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概论.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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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一、一、刑法刑法2011年修正年修正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2、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3、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4、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
2、规定,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6、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7、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8、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3、,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二、安全生产法二、安全生产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9、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10、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11、对已经依法取
4、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不予查处的。1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置其指定的安购置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收取费用的。1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三、三、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14、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故的。15、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工程或八条规定,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工程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者发放施工许可的。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工程。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职业病
6、危害严重的建设工程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以下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之一的:16、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17、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18、阻碍、干预事
7、故调查工作的;阻碍、干预事故调查工作的;19、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伪证的。-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20、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21、包庇、袒护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打击报复的。22、有关部门成心拖延或者拒绝落实成心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3、“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不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急处
8、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24、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弊。六、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六、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5、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的。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26、向不符合本条
9、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7、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28、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29、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30、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八、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和政府有关部门正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职负责人对以下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
10、:31、特大火灾事故;可能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可能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可能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事故;3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3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可能涉及安全生产监督可能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部门3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可能涉及安全其他特大安全事故。可能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11、接责任人员,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处理。38、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39、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立即撤销原批准。40、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
12、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41、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撤消营业执照。42、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撤消营业执照的,。43、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
13、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44、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预事故调查。45、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九、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九、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以下行为之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的:46、不执行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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