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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基金会借款合同(通用3篇) 2023基金会借款合同(通用3篇) 2023基金会借款合同 篇1 甲方:(贷款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乙方:(借款方) 银行账户: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丙方:(保证方) 姓名: 联系方式: 依据_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调全都,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_,(大写_)。 其次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为月息_,按_收息,利随本清。 第四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放款日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第五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合法所得。 2、还款方式:到期本息一次性归还。 第六条保证条
2、款 借款方请_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明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力量,保证方有权检查和催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是,由保证方连带担当归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1日(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账户或贷款方(银行)开出汇票发放给借款方。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汇票),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未按商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方将停顿发放贷款,同时向托付人报告,并按其书面意见处理。 3、借款方未按期或超过本合同商定分次还款规划未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贷款方有权按托付人规
3、定对逾期贷款加收_的利息。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假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方(公章): 甲方(签字): 年月日 借款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保证方(签字): 年月日 2023基金会借款合同 篇2 鉴于: 1、由_基金治理有限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在_省工商行政治理局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4、责任公司,具有治理和运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的力量和资格。 2、本有限合伙协议于_年_月_日由_基金治理有限公司(作为“一般合伙人”)与本协议所列明并签署本协议之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订立。 本协议中各方均有意根据本协议之商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各方协商全都,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1.1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下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 1.1.1 “本协议”指_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及其经适当程序通过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 1.1.2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5、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1.1.3 “有限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各方依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即_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4 “合伙人”除非另有说明,指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1.1.5 “一般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指_基金治理有限公司。 1.1.6 “有限合伙人”指作为有限合伙人签署本协议、认缴有限合伙企业出资并由一般合伙人打算接纳的人,以及通过受让有限合伙企业权益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 1.1.7 “违约合伙人”指违反本协议商定并由一般合伙人认定为“违约合伙
6、人”的有限合伙人。 1.1.8 “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由一般合伙人打算承受的现金金额。 1.1.9 “实际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依据本协议商定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金额。 1.1.10“总认缴出资额”指全体有限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由一般合伙人打算承受的出资现金总额与一般合伙人承诺将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出资现金额之和。 1.1.11 “初始认缴出资总额”指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的总认缴出资额。 1.1.12 “有限合伙企业权益”指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的商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权益:对有限合伙人而言,是指其基于实际出资额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
7、包括收回投资本钱及取得收益安排的权利;对于一般合伙人而言,除基于实际出资额所享有的上述权益外,还包括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及治理权以及基于本协议商定取得鼓励分红的权利。 1.1.13 “最低募集规模”指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_元人民币(RMB_元)。有限合伙企业到达最低募集规模后,一般合伙人有权宣布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募集要约期限终止。 1.1.14 “最高募集规模”指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认缴出资额不应超过_元人民币(RMB_元)。 1.1.15 “募集截止日”指以以下日期孰早者: (1)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而认缴的总认缴出资额到达或者超过一般合伙人商定的最
