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新)(共111张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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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atang010307BJ(GB)-PR1授课教师:授课教师:刘莹刘莹保保 险险 法法培训专用1 保险与保险法保险与保险法n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n“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造成的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险行为。”培训专用1 保险与保险法保险与保险法n一、保险的定义一、保险的定义n1、损失赔偿说:n这种观点认为,保险是一种赔偿合同,其目的在于补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因各种偶然事件的发生所遭受的损失。n代表人物英国学者马歇尔、德国学者马修斯培训专用1 保险与保险法保险与保险法n2、损失分担说:n该学说的观点强调保险的众多人合作分担损失的特性,认为保险机制运行的结果就是将少数不幸者的损失由处于同样危险中的多数人来摊付,保险的本质在于分摊损失。n该说的倡导者是德国的华格纳,培训专用1 保险与保险法保险与保险法n3、危险转嫁说:n保险的实质就是风险转移,即被保险人把个人危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把这种共同性
3、质的危险大量汇集起来,并由团体成员均摊。n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魏莱特和休伯纳培训专用1 保险与保险法保险与保险法n(二)非损失说n1、技术说:n“技术说”实际上把计算事故发生概率的这种方法看成是“保险”的含义n代表人物为意大利学者维宛特培训专用1 保险与保险法保险与保险法n2、欲望满足说:n保险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经济需要和金钱欲望,投保人缴付少量保费,是为了使其偶发的金钱欲望得到保障,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部分或全部的损失补偿。n代表人物为意大利学者高比和德国学者马纳斯培训专用1 保险与保险法保险与保险法n(三)二元说n1、人格保险说:n认为人身保险之所以是保险,不仅是因为它能赔偿由于人身上
4、的事故所引起的经济损失,而在于它能赔偿道德方面和精神方面的损失,所以人身保险是非损失保险,实际上是人格的保险。培训专用1 保险与保险法保险与保险法n2、人格否认说:n认为,损失赔偿是保险的根本属性,而人身保险并不具有或极少具有这一属性,因此,人身保险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而是一种带有储蓄或投资性质的金钱支付合同。n代表人物有科恩、埃斯特和魏特培训专用1 保险与保险法保险与保险法n3、择一说:n承认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主张将其与财产保险分别予以界定,即“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赔偿的合同,就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n代表人物为德国法学家爱伦贝格旭培训专用1 保险与保险法保险与保险法n概念:“保
5、险是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一种经济制度。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契约或是契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培训专用1 保险与保险法保险与保险法n二、保险的构成二、保险的构成要素要素n(一)客观真实存在的危险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素n保险公司予以承保的危险(可保危险)必须具有偶然性或意外性:n第一、危险事件发生与否不能确定。n第二、危险发生的时间不能确定。n第三、危险事件发生的原因与结果很难确定。培训专用1 保险与保险法保险与保险法n(二)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n(三)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付n 在损失赔付功能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并不完全一致。培训专用1 保险与保险法保险与保险法n三、保险与类似概念的比
6、较三、保险与类似概念的比较n(一)保险与储蓄的区别n(二)保险与赌博的区别n(三)保险与保证n(四)保险与救济培训专用1 保险与保险法保险与保险法n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的概念和地位保险的概念和地位n一、概念一、概念n保险法: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n广义的保险法:n狭义的保险法:培训专用1 保险与保险法保险与保险法n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的概念和地位保险的概念和地位n一、概念一、概念n保险法: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n广义的保险法:n狭义的保险法:培训专用1 保险与保险法保险与保险法n二、地位二、地位n1、单独制定各项保险法律法规。n2、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将保险契
7、约法并入民商法典,单独制定保险业法等。n3、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将保险法合同法作为民法债编的内容,狭义的保险法:培训专用1 保险与保险法保险与保险法n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法的沿革保险法的沿革n一、现代保险的出现一、现代保险的出现n二、现代保险的发展二、现代保险的发展n三、国外主要保险法的立法概况三、国外主要保险法的立法概况n1、法国n2、德国n3、日本n4、英国n5、美国培训专用1 保险与保险法保险与保险法n四、我国的保险立法四、我国的保险立法n1、旧中国的保险立法n2、新中国n三、国外主要保险法的立法概况三、国外主要保险法的立法概况n1、法国n2、德国n3、日本n4、英国n5、美国培训专用2 保
8、险法基本原则保险法基本原则n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n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作用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作用 投机危险n危险 可保危险:具有保险利益的危险 纯粹危险 道德危险:故意培训专用2 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法基本原则n1、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实际上就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n2、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n第一、防止赌博和道德危险n第二、限制赔偿额度培训专用2 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法基本原则n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n(一)财产保险利益的特征(构成要件)n1、合法性。n2、确定性。n3、经济性。培训专用2 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法基本原则n(二)
9、保险利益的种类n现有利益,期待利益,责任利益n(三)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享有人n1、对该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包括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的人n2、财产保管人n3、合法的占有人n4、其他基于合同获得权力的人培训专用2 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法基本原则n(四)财产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n保险利益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发生损失的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并以此作为衡量被保险人有无索赔权的标准培训专用2 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法基本原则n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n(一)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特征n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无法用金钱衡量。n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于投保时必须存在。n3.在
