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结构工程验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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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配式结构工程验收规范1.1 工业化生产的构件、部件等在现场进行安装的,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主体结构验收,其装配式结构作为主体结构之一应按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当主体结构均为装配式结构时应按分部工程验收。1.2 工业化生产的装配式结构构件、模块安装验收后,应和现场施工的其它分部工程一并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1.3 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文件的规定。1.4 装配式结构工程的给排水、暖通、电气、节能、环境、智能等功能性检测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相关规范要求。1.5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对
2、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进行现场水密性、气密性和节能性能检测。当环境具备检测条件时,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1.6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的要求。9.3 验收提供的资料1.7 装配式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1 装配式结构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2 原材料、装配式构件及部件的出厂
3、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3 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检测报告;4 装配式结构质量验收记录及现场管理记录;5 隐蔽工程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6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及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7 专项施工方案;8 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1.8当验收出现不符合设计和验收标准时,其处理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工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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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配式 结构 工程验收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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