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劳动保障制度的主要功能2023年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实务(1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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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劳动保障制度的主要功能2023年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实务(17篇)2023年劳动保障制度的主要功能 2023年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实务篇一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展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展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支持、帮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托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托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订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以下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状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状况
3、; (三)用人单位遵守制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状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别劳动爱护规定的状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状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状况; (七)用人单位参与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状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状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爱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隐秘。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
4、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详细方法。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察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根据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承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展。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
5、展调查处理的,应当准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托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大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应急预案,快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实行以下调查、检查措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承受并协作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状况进展监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
6、察工作中应当留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承受社会监视。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供应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赐予嘉奖。 其次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催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
7、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状况;(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展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供应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实行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状况和资料; (五)托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状况进展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行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订正。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展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
8、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独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状况简单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依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惩罚的,依法作出行政惩罚打算;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打算; (三)对情节稍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觉违法案件不属
9、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准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惩罚或者行政处理打算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惩罚或者行政处理打算,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其次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觉,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连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其次十一条 用人单
10、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根据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其次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其次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
11、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
12、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展安康检查的。 其次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其次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赐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其次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酬劳、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根据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
13、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酬劳的; 其次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撤消
14、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其次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止劳动者依法参与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止上级工会帮忙、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值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展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与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
15、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消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打算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予治安治理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隐秘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16、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赐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第三十二条 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惩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准时通报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状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
17、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五条 劳动安全卫生的监视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3年劳动保障制度的主要功能 2023年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实务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标准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治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别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酬劳、休息休假
18、、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爱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酬劳、为职工供应劳动和生活条件、爱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治理权、工资奖金安排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其次章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需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6条 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拘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7条 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依据职工素养
19、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育职工的职业骄傲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8条 企业供应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商定。 其次节 劳动合同治理 第9条 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0条 劳动合同必需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1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2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
20、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3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供应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峻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4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
21、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 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知悉企业商业隐秘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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