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学字严肃处理学生考试(查)违纪、舞弊现象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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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学字严肃处理学生考试(查)违纪、舞弊现象的规定 职学字严厉处理学生考试(查)违纪、舞弊现象的规定 为了建立良好学风,坚决制止和杜绝学生考试(查)违纪、舞弊现象,经学院院务会讨论,对学生考试(查)中违纪、舞弊者作严厉处理,现规定如下: 一、对在考试(查)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同学,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赐予警告、记过处分,处分结果通报全院。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为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不按监考教师的规定存放物品的; 2、用书和作业本作试卷垫底,或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自使用自备草稿纸的; 3、不按监考教师规定入座,或随便更换座位的; 4、左顾右盼有舞弊企图经一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未经
2、监考教师同意互借计算器或其他物品的; 6、考试完毕后有在考室四周喧哗吵闹不听劝阻的。 二、凡在考试过程中不严峻违纪的同学,除赐予记过处分,通报全院外,该门课程记零分,且不得参与正常补考(即肄业班同学只能参与毕业补考,毕业班的同学作结业处理,待毕业一年后才能参与补考,补考合格者换发毕业证)。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为严峻违纪: 1、有上述第一款行为之一且态度恶劣者; 2、擅自缺考者(有特别状况无法参与正常考试者,须经系主任签署意见,主管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否则按擅自缺考论); 3、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企图示意他人或企图要求他人示意未成者,经两次警告仍不改正者; 4、企图抄袭、偷看、传递或夹带考试有
3、关的资料进入考场但未造成舞弊事实者; 5、考前在课桌、手脚、衣服等地方抄录与考试有关的文字未构成舞弊事实者; 6、交卷时教导其他或在考场外帮助他人违纪者; 7、考试完毕信发出后连续答题,又不听监考教师警告者。 三、凡在考试考察中有舞弊(含协同舞弊)行为者,初次舞弊者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不准参与正常补考,行政赐予留校观察一年处分,其次次舞弊者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为舞弊: 1、夹带、抄袭、偷看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已构成事实者; 2、互换试卷者; 3、替考代答者; 4、传递、接收答案已构成事实者; 5、在校期间有两次考试严峻违纪,或有上述其次款严峻违纪行为之一且态度恶劣者视为舞弊。 四、凡考试中发觉违纪舞弊现象的班级,该学年度不能评为先进班级,有严峻违纪或舞弊的学生,学院不推举就业。 五、本规定从2023年上学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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