8、低募集规模人民币_元(RMB_元)后,一般合伙人宣布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募集要约期限终止之日; (2)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而认缴的总认缴出资额到达最高募集规模人民币_元(RMB_元)后,一般合伙人宣布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募集要约期限终止之日。 1.1.16 “登记机关”指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或其地方机构,或任何其他被授权向有限合伙企业颁发营业执照的政府部门或机构。 1.1.17 “成立日”指有限合伙企业获得登记机关签发的营业执照之日。 1.1.18 “付款日”指本协议第3.5.2条所述含义。 1.1.19 “缴付出资日”指有限合伙人依据一般合伙人通知的指示,应当缴纳其最终一期认缴出资额的
9、付款日,假如不同有限合伙人应当缴付其最终一期出资的付款日不同的,则以最终一个付款日为准。 1.1.20 “交割日”指有限合伙人依据一般合伙人通知的指示,实际缴纳其最终一期认缴出资额的日期,假如不同有限合伙人实际缴付其最终一期出资的日期不同的,则以最终一个实际缴付日期为准。 1.1.21 “募集完成日”指交割日后,一般合伙人宣布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募集完成之日。 1.1.22 “后续募集”指成立日后至募集截止日期间的募集。 1.1.23 “工程公司”指有限合伙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展了投资并持有其股权或相关权益的公司、经济组织或者实体。 1.1.24 “工程投资”指有限合伙企业对工程公司进展的直
10、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投资。 1.1.25 “临时投资”指本协议第6.3条所指含义。 1.1.26 “治理费”指作为一般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供应合伙事务执行及投资治理效劳的对价,而由有限合伙企业向一般合伙人支付的酬劳。 1.1.27 “合伙费用”指由有限合伙企业自身担当的费用开支。 1.1.28 “人”指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1.1.29 “决策委员会”指一般合伙人根据7.1条组建的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机构。 1.1.30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1.1.31 “会计年度”指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1.1.32 “季度”指一个日历季度。
11、1.1.33 “元”若非特殊指出币种,指人民币元。 1.1.34 “可供安排现金”指有限合伙企业因工程退出收到的现金,或是从工程公司和临时投资分得的股息、利息及其他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可供安排的局部。 1.2 解释 本协议各局部的标题仅为索引便利而设,标题不应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如未特殊说明,本协议数字均包括本数。 其次条 有限合伙企业 2.1 设立依据 各方同意依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设立本有限合伙企业。 2.2 名称 2.2.1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2.2.2 依
12、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一般合伙人经单方书面打算,可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但应在变更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并应于变更后三十(30)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 2.3 注册地址 2.3.1 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址为_ 2.3.2 依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一般合伙人经单方书面打算,可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址,但应在变更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并应于变更后三十(30)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 2.4 目的 通过从事对处于各个进展阶段的具有良好进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进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投资为主的投资事业,实现良好的投资效益,为合伙人制造满足的投资回
13、报。 2.5 经营范围 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投资治理及相关的询问效劳。 2.6 经营期限 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叁(3)年,自募集完成日起算。假如经营期限届满,依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一般合伙人可打算延长经营期限。假如经一般合伙人打算的延长期限届满后,有限合伙企业仍有全部或者局部资产未能变现,经一般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大会全都同意,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连续延长经营期限。 2.7 一般合伙人权利 2.7.1 受限于本协议其他各条款商定,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一般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
14、限于: (1)打算、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依据本协议商定,取得、拥有、治理、维持和处分有限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学问产权等; (3)实行为维持有限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4)开立、维持和撤销有限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5)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参谋机构对有限合伙企业供应效劳; (6)订立与有限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治理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效劳协议、托管协议; (7)根据本协议商定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有限合伙企业权益; (8)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打算提起诉讼或应诉,进展仲裁;与争
