始分加上根本信用信息指标得出的分值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根本分,在根本分的根底上根据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指标加分
12、或减分产生最终得分,确定信用等级。 经纪效劳人员不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人员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人员信用档案保存并公示。其信用记录内容供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参考。 第十一条 (等级划分及确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合格)、C级(失信警告)、D级(失信)四个等级。 A级得分应大于等于100分;B级得分应大于等于85分小于100分;C级得分应大于等于70分小于85分;低于70分为D级,列入失信机构名单。 第十二条 (评价标准及周期)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记分根据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标准进展。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周期为2年,周期内信用分数实行动态治理,记
13、分周期期满,重新评定信用等级。等级评定分值依据根本分和评定周期内累计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分值总和计算。 新入网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入网起,开头信用记分治理,信用等级于下一评价周期依据根本分和累计信用分数得出。 第十三条 (标准调整)市住建局可依据我市房地产业进展及房地产经纪效劳市场秩序的实际状况,适时对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治理方法及评价标准(试行)的条款和分值进展调整。 第十四条 (信息公布)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状况及经核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良好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通过市住建局官网、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治理效劳平台等相关媒介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信用记录作
14、为历史数据永久保存在信用档案中,信用信息在网上公示2年。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效劳人员对本机构信用等级或信用信息记录存有异议的,可在该信用信息被评价或录入治理平台后30个工作日内向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30日内进展查证处理,并作出答复。 第六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六条 (信用嘉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赐予相应嘉奖: (一)为获得A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授牌; (二)在各交易大厅公示A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 (三)在各类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举; (四)通过媒体、网站、杂志等各类媒介向公众推介;
15、 (五)其他嘉奖。 第十七条 (失信机构处理)经评定为C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赐予警示,列入重点监管机构。评定为D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列入失信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并约谈房地产经纪机构法人(负责人),视情确定冻结该机构网上签约资格的期限。 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现有等级评定结果的根底上降一个等级。进展行业通报、向市场监视治理部门等公共信用平台推送信息。 失信机构名单确实定、冻结网上签约资格期限,由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将相关材料提交治理中心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重大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为群租房、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屋、保障性住房、制止交易的房屋供应经纪效
16、劳,经查实的。 (二)为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楼盘供应代理效劳。 (三)取得预售许可,帮助开发商捂盘惜售、未一次性公开房源和销售价格。 (四)供应群租房居间效劳或为群租供应效劳经查实的。 (五)为购房人供应首付贷经查实的。 (六)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消失违法违规被举报或投诉,治理部门在调查处理时房地产经纪机构不予协作调查取证的。拒不执行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惩罚或限期整改打算的。 (七)向政府治理部门供应伪造、假冒、涂改证件或虚假材料,经查实的。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因供应的居间效劳违法而受到刑事惩罚的。 第十八条 (未申报机构处理)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要求申报评价材料
17、参加信用评价,该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以C级等次公示,且下一个评价周期初始分降5分。连续2个评价周期未参与评价的,列入特别机构名录,冻结网上签约资格。 被列入C级(含C级)以下等次房地产经纪机构,各区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列为重点监管机构,制止其从事商品房营销筹划、销售代理和电商效劳。 第十九条 (失信经纪效劳人员处理)不良信用记录累计超过3次或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经纪效劳人员,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网上通报和公示。取消持证经纪效劳人员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资格。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聘用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经纪效劳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效劳,限制从业2年,其期限从公示日起算。 人员重大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
18、一)伪造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水平评价合格证。 (二)为法律、法规、规章明令制止交易的房地产供应经纪效劳的。 (三)房产交易中供应虚假材料或为供应虚假材料供应便利经查实的。 (四)因供应的居间效劳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章 附则 其次十条 (相关人员责任)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与信用治理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一条 (解释部门)本方法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负责解释。 其次十二条 (方法实施)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施行。 篇2
19、:房地产经纪公司商铺租赁合同范本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铺租赁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商 铺 租 赁 合 同 本商铺租赁合同经由双方友好协商,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签订,由双方共同遵守,本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条款的制定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受其约束和爱护。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居间方: EE(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一、承租区域与用途 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北京 工程 单元商铺, 在良好状态下出租给乙方,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承租区域只可作为 用途,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擅自转变
20、使用用途。 二、租赁期 2.1 本承租单元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 租期届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将房屋在良好使用状态下(自然损耗除外)交还给甲方,若甲方认为依据实际需要可承受乙方的已有装修及添加设施等,乙方可不必履行恢复原状义务(乙方要求撤除或移走添加设施的除外)。 2.3 租期届满,乙方如要求续租,应在本租约期限届满前 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甲、乙双方须另行签署租约。 三、免租期 3.1 免租期为 天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在免租期内免付租金。如乙方在免租期内违约,则应按实际使用天数向甲方缴纳租金,租金费用标准按
21、本租约第六条第一年租金规定支付。 3.2 装修期为 天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在装修期内免付租金。 四、租金和其它费用 4.1 租金条款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 元/月,第 年后,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的根底上递增 %;详细如下: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 元/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 元/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 元/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为 元/月; 4.2 租金包含物业治理费,但不含空调超时使用费、水、电、气以及其他费用,上述费用由大厦物业治理机构按实际耗用量结算,乙方按单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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