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房屋安全相关管理制度房屋安全管理规定(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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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房屋安全相关管理制度房屋安全管理规定(6篇)房屋安全相关治理制度 房屋安全治理规定篇一/h3 1、教师对住房拥有使用权,出租住房属于个人行使使用权行为,与学校无关。但因出租房在校内,房屋出租行为事关校园秩序与学生安全,所以学校必需加强治理。 2、教师出租房实行户主负责制,学校政教处要对承租学生进展跟踪治理。学校主管处室要对入住学校公用房屋的临时工进展备案。 3、教师出租房内每天晚上必需有治理人员入住。在学校主管处室安全检查中,假如有两个晚上没有治理人员入住,该房全部承租学生必需返回学生寝室居住,户主必需无条件退还租金。 4、任何教师不得在学校进展任何商品买卖行为,诸如卖饭菜、手机等
2、。如发觉有买卖行为,经查属实,依据经营状况,毎发觉一次,最低罚款500元。 5、教师出租房户主对承租学生要常常进展纪律安全治理与教育。晚寝后要清点学生数,发觉问题要准时告知家长与班主任,三方协同解决。 6、教师出租房不准男女生混杂租住,如有违反此规定,该房全部学生退回寝室居住,该户主无条件退还租金。 7、承租学生不准在出租房内私拉乱接电源,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等,以防发生安全事故。如有违反,马上退回学生寝室居住。 8、承租学生必需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下自习20分钟以后不得外出,11点必需熄灯就寝。不得在晚寝时间相互串门谈天。任何承租学生假如连续两次违反规定,必需无条件退回学生寝室居住。 房屋
3、安全相关治理制度 房屋安全治理规定篇二/h3 1.为了确保居住环境的安全,我出租房实行实名制入住,凡入住前,必需向房东提交身份证,提前进展信息核对,但房东对身份证信息进展保密,房内不管住几人,都必需逐个登记。 2.租户入住前必需支付当月租金和押金。住后不满月退房的将不退还当月房租,如需退房请提前通知房东,退房时将水电费结清后,屋内设施没损坏方可退还押金。 3.租户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房租费。如拖欠5日内不准时交纳房租费的,房东将视为自动退房处理,此房将重新转租给他人。 4.自房屋出租之日起,房屋内所用设施如损坏由租户照价赔偿,设施包括:门、窗、木桌、床、灯泡、水龙头、水管、水表、阀门、门锁等。制
4、止在室内钉钉子、挂画。 5.租户要留意用水用电安全,做到人走断电,防止火灾。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电器和大功率电器产品,造成电路损坏或酿成火灾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及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6.租户要留意节水节电,不铺张资源,离开房间时自觉关闭全部电器设备和水龙头 7.请住户千万不要将纸巾、布等杂物丢入厕所,否则堵塞下水道将由租户自行解决。 8.请各位租户爱居住环境,不得在房屋内楼梯间和走道的墙面上涂写及留下脚印和污渍。为保持室内洁净的卫生环境,如屋内有做钣的租户,请尽量不要把墙面熏黑,尽量保持厨房的干净。 9.为了大家的安康卫生着想,请各位租户不要养各种宠物(如:狗、猫.) 10.生活垃圾必需
5、装入垃圾袋再带下一楼垃圾桶内,剩菜、剩饭及卫生纸巾不能丢入便坑内,如发生污水管道堵塞将由租户负责。 11.各出租房的门前楼道必需保持洁净,不得向楼道内乱扔垃圾,乱倒洒水,请勿在过道或楼梯间摆放个人物品,如发觉此举将要求租户退房。 12.严禁在屋内贩毒吸毒,赌博、酗酒、滋事,存放易燃危急品和棍棒,刀具等武器,一经发觉如发觉立刻打110 举报,扭送公安机关。 13.夜间晚归的租户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14.租户入住前已配发房间钥匙和一楼大门钥匙,如一楼大门打不开,可告知房东,但晚上12 点后不能打搅,如钥匙丧失,应照价赔偿,如晚上强行损坏大门将被视为盗窃,馬上报警。 15.各租户在
6、出门前,要留意检查门窗是否锁好,保管好自己的珍贵物品,以免丧失。 16.为了大家的安全,各租户出入时请将大铁门锁好,以免小偷有机可乘。以上事项请各位租户赐予协作,感谢合作! 房屋安全相关治理制度 房屋安全治理规定篇三/h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租赁治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私有房屋、公有直管房屋的房屋租赁和为从事生产、经营的房屋租赁以及实施房屋租赁治理的活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有自管住宅用房的房屋租赁,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7、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全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正、互利、信用的原则,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治理部门(以下简称房产治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房屋租赁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房屋租赁实行治理。区人民政府房产治理部门在市房产治理部门托付范围内对房屋租赁实行治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物价、工商、公安和税务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作房产治理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监视治理工作。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依法取得全部权或者国家授权经营、治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七条
8、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出租的房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房屋全部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打算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房屋全部权及其该房屋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有争议的; (五)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六)已抵押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有关法律、法规制止出租的。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 (一)房屋全部权人以供应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与他人合作经营但不参加治理、不担当经营风险而收取费用的; (二)私有房屋全部权人与该房屋使用人不全都并收取费用的; (三)公有房屋由其单位职工、职工
9、家属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以承包费、治理费、利润或者根据营业额比例提成等形式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 (四)出租柜台的。 第九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及住宅或者单位名称及地址; (二)房屋地点、装修及设施状况和租赁面积; (三)租赁期限; (四)租赁用途; (五)租赁价格及支付方式; (六)修缮责任; (七)转租商定; (八)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向房产治理部门或者其托付的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一)租赁
10、合同; (二)房屋全部权证; (三)当事人的身份资格等合法证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第十一条 以下房屋出租,出租人办理登记备案,除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必需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一)共有房屋出租,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二)托付代管的房屋出租,应当提交托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二)托付代管的房屋出租,应当提交托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三)被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出租,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四)房屋出租给暂住人口居住,应当提交出租人与公安派出所签订的治安责任书。 第十二条 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依据租赁合同中转租商定或者征得出租
11、人书面同意,可以将其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但公有住宅用房的承租人不得将其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 第十三条 房屋转租,当事人办理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转租合同; (二)转租当事人的身份资格等合法证件; (三)原租赁合同。 转租合同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其次款规定的条款。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转租商定的,转租人在办理转租登记备案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必需提交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第十四条 房产治理部门或者其托付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或者转租登记备案,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对房屋是否符合租赁或者转租条件进展审查并作出书面答复。对符合租赁或者转租条件的,发给房屋租赁证。 第
12、十五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 其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作为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或者转租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合同商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行抗力致使合同不能连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全都的。 一方当事人违反前款规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患病损失的,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或者转租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向房产治理部门或者其托付的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一)原租赁或者转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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