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案例范文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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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冲突纠纷案例范文五篇 案例,就是人们在生产生活当中所经历的典型的富有多种意义的事件陈述。它是人们所经历的故事当中的有意截取。 以下是我整理的冲突纠纷案例范文五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1篇: 冲突纠纷案例 11月19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召开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据介绍,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据不完全统计,20xx年至20xx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妥善审理赡养、抚养、婚姻类纠纷案件,通过
2、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总结整理出来30个案例的审判精华,供伴侣们参考学习。 1、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 典型意义:夫妻相互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气。 2、邵某诉薛某离婚纠纷案“网恋”时代,更应惜缘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交
3、通事业的飞速进展,“网恋”、“闪婚”已不再罕见,“千里之外”的异地恋也逐渐盛行,但随之而来的大量离婚纠纷,尤其是子女诞生后产生家庭冲突而引发婚姻冲突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年轻人本身感情经历少,心气过重,对待婚姻关系不太严格,稍有冲突就诉诸离婚并不是明智之举,法院在审理时亦应当以引导当事人相互谅解、共同维护婚姻关系,不应轻易判决年轻夫妻离婚,而更应留意给闹冲突的双方留下缓冲和解的空间。法院判决不离婚时亦在强调夫妻双方在婚姻中要留意多沟通和磨合,增强责任意识,在面临冲突时多相互体谅和宽容。同时,也要引导上一辈老人留意不行过多干涉子女的婚姻生活,应摆正自己的位置,多放手让子女自行处理婚姻中的问题,为维护
4、子女小家庭的和谐努力。 3、张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莫把婚姻当作获利工具 典型意义:伴随着城镇化飞速进展的步伐,围绕农村土地的各种纠纷也出现上升趋势。如本案中的情况,张某一家把猎取土地补偿款等利益作为结婚的主要考量因素和目的,这样的仓促婚姻往往因缺乏感情基础而极不稳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也都是极度不负责的做法,更存在着法律和财产上的风险。金钱买不来爱情,也锁不住婚姻,终身大事还是谨慎为好。 4、岳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彰显 典型意义: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她们出于照料家庭的考虑,往往以牺牲自己的工作甚至事业为代价另一方面,在出现婚姻纠纷时,女方往往由于没
5、有为家庭带来直接经济收入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对于确实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女方应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本案中,考虑到曹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抚育子女、照料老人,付出较多,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离婚后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还要抚养孩子,经济压力比较大,因此判决岳某给付曹某经济帮助两万元。 5、陈某真诉陈某领、陈某霞赡养纠纷案用巡回审判铸造“孝道红黑榜” 典型意义:乌鸦有反哺之义,羊羔有跪乳之恩。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和谐,社会和谐便成了无本之木。本案被告陈某领不
6、但不赡养年迈的父亲,而且还抢钱霸地,施以暴力,其不孝行为与中华民族良好的道德传统背道而驰,格格不入。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受案后,认为这是一件“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典型案例,遂在原被告所在村提前张贴开庭公告,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此案。庭审中,法官的教育、旁听群众的谈论、父亲的控诉指责,形成了一股不行辩驳的正能量,迫使被告陈某领当庭承认自己的错误做法,跪求父亲原谅,并保证专心履行法院判决义务。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进行审理,结合社会舆论打造“孝道红黑榜”,不失为审判机关在培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道路上的一种探究形式。 6、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用法律来纠偏“久病床前无孝
7、子” 典型意义:赡养老人是回报哺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乐观扶助。不得以放弃继续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医疗费的权利。当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子女更应妥善加以照料,使他们在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安度晚年。本案的被告刘某作为原告七个子女中的赡养义务人之一,无论从道义上、伦理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应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在老母亲年老体弱且患有疾病的情况下,被告应当与其他兄弟姊妹一起共同承担赡养义务,使老母亲能够安度晚年、幸福生活,而被告有能力履
8、行赡养义务却三番五次推诿履行,并公开放言不管不顾老母亲,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引起民愤。法院在确认双方关系和事实前提下,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彰显了法治权威,同时也维护了道德风尚。 7、冯某刚、周某诉冯某伟解除收养关系案收养法实施前的收养行为如何认定? 典型意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无论是亲生子女,还是养子女,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责任。本案原告夫妇收养被告的时间在1987年,虽然未按法律规定办理任何收养手续,但法院裁判时应充分考虑到原告夫妇的文化水平和邻里乡亲的证言,假如仅因原告未能办理收养手续便否定收养关系,不但会让群众不信服,也不利于保护做出善行的原告
9、夫妇。被告冯某伟作为原告夫妇在河边捡回的弃婴,能够健康成长并结婚育子,完全受原告夫妇哺育赏赐,原告夫妇含辛茹苦供养子上学接受教育,为其操办婚姻,帮其照料孩子,但被告及其妻子的种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夫妇的感情与合法权益,更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法院的公正裁判不仅是对忘恩负义行为的惩戒,更是民意所向。 8、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抚养费标准是否能随物价上涨而提高? 典型意义: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立法时都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应当成为我
10、国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尽可能预防和削减由于父母的离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生活环境上的影响及未成年子女性格养成、思想变化、学习成长等不利因素。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确定。但随着经济的进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转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本案正是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
11、益的考量,在原审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准予未成年子女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依法支持其请求其父增加抚养费的主张。该判决契合了我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家庭美德教育,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9、付某桐诉付某强抚养费纠纷案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 典型意义: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本案争议的要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之前,对此一直存在争议。而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婚
12、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同时,在子女抚育费数额的详细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最终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10、王某辉诉柴某探望权纠纷案莫让孩子受到再一次的损害 典型意义: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不
