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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人寿保险保险合同人寿保险2023(3篇)2023年人寿保险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2023篇一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安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商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头及交付保险费 其次条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头。除另有商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
2、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 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
3、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 衿渲幸恢治竞贤谋o辗呀桓斗绞健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10年交、2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安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1.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3周年生效对
4、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3.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损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其次年度及其次年度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损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终止。 4.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损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合同即行终止;其次年度及其次年度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损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险金额给付,合同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八条被保险人因以下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
5、任: 一、投保人的有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有意行为; 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有意自伤行为; 四、被保险人的有意犯罪、吸毒、殴斗及酒醉行为; 五、战斗、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车或其他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九条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完毕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6、进展鉴定。假如自被保险人患病意外损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完毕,按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展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时,应出具以下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以下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
7、院出具死亡证明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以下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
8、发 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按所知最终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以下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商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
9、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觉的,本公司根据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七条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前方能生效。 生存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
10、司不负责任。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丢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十九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准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终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其次十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恳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毁灭。 批注 其次十一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
11、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其次十二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项方式处理:(1)通过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其次十三条本条款所述“意外损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猛烈损害的客观大事。 其次十四条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以下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注1) 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丢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 四、两手腕关节丢失或两足踝关节丢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丢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丢失或一目失
12、明及一足踝关节丢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丢失。 注: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丢失指以下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力量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丢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丢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缘由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
13、己完成,常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丢失指经180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丢失而言。 2023年人寿保险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2023篇二 人寿保险公司 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参考文本)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安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其次条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安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安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头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
14、单的次日开头生效。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头担当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
15、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连续有效。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意行为; 二、有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
16、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战斗、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博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上述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三款保险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八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根据如下
17、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连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缺乏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到达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
18、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供应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安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状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一样的合同
19、条件削减保险金额,本合同连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办理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变更为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第五条其次款所述的保险费变更为办理减额交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余额。 第十一条照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殊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照实告知。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照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当时的安康状况。 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有意不履行照实告知义
20、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的监护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挨次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根据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前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的监人书面同意。 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
21、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担当由于通知拖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行抗力致拖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金申请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按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的,保险金申请给付手续同上。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2、,并提交以下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供应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免交保险费的申请人,填写免交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如为监护人,应供应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4.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 5.本
23、公司要求供应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本公司收到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可以免交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受益人对本公司恳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毁灭。 第十五条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假如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24、、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归还。未能准时归还的,则全部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缺乏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须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七条可转换权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或以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申请将本合同转换为本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但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
25、险金额。 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于转换日开头生效,本公司将按转换之日保险人的年龄及新合同的费率计算保险费。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住宅或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宅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准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终的投保人住宅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其次十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本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假如发生错误,本公司根据以下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
26、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商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根据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其次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 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
27、身份证明。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后,退还保险费。 其次十二条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十三条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
28、日。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博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诞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转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诞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特别。 不行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制的客观状况。 利息:是指补(或垫)欠交保
29、险费、借款的利息,按补(或垫)欠交保险费、借款的数额,经过天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公布一次。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担当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担当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2023年人寿保险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2023篇三 编号:_ 甲方(投保人):_ 乙方:_保险公司营业部营销部 为了便利客户,长期向客户供应人寿保险的效劳,甲、乙双方对首期、续期保费的收、付、结账,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保险合同及交费条款规定。乙方托付中国_银行_市分行将保险费从甲方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划至乙方银行存款账户。甲方同意首期、续期保费由乙方供应正确数字后交
30、中国_银行_市分行代扣。 二、甲方在中国_银行_市分行任一储蓄所开立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并向乙方供应正确的储蓄账号,若因账号不正确而引起的各种争议,由甲方担当责任。甲方保证此账号有足够的款项支付应交保险费,账户内若无足够余额支付费用而引起的责任,概由甲方担当。甲方因故结清扣款账户,应重新开立账户,并准时到乙方备案。 三、甲方同意中国_银行_市分行以无折支取方式转账,支付款项并不别给凭证,由乙方按期发给款项收讫通知。 四、甲方对转账付出的款项持疑、异时,应向乙方查询处理。 五、首期保险费甲方应在与乙方业务员签订本合同当日存入账户中。若因账户中存款余额缺乏而使保险合同不能成立,由此引起的责任概由
31、甲方担当,且本合同于一个月以后自动解除。 六、续期转账时间以甲、乙双方在首期交费时所商定的交费时间为准,乙方仔细受理,如收费有误,在下次收费中调整。 七、若因申请变更下表中事项,应填写变更申请书,经公司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并从即日起执行。 八、本合同只适用于个人交费,自甲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甲方签字人必需是存款账户户名人,户名人必需是投保人,一个账户可支付多个被保险人的多项费用。甲方所开存款账户必需是密码账户。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三份。 甲方(签字):_乙方(签章):_ 业务员姓名:_ 业务员号码:_ 所属_区_部_组 联系方式: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附件 一、
32、若投保人系首期交费,则本合同所列的合计保费为预收首期保险费,并不说明本公司已同意承保。本公司同意承保以正式签发保险单为准。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需体检或加费而未完成相应义务时,本公司有权不予承保。 二、若投保人系首期交费,自银行实际扣款之日起,本公司免费为投保单中的被保险人供应定期意外损害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二万元整。保险期间自银行实际扣款之日起,至以下三项大事中最先发生之日时止:(1)本公司签发主险保单之日。(2)自银行实际扣款之日起第三十日。(3)本公司拒绝投保人的投保申请,且投保人签收退还的保险费时止。在本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不负其他保险责任。若投保人所填写的投保单有重大不实告知,本公司不担
33、当本保险责任。受益人为投保单中列明的受益人。 三、除外责任:由于以下缘由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有意或诈骗行为;(3)战斗、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发生在境外的行为;(5)被保险人参与各类体育竞赛活动;(6)被保险人酗酒、斗殴行为;(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无执照驾驶。 四、若本公司承受投保申请,公司将开具正式保险费收据;若投保申请不被承受或在冷静期内投保要求撤消保单,本公司将预收首期保险费无息返还投保人。 五、投保人自交费起一个月内未收到正式保险费收据、有关投保人事宜的通知或保险单,应准时与本公司联系。甲方若在续期交费日前,未向乙方提出解约申请,则视为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当期保险费。 六、本补充说明为托付中国_银行_市分行代扣保险费合同书的组成局部,与合同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为维护您的权益不受损害,并避开在投保后发生任何纠纷,本公司本着最大诚信的原则,明确告知上述事项。请您亲笔签字以示的确认知上述事项(由业务员或其他人代签均属无效),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本公司业务询问电话:_ 公司地址:_ 邮政编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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