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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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安全生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产条例对照解对照解读读1/20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2017版版本条例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2017年1月18日2/20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2017版增补内容版增补内容u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方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面的职责;u 明确高危
2、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建立安全生产明确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建立安全生产 会,建立会,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等;并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等;u 明确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明确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法律地位;机制的法律地位;u 明确了有关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明确了有关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u 与与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保持一致。保持一致。3/20新旧条文比照新旧条文比照4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前修
3、正前修正后修正后修正后修正后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总则总则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总则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开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
4、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新旧条文比照新旧条文比照5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后修正后修正后修正后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总则总则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总则总则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开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新旧条文比照新旧条文比照6修正前修正
5、前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后修正后修正后修正后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新旧条文比照新旧条文比照7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后修正后修正后修正后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催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
6、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新旧条文比照新旧条文比照8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后修正后修正后修正后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管辖区域内村民
7、会、居民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业务领导。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催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8、,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 会、居民会、居民 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全社区建设。新旧条文比照新旧条文比照9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后修正后修正后修正后第七条新闻、出版、播送、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通过播发公益性广告、开办专题栏目等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
9、生产法律法规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动安全文化建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新闻、出版、播送、电影、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公益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旧条文比照新旧条文比照10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后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10、和奖励。第九条县级以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新旧条文比照新旧条文比照11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后修正后第二章第二章 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
1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新旧条文比照新旧条文比照12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后修正后第二章第二章 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严禁强迫从业人员超强度劳动或者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生产经
12、营单位应当制定本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以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以下行为:下行为: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冒险作业;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新旧条文比照新旧条文比照13修
13、正前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后修正后第二章第二章 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强令超强度劳动、冒险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害从业人员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超强度劳动、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生产
14、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以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以下行为:下行为: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冒险作业;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新旧条文比照新旧条文比照14
15、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后修正后第二章第二章 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二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缺乏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到达规定数量
16、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旧条文比照新旧条文比照15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后修正后第二章第二章 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接上接上 第十二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缺乏一千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缺乏
17、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聘用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效劳。接受聘用、委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并经注册;接受聘用、委托的安全助理,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效劳能力,并经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 会。会。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
18、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理工作,安全生产 会负责协调、解决本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新旧条文比照新旧条文比照16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后修正后第二章第二章 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前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
19、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新旧条文比照新旧条文比照17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后修正后第二章第二章 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
20、障第十四条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案,并按方案组织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生生产经营单位位应当依法当依法对从从业人人员、被派遣、被派遣劳动者、者、实习学生学生进行行安全生安全生产教育和培教育和培训,未,未经安全生安全生产教育教育和培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作业。生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位可以自主组织培培训,也,也可以委托具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安全生产培培训条件的机构条件的机构
21、进行培行培训。生。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位委托培训的,的,应当当对培培训工作工作进行行监督,保督,保证培培训质量。量。新旧条文比照新旧条文比照18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后修正后第二章第二章 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本单位具位具备安全生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金投入,并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生生产经营单位位应当按照国家当按照国家标准、行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准或者地方标准准为
22、从从业人人员无无偿提供提供合格的合格的劳动防防护用品,并催促、用品,并催促、检查、教、教育从育从业人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正确佩戴和使用。新旧条文比照新旧条文比照19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后修正后第二章第二章 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的,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建设工程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的,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23、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金属冶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和用于生产、储存、存、装卸危装卸危险物品的物品的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设计单位位应当当对其安全其安全设施施设计负责。建设工程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可收可以聘以聘请专家参与,家参与,专家家应当当对其出具的其出具的验收收结果果负责;负有安全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管理职责的部的部门应当当对建建设单位位验收活收活动和和验收收结果果进行行监督核督核查。新旧条文比照新旧条文比照20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后修正后第二章第二章 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第二章第
24、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以下监控措施: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三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四制定专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新旧条文比照新旧条文比照21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前
25、修正前修正后修正后第二章第二章 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治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生生产经营单位位应当建立健全生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安全事故隐患排患排查治理制度。治理制度。对一般事故一般事故隐患,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重大重大事故事故隐患,患,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控措施,制定和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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