10、人身保险中,以他人的生命或健康投保人寿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要求投保人不仅要对该第三人享有保险利益,而且还要获得第三人的同意。培训专用2 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法基本原则n(二)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n1、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内容n首先,投保人依据与其配偶、子女、父母之间的法定义务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关系。n其次,投保人依据其与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之间形成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关系。n再次,投保人依据其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的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关系。培训专用2 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法基本原则n2.“被保险人的同意”的构成要件。n首先,被保险人的同意必须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已经存在的利益关系为
11、基础。n其次,表示同意的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培训专用2 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法基本原则n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财产保险n(一)转移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n(二)消灭 人身保险培训专用2 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法基本原则n第二节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n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n二、告知义务二、告知义务n1、告知义务概念: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信息向保险人做出如实陈述、说明的义务。培训专用2 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法基本原则n告知的内容:主要集中在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予以承保或决定所征收保险费率高
12、低的事项。n(1)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此种动机的事实;n(2)表明保险危险性质的事实;n(3)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培训专用2 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法基本原则n各种保险应告知的内容:n(1)火灾保险:建筑物的构造及使用性质;n(2)盗窃保险:存货的性板及价假;n(3)汽车保险:除被保险人外,尚有其他人经常驾驶车辆的事实;n(4)海上保险:货物保险中,特定货物置于仓面运输的事实:n(5)人寿保险:以往病史:n(6)人身意外保险:较易引起事故,后果更加严重或使康复过比通常为慢的病史;n(7)所有各类保险:以往损失经历以及合理期望投保人知道的所有事实。培训专用2 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法基本
13、原则n关于免予告知事项,一般有以下几种:nA:人人皆知的;nB:保险理应知道的时事;nC:危险减少的情况;nD:保险单条款中已包括的情况;nE:保险人能够从投保人提供的情况中发现的事实;nF:不会影响到保险人判断是否承保或保险费大小的事项。培训专用2 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法基本原则n特别注意:n如实告知只是对投保人主观上的要求,即只要求投保人把自己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向保险方告知培训专用2 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法基本原则n2、告知的时间和形式(1)告知义务只强调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行使(2)告知的形式:询问式;无限告知培训专用2 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法基本原则n3、告知义务的违反及
14、其法律后果(1)告知不实,即误告或错告:保险人解除合同;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虽不负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2)不告知,包括隐瞒和遗漏:保险人解除合同;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既不负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培训专用2 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法基本原则n二、保证二、保证n1、保证的定义 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一事项存在的真实性;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n2、保证的种类及其违反后果 (1)明示保证 确认保证:指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项事项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而不涉及将来的事项。培训专用2 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法基本
15、原则承诺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2)默示保证:被保险人应保证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培训专用2 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法基本原则3、保证与告知的区别:(1)性质不同。(2)目的不同。(3)具体事项不同。培训专用2 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法基本原则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故意抛弃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有关权利。(1)构成要件首先,保险人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其次,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权利的存在。再次,保险人弃权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向保险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做出并且到达对方当人。培训专用2 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法基本原则(2)弃权的范围和法律后果 保险人可以放弃权利的
16、范围,主要是基于合同派生的各种权利。禁止反言:约束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培训专用2 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法基本原则n第三节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n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所谓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第一,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第二,补偿的虽应该是等于实际损失的量,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培训专用2 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法基本原则n二、损失补偿的范
