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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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八篇】 1、固定资产的验收由资产治理相关人员、使用部门和选购人员共同验收。 2、选购物品或设备运到后,由总务人员和设备使用部门对物品或设备进展开箱检查,并填写验收单。 3、填写所收物品或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出厂日期,制造单位,包括附属设备和技术文件等。 4、验收单一式三联,在与选购合同或选购订单核对全都后,由总务人员人员、设备使用部门和供货商分别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5、在对物品或设备进展开箱验收后,资产治理人员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单,签字确认。将验收合格后的固定资产交给使用部门。 6、验收后续工作。 (1)、对购入物品或设备办完相关手续后,固定资产治理员应对
2、固定资产准时进展编号。 (2)、固定资产一经编号,不得转变,也不能重复编号,同一编号不能重复使用。 (3)、验收后应准时生成该固定资产序号并准时贴于固定资产上。 7、账务处理 (1)、固定资产治理人员同时登记固定资产电子账。 (2)、假如不能准时取得发票,可按合同金额或选购订单上的金额登记固定资产电子账,待取得发票后,再对设备原值进展调整。 8、财务科会计进展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购物金额是否与合同或选购订单全都。 9、在核实无误后,生成相关的会计凭证。 【篇2】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单位财务治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安康进展,制定本制度。
3、 其次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单位财务治理的根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进展需要和资金供应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单位财务治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财务预算,照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省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治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展财务掌握和监视。 第五条由县会计中心统一负责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 其次章单位财务预算治理 第七条单位财务预算是指单位依据事业进
4、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规划。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治理方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依据单位特点、进展规划、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县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九条单位参考以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状况,依据财务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依据单位进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预算内、外资金和经营效劳性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单位财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单位依据年度单位规划,提出财务预算建议数,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单位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
5、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规划有较大调整,或者不行控因素、或者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削减支出,对财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单位通过报请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局调整财务预算。 第三章收入治理 第十二条收入是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归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局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帮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
6、预算外资金和局部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治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帮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治理。 第四章支出治理 第十五条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消耗和损失。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帮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
7、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帮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方法的事业单位根据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上级补助资金支出,即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发生的支出。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根据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取得的有指定工程和用
8、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根据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使用,并根据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级相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状况报告及相关报表;工程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承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级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可以依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本钱核算方法。 其次十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开发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结余及其安排 其次十一条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其次十二条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方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根据国家规定结转
9、下一年度连续使用外,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局部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财务监视 其次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财务监视工作: (一)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视工作; (二)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视工作; (三)加强对单位财务预算、收支规划、业务规划执行状况的监视工作。 其次十四条县财政局严格履行监视职责,切实做好事业单位财务监视治理工作。监视的重点是:事业单位依法设帐状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状况;预算编制、执行状况;收支治理的标准、合法状况;国有资产的使用状况等。定期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进展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事业单位应依
10、据加强财务监视的要求,照实供应有关状况,自觉承受监视,仔细整改。 第七章资产治理 其次十五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其次十六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淌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其次十七条流淌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治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准时调帐。 其次十八条
11、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根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达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治理。固定资产的分类按国家的统一标准设置。 其次十九条固定资产选购由县政府选购中心统一选购。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开发区固定资产治理小组鉴定,报固定资产治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后核销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展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供应某种权利的资
12、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展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三条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根据国家以及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或者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由开发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资产进展资产评估。 第八章负债治理 第三十四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担当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归还的债务。 第三十五条事
13、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治理,准时清理并根据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事业单位清算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展清算。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的监视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展全面清理,编制财产名目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 第三十九条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完毕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开发
14、区批准,其资产分别根据以下方法处理: (一)转为企业治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二)撤消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肯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开发区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供应财务报告。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状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四十二条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
15、支出、结余及其安排、资产负债变动的状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事业单位可以依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局务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篇3】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治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
16、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方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心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治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治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省、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治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治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治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选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展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治理进展指导和监视;各部门的国有资产治理部门负责
17、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治理,并对实行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视治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担当固定资产的治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治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需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需对专用设备的治理和操作人员进展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修理、保养、检验等治理制度;技术简单、周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其次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符合以下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根本保持原
18、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缺乏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治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设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详细特地性能和特地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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