15、议对方进展妥协、和解等,以解决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实行全部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削减因有限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有限合伙企业、一般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9)依据国家税务治理规定处理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0)实行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有限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1)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 2.3 授权 2.3.1 全体有限合伙人通过在此签署本协议向一般合伙人进展一项不行撤销的特殊授权,授权一般合伙人代表全体及任一有限合伙人在以下文件上签字: (1)修改内容为本协议规定的合伙人打算事项时,一般合伙人可凭到达代表有
16、限合伙企业实际出资额商定数量的有限合伙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其他内容一般合伙人可直接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 (2)有限合伙企业全部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文件。 (3)当一般合伙人担当有限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时,为执行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相关事务而需签署的文件。 2.4 一般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2.4.1 一般合伙人应以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指定其委派代表,负责详细执行合伙事务。一般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商定。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一般合伙人委派的代表为_。 2.4.2 一般合伙人可独立打算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企业,并办
17、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有限合伙企业应将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变更状况准时通知有限合伙人。 2.5 合伙费用 2.5.1 有限合伙企业应直接担当的费用包括与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以下费用: (1)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和募集的相关费用; (2)有限合伙企业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 (3)有限合伙企业之会计、审计、参谋、律师费用; (4)年度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询问委员会会议费用; (5)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询问委员会委员津贴; (6)全部因对拟投资工程公司的投资、持有、运营、出售而发生的法律、 审计、评估及其它任何费用;其中能由拟投资工程公司担当的,一般合伙人应尽可能使
18、拟投资工程公司担当; (7)税收和政府收费; (8)托管费; (9)治理费; (10)诉讼费和仲裁费; (11)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但为有限合伙企业利益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2.5.2 上述(1)至(5)项每年的费用在整个存续期间不得超过有限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三(3%),如超过该比例,超过局部由一般合伙人担当。 2.5.3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之前,一般合伙人或其关联人垫付的开办费等费用,由有限合伙企业在设立后马上予以报销或返还。 2.5.4 一般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供应治理及其他效劳,一般合伙人同意免去有限合伙企业应当支付的治理费。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以下费用由一般合伙人担当: (1)人事
19、开支,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费用; (2)有限合伙企业、与一般合伙人相关的办公场所租金、物业治理费、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设施费用; (3)其他日常行政事务费用; (4)一般合伙人的雇员完成合伙企业投资治理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如差旅费、款待费等。 2.5.5 合伙费用由有限合伙企业支付,并在全部合伙人之间依据其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摊。 第三条 合伙人及其出资 风险提示:合伙人资格 审查合伙人的资格,是签订合伙协议最重要的方面。因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所以合伙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间比拟熟识、信任的人。但理智的选择合伙人不单纯是熟识、信任,还要看其有无肯定的物质实力或软实力。一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担当
20、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一旦企业债务不能归还时,有实力归还的合伙人就有被强制归还企业全部债务的风险,假如其他合伙人没有实力,不应由其担当局部则很难追偿。 3.1合伙人 3.1.1 有限合伙企业的一般合伙人为_基金治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名称、住宅如下表所列: 一般合伙人名录 |名称 | 住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有限合伙人名录 | 名称 | 住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3.2 认缴出资 风险提示:合伙人出资 肯定要理清晰合伙人的出资。每种不一样的种类都必需折价为相应的股份,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这样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安排及债务担当中,明确各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不会由于
21、比例不明确闹纠纷。 另外,对于合伙人出资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的,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商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担当者,办理时间以及办理费用的担当等等。对这些事项商定的缺失或缺乏,都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 3.2.1 有限合伙企业的初始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万元(RMB_元)。 3.2.2 各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如下表所列: |伙人名称或姓名 | 证件号码 |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 缴付期限| 3.2.3 本合伙企业不允许公开募集。 3.3 出资方式 全部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3.4 合伙人登记册 一般合伙人应在其经营场所置备合伙人登记册,登记各合伙人名称、住宅、认缴出资额
