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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依法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明确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岗位职责。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气瓶充装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气瓶充装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工作。第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依法开展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气瓶充装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气瓶安全员发现气瓶充装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
2、应当立即责令停止气瓶充装活动并向气瓶安全总监报告,气瓶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第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气瓶的数量、充装介质等情况,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气瓶安全员,并逐个充装工位明确负责的气瓶安全员。第四条 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能力:(一)熟悉气瓶充装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气瓶充装过程控制等安全要求;(二)具备识别和防控气瓶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第五条 气瓶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3、负责,承担下列职责:(一)组织宣传、贯彻气瓶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二)组织制定本单位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气瓶充装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气瓶安全合规管理;(三)组织制定气瓶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四)落实气瓶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五)对气瓶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气瓶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气瓶充装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气瓶充装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七)对本单位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气瓶安全监督检查、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
4、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九)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十)组织编制安全用气须知或者用气说明书;(十一)组织实施报废气瓶的去功能化和办理注销使用登记;(十二)本单位投保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的,落实相应的保险管理职责;(十三)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气瓶安全管理职责。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气瓶安全总监职责。第六条 气瓶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气瓶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气瓶使用登记;(二)组织制定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三)组织对气瓶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
5、训;(四)对气瓶进行日常巡检,组织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五)编制气瓶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气瓶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六)按照规定报告气瓶事故,参加气瓶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七)落实本单位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各项功能,逐只扫描出厂气瓶追溯标签确保气瓶满足可追溯要求;(八)负责向用气方宣传用气安全须知或者提供用气说明书;(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气瓶安全管理职责。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气瓶安全员守则。第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基于气瓶充装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
6、自查要求,制定气瓶充装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第四十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充装安全日管控制度。气瓶安全员要每日根据气瓶充装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气瓶进行巡检,形成每日气瓶充装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气瓶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第四十四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充装安全周排查制度。气瓶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气瓶充装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气瓶充装安全排查治理报
7、告。第四十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充装安全月调度制度。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气瓶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气瓶充装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气瓶充装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第四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气瓶充装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气瓶安全总监职责气瓶安全员守则以及气瓶安全总监、气瓶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四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气瓶充装单位建立并落实气瓶充装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
8、的气瓶充装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第四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气瓶充装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的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气瓶充装要求的,充装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第四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为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鼓励气瓶充装单
9、位建立对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气瓶充装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气瓶充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第五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气瓶安全总监、气瓶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充装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二)气瓶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气瓶充装安全的管理人员;(三)气瓶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气瓶充装安全的检查人员;(四)气瓶使用单位一般是指气瓶充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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