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讲义.pptx
《[精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讲义.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讲义.pptx(10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第7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目录7.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7.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7.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7.4建设工程安全认证制度7.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7.6建筑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制度7.7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7.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7.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习题引例v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效益不好,公司领导决定进行,减负增效。经研究将公司撤销,安全管理人员8人中,4人下岗,4人转岗,原承担的工作转由工会中的两人负责。由于公司领导撤销门,整个公司的安全工作仅仅由两名负责工会工作的人兼任,致使该公司上下对安全生产工作普遍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2、经常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该公司领导的做法是否合法?特别提示v引例中建筑公司出现的情况是很常见的,建筑施工单位本来就是事故多发,危险性较大,生产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更应当将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来抓,否则难免出现安全问题甚至发生事故。安全生产法第19条第1款明确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样规定,对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具有重要意义。引例中,建筑公司领导撤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3、理概述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念v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施工现场人身安全、财产设备安全,施工现场及附近的道路、管线和房屋的安全,施工现场和周围的环境保护及工程建成后的使用安全等方面的内容。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针v安全第一、预防为主7.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7.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v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按照目前部门职能的划分,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生产监督管理局,地方上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4、门。v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实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对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模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各专业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7.2.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v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
5、,应及时处理。检查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不定期的,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专项的。7.2.3各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v目前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中央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地方是各级依法成立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的机构。其主要职责为:依法对有关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验收;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分等。7.2.4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v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建设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按照保障安
6、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或修订建筑业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催促、检查标准的严格执行。这些标准包括:生产场所的安全标准;生产作业、施工的工艺安全标准;安全设备、设施、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的产品安全标准及有关建筑生产安全的基础性和通用性标准等。7.2.5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v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地、设备及施工作业,更应依法进行重点检查、管理,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7.2.5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规定:1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
7、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3生产经营单位应教育和催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4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5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物品大量聚集的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6生产
8、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对使用的安全设备必须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以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7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以及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晶等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且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存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引起人们对危险因素的注意,预防生产安
9、全事故的发生。7.2.6社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v工会有权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v居民会、村民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时
10、,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v新闻、出版、播送、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的义务,同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v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均有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的权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v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则通过其效劳行为对相关安全生产事项实施监督管理。7.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7.3.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n建筑法第40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播送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7.3.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2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v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国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中的许多内容是关于工程建设中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规定,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各
12、方均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建设单位更不能为了早日发挥工程的效益,迫使承包单位大量增加人力、物力投入,简化施工程序,盲目赶工期,这样会诱发很多施工安全事故和工程结构安全隐患,不仅损害了承包单位的利益,也损害了建设单位的根本利益,具有很大的危害性。7.3.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v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安全生产法第1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缺乏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
13、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7.3.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v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置、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7.3.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v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时,必须报送安全施工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
14、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7.3.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6对撤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v建设单位在撤除工程施工15日前,必须将以下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撤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撤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去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7.3.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7办理特殊作业申请批准手续的责任v建筑法第42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2可能损
15、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7.3.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1施工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v安全生产法第1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淮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v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撤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
16、任制度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7.3.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2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v建设工程安
17、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施工单位的工程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3.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v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工程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7.
18、3.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经济保障措施1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3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4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要的资金v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也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7.3.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4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v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
19、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7.3.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5施工现场安全保障措施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v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工程,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v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以下到达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
20、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撤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v对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施工单位还应当根据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按照合同约定执行。7.3.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2安全施工技术交底v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
21、责工程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7.3.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3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的主要内容是: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2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3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米。4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7
22、.3.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4施工现场生活区和作业区环境管理v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7.3.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5施工现场消防管理v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7.3.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知识链接v工
23、程建设中的消防安全措施1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 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2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本卷须知。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24、,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3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4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25、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6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 消防机构。5施工现场消防管理v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精选 建设 工程 安全生产 管理 法规 讲义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