22、、实际出资额及其他一般合伙人认为必要的信息;一般合伙人并应依据上述信息的变化状况随时更新合伙人登记册。 3.5 缴付出资 3.5.1 各合伙人认缴的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依据各方商定及一般合伙人的缴付出资通知分期缴付,每一期出资均由各合伙人根据其认缴出资的比例分别缴付。 3.5.2 一般合伙人要求缴付出资款时,应向每一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列明该合伙人该期应缴付出资的日期(“付款日”)与金额,该合伙人应于付款日或之前根据通知要求将该期出资款足额缴付至一般合伙人指定的有限合伙企业账户。 3.5.3 有限合伙企业账户设立后,一般合伙人将向合伙人发出首次缴付出资通知,各合伙人应根据通知要求分别缴付。合伙
23、人实际缴付首期出资后,一般合伙人负责向登记机关申请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3.5.4 在_年_月_日前,各合伙人完全缴付其认缴出资额。 3.6 逾期缴付出资 3.6.1 若任何合伙人未能在首次出资的付款日或之前足额缴付首期出资,视为其单方解除本协议,一般合伙人有权将该合伙人从附件一所列合伙人名单中删除,并要求该合伙人支付其认缴出资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在此种状况下,视为该合伙人自始未参加有限合伙企业,本协议对于一般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的效力不受此影响。 3.6.2 若任何合伙人未能于首期出资付款日之外的付款日或之前足额缴付出资,逾期达五个工作日后,一般合伙人可以独立推断并认定该有限合伙人违反
24、了本协议,从而成为一名“违约合伙人”。一般合伙人可要求违约合伙人按如下商定担当违约责任: (1)自付款日之次日起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根据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届时,一般合伙人将向违约合伙人发出书面催缴通知,自此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催缴期”),违约合伙人应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并支付本款规定的违约金。 (2)若违约合伙人在催缴期内仍未能履行缴付出资义务,则自催缴期届满之日起,违约合伙人在上述第(1)款项下应付违约金的比例增加为每日千分之一。届时,一般合伙人可独立打算并以书面通知违约合伙人的方式再次赐予违约合伙人十五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催缴期届满之日起开头计
25、算,在宽限期内,违约合伙人应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并支付本条上述第(1)款和本第(2)款规定的违约金。一般合伙人亦可单方面打算不给与违约合伙人本款所述的宽限期,而直接依据本条下述第(4)和第(5)款之规定追究违约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3)若违约合伙人在催缴期或宽限期内缴付了全部应缴出资,但未支付全部应付违约金,则自该违约合伙人实际缴付当期出资之日起,该违约合伙人还应就应付而未付的违约金根据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滞纳金;一般合伙人有权独立打算从该违约合伙人将来可安排收入中直接扣除本条上述第(1)款、第(2)款规定违约金及其滞纳金。 (4)就因其违约行为给有限合伙企业造成的全部损失担当
26、赔偿责任;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有限合伙企业因未能按期履行投资义务、支付费用和归还债务而对第三方担当赔偿责任所受到的损失;2)有限合伙企业向违约合伙人追索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所发生的仲裁等司法程序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一般合伙人有权独立打算从该违约合伙人将来可安排收入中直接扣除本款规定的赔偿金。 (5)若违约合伙人未能在催缴期内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或在一般合伙人打算赐予违约合伙人宽限期的状况下,违约合伙人未能在宽限期内履行缴付出资义务,则一般合伙人有权独立打算: (6)该违约合伙人无权再作为合伙人缴付后续出资,违约合伙人对本协议项下全部由有限合伙人同意的事项均失去表决权并不应被计入表决基数
27、(但本协议规定必需由全部合伙人全体全都同意的事项除外),并且代表该违约合伙人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有)应被视为自动去职。 1)一般合伙人有权将违约合伙人应缴未缴的认缴出资额(下称“欠缴出资额”)在其他非违约合伙人之间按其当时的实际出资比例安排,或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履行违约合伙人的后续出资承诺,或相应缩减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在上述任何一种状况下,原由违约合伙人认缴而由其他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所对应的有限合伙企业费用仍由违约合伙人担当。 2)每次有限合伙企业根据本协议第八条规定以实际出资额为依据计算应安排收入时,应安排给该违约合伙人的收入金额以其减半后的实际出资额为依据计算。 3.6.3 本
28、3.6.1和3.6.2条规定的违约金、滞纳金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收入,不应计为支付该违约金或滞纳金之合伙人的出资额。 3.6.4 对于合伙人在缴付出资方面发生的违约,一般合伙人从有利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角度可实行以下措施: (1)在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实际出资额的非违约合伙人同意的前提下,免除违约合伙人包括违约未能缴付出资当期开头的全部后续出资的缴付义务及权利,并将该免除局部从有限合伙企业之初始认缴出资总额中减去。 (2)与违约合伙人就违约追责之事宜达本钱协议所规定的追责方式之外的和解方案,但该和解方案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实际出资额的非违约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3.7 出质制止 任何合伙人均不得将
29、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出质。 第四条 一般合伙人 4.1 执行事务合伙人 4.1.1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唯一条件是经有限合伙人同意接纳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一般合伙人。 4.1.2 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一般合伙人_基金治理有限公司被选定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4.2 执行合伙事务 4.2.1 一般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般合伙人排他性的拥有有限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治理、掌握、运营、决策的全部权力,该等权力由一般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 4.2.2 一般合伙人有权以有限合伙企业之名义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其自主推断为必需、必要、有利或便利
