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漫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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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漫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漫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内容提要第一讲 安全生产法律的概念与特点第二讲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第三讲 解读安全生产法第四讲 解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讲 解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讲 解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 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一讲 安全生产法律的概念与特点 一、安全生产法律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律是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安全生产法律的表现形式是国家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它可以表现为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可以表现
2、为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员会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指示、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还可以变现为各种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二)安全生产法律的特点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具有以下特点:1.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生产经营人员、生产资料和国家财产;2.具有强制性的特征;3.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因此,安全生产法律具有政策性特点,又有科学技术性特点。第二讲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
3、行为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一)法律 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二)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1.行政法规。2.地方性法规 (三)规章 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1.部门规章。2.地方政府规章。(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国家标准。2.行业标准。二、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 普通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
4、、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特殊法是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往往比普通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三、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从安全生产立法所确定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法律规范看,可以将我国安全生产立法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适用于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或者某一领域的主要方面。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四、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一)法律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颁布的涉及到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法律
5、有16部。把这16部法律按照调整对象和解决问题的重点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基本法律,也就是安全生产法。这是安全生产的“母法”,核心法律。第二类是单行法律,也叫专门法律或者专业法律。在某一行业、领域或者单独调整某一行业、领域的法,法学上称其为“单行法”,它是专门解决特殊问题的。共有四部: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类是相关法律。这类安全生产法律比较多,它和前面那五部法律不一样,它不是专门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法,但是其中的某些章节或者条款从不同角度对安全生产问题作出了规定,我们也必须遵守。如: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等。(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6、第二个层级的法,是法规。改革开放至今,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目前共46部,平均每年1.5部左右。其中,与我们关系密切的,或者说关系比较密切的有14部,这都是我们大家日常监管包括煤矿监察过程中所直接依据的法律规范。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等。(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第三个层级的法,是行政规章。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四)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第四个层级的法,是法定安全标准。五、“四法八条例”介绍 (一)“四法”第一部是安全生产法。它是我们最主要的执法依据,我们大部分的法定职责都是由这部法律授权和规定的,这部法律我们在后面再做介绍。
7、第二部法是矿山安全法。它是在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制定的法律。它在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中,把政府的监督与行业管理的职责分开规定,我们安监部门现在就相当于原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位,并行使其职责,矿山安全法中规定的劳动部门对矿山的监督和行政处罚权,现在一律划归县级以上安监局来行使。第三部法是职业病防治法。它的调整范围和安全生产法大体相当,也就是说在我们监管的领域,都有一个职业病防治的问题。第四部法是煤炭法。(二)“八条例”第一部条例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它解决了三类六种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准入问题。三类高危企业是指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这是安全生产法确定的三类高危企业。六
8、种高危企业分别是指矿山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第二部条例是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三部条例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它赋予我们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四项:(一)危险化学品企业设立中的安全审查。这属于一票否决,未经安全审查,不得批准设立;(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四)实施行政处罚。第四部条例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它规定的经营许可,批发的也是可以授权地级市安监局负责,零售的可以由县级安监局负责。第五部条例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部条例涉及到安监部门的职权主要有四项:
9、(一)事故信息的报告、统计和分析。(二)根据政府的授权,组织调查并按期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三)落实事故处理决定。(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实施罚款。第六部条例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部条例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部条例是工伤保险条例。这个条例涉及到我们安监部门一项重要的职能,即会同劳动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费率。第三讲 解读安全生产法 一、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及过程 安全生产法从酝酿到出台历经21年。最终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二、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安全生产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0、,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这既是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又是法律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基本法律制度、法律条文都是围绕这个立法宗旨确定的。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实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应当把握五点:第一,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第二,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第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第四,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第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
11、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三、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五)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七)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四、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共七章,97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重点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制度。二是具体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三是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及社会力量对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督权和进行宣传教育义务。
