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幼儿园的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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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幼儿园的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教基201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幼儿园的设立、变更、终止和全区幼儿园的年检、卫生保健、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日常事务。本规定所称的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3-6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教育。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劳各方面健康和谐发展,并为幼儿家
2、长安心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幼儿园,但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幼儿园。第四条 XX教育局是XX辖区幼儿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发展规划、行政管理、教育指导等工作。第五条 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在XX筹设、设立民办幼儿园,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终止办学等有关事项,由XX教育局审核、审批。第六条中心区以外幼儿园的办学行为,纳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管理范围,实行属地管理,受理举办者的筹设材料,出具初审意见,再报区教育局审批;中心区幼儿园的办学行为直接向区教育局申请
3、。第二章 民办幼儿园设立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申办资格要求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举办期间不得抽逃办学资金(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财务审计报告显示的注册资金数额不得减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申办:(一)财务状况不良或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还的;(二)有违法办学记录的;(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四)有精神类疾病的;(五)未厘清办学场所争议或纠纷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的。第八条 所有新建和改、扩建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需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
4、J 39-2016)和XX的有关要求。第九条 办园规模(一)幼儿园规模一般以6-12个班为宜,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5个班。(二)班额和年龄:招收年满3-5岁的幼儿,小班(年满3周岁)25人;中班(年满4周岁)30人;大班(年满5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第十条 园舍及环境安全要求(一)幼儿园园舍独立设置(学位紧张的区域园舍可相对独立),三层楼以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有独立的出入口,有独立的户外活动场地。(二)幼儿园园舍产权明晰、合法;租借的园舍、用地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租赁期至少在四年以上。(三)幼儿园的布局、选址应结合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
5、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条件、周边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园舍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需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不得设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与市场、太平间、殡仪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四)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设立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五)设置场所应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抗震)质量鉴定报告达B级或以上标准。第十一条 命名要求幼儿园必须规范命名,不得以行政区域名称命名,新建幼儿园命名不
6、能与已有开办的幼儿园同名,命名需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第十二条 办园经费要求幼儿园必须有园舍建设、维修、设施设备配备及保证正常保教活动的经费,且与银行、区教育局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筹设、设立的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筹设1.申请筹设。举办者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2.审核筹设。中心区内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区教育局,中心区外提交材料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由区教育审核材料,实地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3.区教育局批复。区教育局受理筹设申请后(含中心区外提交至镇、街受理的材料),进行材料审核和组织“民办幼儿园场
7、地设置评议小组”实地核查,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不同意筹设的,作出书面回复。(二)设立1.申请设立。按要求筹设完毕后,举办者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2.审核设立。区教育局受理设立申请后,审核材料、实地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3.评议组实地核查。区教育局受理设立申请后,组织“民办幼儿园场地设置评议小组”进行实地核查和评审。4.区教育局批复。经评议组实地核查评审、区教育局有关股室提出拟办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和局务会审批,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决定,对同意设立的,无异议则批准设立。区教育局于受理设立申请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
8、举办者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批复。对不予批准的,作出书面回复。5.公告。区教育局将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在XX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6.颁发办学许可证和批复。对批准设立的幼儿园,由区教育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批复。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符合设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设立并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材料。第十四条 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情况报告(需举办者签名并到区教育局确认)及XX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原件)。申请报告应当使用示范文本,包括如下内容,并经举办者个人签字(指模)或单位盖章:举办目的、举办单位(个人)及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性质、地址、
9、园长(负责人)、建筑设施(包括房舍是否独立、楼层数、建筑结构、使用面积、占地及户外活动面积等)、服务对象、办园形式、规模、师资、资产和经费来源的渠道等。(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的有效文件。(三)举办者相关证明文件。个人举办的,要提供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本人所在单位出具审核意见、简历)户口簿;单位或团体举办需提供单位/团体名称,地址,法人资格,并提供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联合办学的需提供联合双方有效证明文件以及联合办学协议,合作各方签字、盖章(含骑缝章或骑缝指模)。幼儿园用地、园舍、设备产权证明;用地建设规划许可证、工程验收合格证;若为租赁场地还需提供租赁合同
10、(或租赁合同意向书)。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报告(原件)。申请报告应当使用示范文本,包括如下内容,并经举办者签字(含指模)或单位盖章:园舍、场地、设备设施、经费、内部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工作人员到位情况等。(二)关于幼儿园设立事项的会议纪要、包括通过章程、决定幼儿园负责人、选举产生董(理)事长、董(理)事会成员、聘任园长等。(三)董(理)事会成员个人简历表(附身份证复印件)。(四)民办幼儿园董(理)事会成员备案表、包括成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身份证号。(五)XX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一式二份)。(六)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七)拟聘任
11、教师或保育员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文凭、教师资格证/上岗证、专业技术职称证、健康证。(八)园长资格证明材料。含园长身份证、学历文凭、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健康证以及幼儿园与拟聘园长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聘任期应在三年及以上)。(九)拟聘医护人员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文凭、专业资格证明、健康证。医护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须取得医师资格。保健员须具备中等卫生学校以上学历,持保健员培训合格证。(十)拟聘会计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证,健康证。(十一)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包括两项内容:第一项是住建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第二项是以教育教学为用途
12、的办学场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按新的消防条例执行)及用于申报消防验收的装修平面图)(验原件收复印件);(十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一式三份),需董(理)事会成员签名并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办学章程(原件及电子稿)。第十六条筹设期不超过3年,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超过筹设期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申报材料及各类证件中提及的面积、投资金额等有关数据前后必须保持一致,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七条经区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保健评价合格证、刻印公章、开设账户等相关手续。幼儿园的园牌及广告上的名称须与经区教育局核
13、准的名称一致。第三章 民办幼儿园变更第十八条变更举办者的,新举办者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之条件,由原举办者提出变更申请,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理)事会同意,向区教育局提交如下材料:(一)XX民办幼儿园变更申请表;(二)原举办者提交变更举办者的申请报告;(三)原董(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四)变更后举办者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五)原举办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六)变更后新的办学章程;(七)原举办者和拟任举办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联合举办的需提交合作办学协议);(八)变更公告;(九)新举办者对幼儿园变更前后有关债权、债务、教育、教学的承诺书;(十)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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