30、的状况下,为有限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商定、承诺,治理及处分有限合伙企业之财产,以实现有限合伙企业之经营宗旨和目的。 4.2.3 一般合伙人治理职能,详细治理职责由一般合伙人跟有限合伙企业签订托付治理协议进展确定。 4.3 一般合伙人之行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约束力 一般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包括与任何第三人进展业务合作及就有关事项进展交涉,均对有限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4.4 无限连带责任 一般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4.5 违约处理方法 一般合伙人应基于诚恳信用原则为有限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若因一般合伙人的有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有限合
31、伙企业受到损害或担当债务、责任,一般合伙人应担当赔偿责任。 4.6 责任的限制 4.6.1 一般合伙人及其关联人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本金,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全部本金返还及投资回报均应源自有限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 4.6.2 除非由于有意、重大过失行为,一般合伙人及其治理人员不应对因其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有限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责。 4.7 免责保证 各合伙人同意,一般合伙人及其雇员、一般合伙人聘请的代理人、参谋等人士为履行其对一般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各项职责、处理有限合伙企业托付事项而产生的责任及义务均及于有限合伙企业。如一般合伙人及上述人士因履行职责
32、或办理受托事项遭致任何索赔、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或患病损失、担当费用、罚款,有限合伙企业应补偿各该人士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费用,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等损失、费用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是由于各该人士的有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起。 4.8 一般合伙人除名及更换 4.8.1 因一般合伙人有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有限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害或担当有限合伙企业无力归还或解决的重大债务、责任时,有限合伙企业可根据4.8.2规定的程序将一般合伙人除名。 4.8.1 一般合伙人除名应履行如下程序: (1)经本协议商定的仲裁程序,仲裁机构裁决有限合伙企业可依4.8.1条规定将一般合伙人除名; (2)上述裁决作出后六十(
33、60)日内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百分之八十五(85%)以上实际出资的合伙人同意将一般合伙人除名。 4.8.2 合伙人在作出将一般合伙人除名之打算同时,经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百分之八十五(85%)以上实际出资的合伙人同意可打算接纳新的一般合伙人,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4.8.3 一般合伙人更换应履行如下程序: (1)合伙人在打算将一般合伙人除名之同时做出接纳新的一般合伙人之打算; (2)新的一般合伙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由一般合伙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自4.8.2条所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一般合伙人退出有限合伙企业,停顿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并向合伙人同意接纳的
34、新的一般合伙人交接有限合伙企业事务。 被除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仍有权获得其被除名之前因治理有限合伙事务而应获得的酬劳、应安排的收益以及合伙权益;如有限合伙在除名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同时接纳了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亦有权选择以其可承受的第三方评估价值为依据向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转让其获得上述酬劳、安排的权益以及合伙权益。 第五条 有限合伙人 5.1 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担当责任。 5.2 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5.2.1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5.2.2 有限合伙人行使除名、更换、选定一般合伙人权利时,应遵守本协议的明确
35、规定。 5.2.3 本协议全部规定均不构成有限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介绍投资的责任或对有限合伙人其他投资行动的限制。有限合伙人行使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加治理或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依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有限合伙企业之债务担当连带责任的一般合伙人。 5.3 有限合伙人地位公平 除本协议另有商定,全部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没有优先与劣后之分,在收回投资及猎取有限合伙企业可能安排的其他财产方面,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拥有比其他任何有限合伙人优先的地位。 5.4 身份转换 第三人有理由信任有限合伙人为一般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
36、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担当与一般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展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除合伙协议另有商定外,一般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一般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一般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一般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一般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5.5 有限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 有限合伙人在此向一般合伙人陈述和保证,于本协议签署之时: 5.5.1 如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 (1)其系