12、四是对事故的报告、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作出了规定。五是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全面、严格、具体的法律责任。(一)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3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法律形式加以固定和实施的安全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1.安全意识在先;2.安全投入在先;3.安全责任在先;4.建章立制在先;5.隐患预防在先;6.监督执法在先。(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2)
1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2)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安全生产法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负有的六项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
14、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有责必究、有罪必罚的原则,将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三)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这里明确了三个问题:一是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
15、中的领导地位;二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三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其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其二,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四)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安全生产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1.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 2.有关部门及其职责 (五)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12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1.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范围和主要业务。(六)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
17、律责任。”(七)安全生产标准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标准化法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主要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其中多数是强制性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不能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属于推荐性或自愿采用的标准。标准的编号一般由标准代码、标准顺序号和标准年号组成。标准代码中GB表示强制性国家标准、GB/T表示推荐性国家标准、GBJ表示国家工程建设标准、JB表示强制性机械工业行业标准、YS表示强制性有色金属行业标准、AQ表示强制性安全生产行业标准、GA表示强制性国家公安行业标准。(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安全生产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
18、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九)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安全生产法第14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 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实现安全生产,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先进的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十)安全生产奖励 安全生产法第15条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该条规定明确了国家重点奖励的行为。1.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2.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3.在抢险救护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4.受奖主体和奖励形式 (十一)从业
19、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事故应急救援
20、 (2)重大事故的应急抢救 第三讲 解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 一、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立法背景 1.原有立法相对滞后。年代久远、操作性差、法之间规定不一致、法出多门,无所适从。2.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不够。法律责任形式单一、执法主体多元、处罚过轻、实施机关之间不协调。(二)必要性 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是规范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需要 三是加大依法治安、重典治乱需要 四是通过责任追究、减少事故发生需要。注:该条例自2002年提请审议,于2007年3月28日通过,以国务院令第493号发布。于2007年6月1日施行。(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分总则、事故报告
21、、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一总则。本章共八条(第一至八条),主要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事故报告的总体要求、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内容和任务。二事故报告。本章共十条(第九条至第十八条),主要规定了事故报告的主体、原则、程序、时限、内容以及与接报后应采取的措施。三事故调查。本章共十三条(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是本条例最关键的一章,主要规定了事故调查权、事故调查组的组成、职责、权利、义务、调查时限和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等。四事故处理。本章共三条(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三条),主要规定了事故批复的主体、时限、落实防范措施、公布事故处理情况等内
22、容。五法律责任。本章共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个人的处罚罚则、对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处分等内容。六附则。本章共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依照和参照实施的情形、有关衔接性规定和实施日期等内容。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分类,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类标准 类别死亡人数(X)重伤人数(Y)直接经济损失(Z)特别重大事故X30Y100Z1亿元重大事故30X10100Y501亿元Z5千万较大事故10X350Y105千万Z1千万一般事故X3Y10Z1千万 二、事故调查 (一)、事故调查权
23、1.事故调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1)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2)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3)有利于事故调查的公正,减少或者避免地方或部门保护;(4)有利于准确认定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5)有利于追究事故责任,避免事故再次发生。2.凡造成人身伤亡的,都要由各级政府或授权委托部门组织调查(1)最大限度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2)提高事故调查效率,减少事故调查成本;(3)及时吸取事故教训,惩戒事故单位和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3.事故调查工作是通过调查组来完成的(有的一般事故除外);未按照条例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属于程序或者行政
24、行为不当,其调查结果没有法律效力。(二)事故调查组(二)事故调查组 1.组成程序 (1)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报同级的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会以及检察院,同时请相关单位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事故调查准备,报名参加事故调查(相关函件随后发出)(2)请示同级政府成立政府事故调查组(附名单以及同意成立事故调查组代拟件)(3)政府批复同意即事故调查组成立。注意:事故调查组是代表政府组织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成员都要接受事故调查组组长的领导;事故调查组成员履行事故调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代表其所属部门、单位进行事故调查。2.组成范围 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25、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成员条件:知识、专长、无利害关系 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四个依靠”一是依靠地方政府。是一级政权机构,需要其配合支持以至落实处理决定;二是依靠公检法。包括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对事故责任人及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开展司法调查,实现及时衔接;三是依靠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事故背后是否有失职渎职、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四是依靠社会支持和监督。及时发布信息,取信于社会。3.组长人选的产生及其职责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从实践来看,大多由政府副秘书长或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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