17、围二、损失补偿的范围n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n2、合理、必要的费用n三、损失补偿的方法三、损失补偿的方法培训专用2 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法基本原则n第四节第四节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n不是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后发生原因),而是指导致损失发生的根本原因,我国又称因果关系。培训专用3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n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种类n一、保险合同的概念n 双方约定由一方(投保人)向另一方支付约定的保险费,另一方(保险人)于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人身保险件出现(包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双方法律行为。培训专用3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n二、保险合同种类
18、二、保险合同种类n(一)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n保险价值n保险金额培训专用3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n1、定值保险合同n所谓定值保险合同,亦可称为定价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即已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明确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n保险合同中记载的保险价值即为保险人计算保险金的依据培训专用3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n2、不定值保险合同n在保险合同中,未记载有当事人事先确定的保险标的价值的,成为不定之保险合同。n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根据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估定其损失额的。培训专用3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n(二)损失填补保险合同与定额给付保险合同n补偿性保险合同,又称“评
19、价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估价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并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给付保险金,以弥补被保险人所受实际损失的保险合同。n定额保险合同,即非以补偿为目的,指当事人双方预先约定一定数额的保险金额,于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期限届满)时,保险人即按该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培训专用3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n(三)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n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危险都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列明n一切危险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内列明的是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培训专用3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n(四)个别保险合同与集合保险合同n单一的保险标属于个别保险合同n多数人或多数物为保险标的即为集合保险合
20、同n(五)特定保险合同与总括保险合同n特定保险合同:以特定某个标的物来投保就是特定保险合同n总括保险合同:某种保险利益或某类保险标的,而投保一定金额的保险合同培训专用3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n(六)单保险和复保险n单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一个保险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n复保险合同,又称为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教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培训专用3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n重复保险构成要件:n首先,在形式上,表现为二个以上的保险合同。n其次,在内容上,这些重复保险合同,它们的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以及
21、保险事故是相同的,而且保险期间相同或发生重合。培训专用3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n重复保险合同各保险人的责任分摊。n(1)比例责任。n(2)限额责任n(3)顺序责任。培训专用3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n(七)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n原保险合同,又称第一次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原始订立的保险合同。n再保险合同,又称分保合同、第二次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人将其所承保危险的一部分或全部,转向其他保险人投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n我国立法只承认一部再保险合同,即狭义的再保险合同。n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一笔保险业务的2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培训专用3
22、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n(八)为自己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与为他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n1.为自己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为自己设立权利和义务,从而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保险合同。n(1)投保人自已为被保险人,而未另行指定受益人n(2)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而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培训专用3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n2.为他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不自行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保险合同。n(1)投保人自己为被保险人,而指定他人为受益人;n(2)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而未另行指定受益人;n(3)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而又另行指定受益人。培训专用3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n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
23、的法律特征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n一、共性n1、双务合同。n2、有偿性。n3、诺成性。培训专用3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n二、特性二、特性n1、非要式性。n2、附和性。n3、射幸性。n4、最大诚心合同。n5、持续性。培训专用3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n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n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n(一)保险人n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之约定,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于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培训专用3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n我国对保险公司的限制:n1、必须是法人,组织形式只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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