3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自然人; (2)如本协议非其本人签署,代表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 (3)签订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对其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任何规定或其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 (4)其已获得附件风险提示书,其充分熟悉参加有限合伙企业可能担当的风险并有力量担当该等风险; (5)其系依据自己的独立意志推断打算参加有限合伙企业,其认缴有限合伙出资并不依靠于一般合伙人供应的法律、投资、税收等建议; (6)其己阅读本协议并理解本协议条款之准确含义,不存在重大误会情形。 5.5.2 如有限合伙人为非自然人: (1)其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实体; (2)其签订本协议已按其内部程序
38、作出有效决议并获得充分授权,代表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 (3)签订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其章程(如适用)、对其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任何规定或其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 (4)其已获得附件风险提示书,其充分熟悉参加有限合伙企业可能担当的风险并有力量担当该等风险; (5)其系依据自己的独立意志推断打算参加有限合伙企业,其认缴有限合伙出资并不依靠于一般合伙人供应的法律、投资、税收等建议; (6)其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并理解本协议条款之准确含义,不存在重大误会情形。 5.5.3 有限合伙人进一步向一般合伙人陈述和保证,于本协议签署之时: (1)系使用自有的资金进展投资,其出资不存在信
39、托、代持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权益产生潜在争议或纠纷之情形; (2)其缴付至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来源合法,不存在非法集资或其他法律、法规制止之情形; (3)其向有限合伙企业、一般合伙人提交的有关其主体资格、法律地位、股东及实际掌握人(如适用)的资料或信息真实、精确。 如有限合伙人违反本条项下陈述和保证内容导致有限合伙企业患病任何投资或退出的限制(包括工程公司公开发行上市的限制)、损失、费用、责任或索赔,一般合伙人有权认定有限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包括要求违约合伙人担当赔偿责任,使有限合伙企业免受损害,及要求违约合伙人将其合伙权益转让给其自选的合格投资人或根据一般合伙
40、人确定的合理价格将其合伙权益转让给一般合伙人指定的合格投资人。为本条之目的,合格投资人是指符合本条项下陈述与保证事项、受让权益不会导致有限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人。 第六条 投资业务 6.1 投资目标 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目标为主要对国内或吉林省文化产业中稳健型和价值型及稳健成长型的产业、动漫科技产业、航天航空高科技产业及新型文化科技产业领域的工程进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投资,以期实现良好的投资效益。 6.2 投资限制 6.2.1 有限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应以猎取短期交易差价为目的买卖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股票。 6.2.2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对他人之负债供应
41、担保; 6.2.3 单个工程投资额度不超过有限合伙企业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50%),但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都同意的除外。 6.3 临时投资 6.3.1 为实现有限合伙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一般合伙人可将待投资、待安排及费用备付的现金在商业合理原则之下用于临时投资。临时投资限于存放银行、购置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第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治理构造 7.1 决策委员会 7.1.1 一般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组建决策委员会,决策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三名由一般合伙人提名,两名由有限合伙人中按其出资额多少,排名第一位和其次位的有限合伙人提名。一般合伙人提名的委员担当决策委员会主席,负责
42、组织召开并主持委员会会议。 7.1.2 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叁年,期满后,一般合伙人可邀请到期委员连任。决策委员会成员可用书面通知一般合伙人的方式辞职,并在发生以下状况时该成员视为自动去职:1)其所代表的有限合伙人成为违约合伙人;或2)决策委员会除该成员之外过半数成员表决认为该成员不相宜担当委员,一般合伙人已将此事书面通知该委员。3)委员连续三次不参与决策委员会会议,或一般合伙人有理由认为其不称职且已书面通知该委员。在上述情形发生的状况下,一般合伙人有权安排他人接替去职委员。 7.1.3 决策委员会的职能包括: (1)批准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及工程退出事项; (2)批准有限合伙企业重大资产处置; (
43、3)批准有限合伙企业与一般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人之间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事项; (4)有限合伙企业权益安排等所涉及的估值事项; (5)批准有限合伙企业与一般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人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向一般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或其关联人收购或出售投资标的,以及有限合伙企业向一般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或其关联人已完成投资的工程公司进展投资; (6)批准有限合伙企业协议规定的其他应由决策委员会打算的事项; (7)争论并打算一般合伙人认为应当征询决策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8)听取一般合伙人就有限合伙人要求了解的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运作符合法律及本协议商定的有关状况所作的说明。 7.1.4 对于决策委员会所议事项,有表决权的成员一人一票。 (1)以下事项应当经参会的有表决权的决策委员会委员全都通过: (2)单个工程投资额度超过有限合伙企业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20%); (3)人民币壹仟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投资及工程退出(以投资本钱计算,下同)事项; (4)金额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含)(以本钱计算,下同)的资产处置;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