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实施细则【最新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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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实施细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办法的通知(,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事业单位聘用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其中,管理岗位人员选拔任用,按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 号)、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通过竞争方式择优产生岗位聘用人选
2、的用人方法。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产生岗位人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竞聘上岗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进一步健全完善能上能下的竞争性用人机制。第五条 竞聘上岗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总量、类别、等级及其数量内进行。同时,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内,允许事业单位空缺的同系列高等级岗位借用到低等级岗位使用。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适时组织空缺岗位的竞聘上岗工作。第六条 竞聘上岗应当以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情况和考核结果为基本条件,采取适合单位以及岗位特点的办法进行
3、。第二章竞聘范围第七条 参加竞聘上岗人员应为本单位现有在编在岗或按有关规定纳入人员控制总量管理的在岗工作人员。第八条 竞聘上岗一般在事业单位内部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及编制部门批准后,可以扩大到同一主管部门所属同类经费方式的其他事业单位。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竞聘上岗:(一)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的;(二)事业单位新设岗位,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的;(三)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实行竞聘上岗:(一)确定涉密岗位人选;(二)确定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人选;(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首次确定岗位的;(四)聘用合同到
4、期按规定续签聘用合同的;(五)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向低等级岗位调整的;(六)受处分降低岗位等级的;(七)不宜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单位 积极推行“全员竞聘”制度,建立事业单位人员“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竞争激励机制,促进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第三章竞聘条件第十二条 参加竞聘上岗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好;(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能力水平;(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五)现聘岗位最近一年年度考核(或最近一个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
5、行。其中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具体任职条件,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本行业、本单位岗位需要、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当具备准入控制的职业资格。第十四条 工勤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一)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 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二)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 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三)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一般实行逐级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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