13、直接抚养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探视子女产生纠纷的原因较多,问题很复杂,其产生的根源往往是由于双方“草率”离婚时对处理子女抚养及对方探望子女考虑不周,以致于产生冲突隔阂。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比较原则,仅有一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类案件在审理时,法院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上,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考虑,探望的方式亦应灵活多样,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法
14、院的有效执行。 11、王某某与王甲抚养费案如何最大程度保护孩子的权益 典型意义:本案是子女抚养纠纷,在这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关系特殊。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考虑到这一特殊性,尽量协调调解结案。假如确实无法调解,对这类案件应尽快依法判决。另外,也应考虑到原告的生活环境,有时原告户口与常常居住地不全都,这时就应该考虑如何最大程度保护孩子的权益。本案中,原告虽是农村户口,但原告从诞生起就生活在县城,并在县城居住上学,而且被告也在县城购买住房,考虑到这些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根据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支付原告抚养费。 12、王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均应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动身 典型意义:
1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详细意见之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情形,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离婚是自由的,但孩子是无辜的。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是一个永久都无法转变的事实。父母双方再婚时,均要客观的、现实的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和感情,均应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动身,给孩子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这样,孩子的幸福才不会由于父母的分离而削减。 13、耿某、赵某与耿甲、耿乙、耿丙赡养纠纷案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个长期而艰难的任务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之所以发生,究其原因,在于人们法律意识的
16、淡薄。我们不仅要提倡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要留意法律的最终保障力。当道德约束失效时,应当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予以保护。同时,法律也需要有人去维护,否则只是白纸一张。特殊是面对弱势群体权益被侵害时,法院发挥公正审判职能显得尤为重要。该案告知我们,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个长期而艰难的任务。 14、周某与肖某、倪甲等赡养纠纷案 典型意义:赡养扶助义务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这里所指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也不能以要赡养亲生父母为由而拒绝
17、赡养养父母。随着城市化的进展,因拆迁引起的赡养纠纷也逐渐增多,有不少再婚的老人,各自的子女为获得拆迁款,不仅不赡养老人,而且把老人拒之门外,这种行为既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当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后,无论是不是亲生子女,都具有赡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15、陈某与陈甲、徐乙、徐丙赡养纠纷案 典型意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长期而艰难的任务,而继父母的赡养问题更加复杂。当前农村存在很多继父母与
18、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正确熟悉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性质,适用有关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针对赡养继父母这一特殊群体,需在农村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熟悉,准时维护农村老人合法权益,确保老人安度晚年,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16、陈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中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陈某某的姐姐陈某,是否能代为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可能会因疾病或外力损伤而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一般人的离婚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
19、多种方式解决,但对于这一类特殊的人群,他们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的人。在离婚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其第一挨次监护人系配偶,假如纠结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会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配偶侵犯时,只要配偶不提出离婚,则其永久也离不了婚。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应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本案中,原告陈某某因患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被告吕某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原告陈某某的姐姐作为监护人代为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17、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涉及婚内财产协议效力的案
20、件。当前,许多人在婚前婚内签订一纸“保婚”文书,而“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得双方打消离婚念头,一心一意的经营好婚姻。但是,这些协议究竟有没有效力。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全部、共同全部或部分各自全部、共同全部。约定应采纳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的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且有见证人签字,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在刘某某无相反证据证实杨某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时,协议书内容
21、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协议书所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18、刘某与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争议的一个主要焦点是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这在广阔农村是比较典型的。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其实,这是个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假如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
22、持返还彩礼。像本案这种情况,尽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被告非因给付彩礼而导致非常困难,所以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这一点,希望广阔家庭特殊是农村家庭予以特殊关注,离婚时要审慎对待这个问题,应依法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9、张某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熟悉,原告根据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关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作了明确规定,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
23、与一般的赠与却大相径庭。被告关于原告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行为的抗辩,法院不应支持。 20、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被执行人有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案件。并且被执行人还执行编造谎言欺骗法官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严重缺乏社会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彭某某作为彭小某的生父,对彭小某有抚养的义务,此种义务并不会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4、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就本案来说,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也明确彭某某每月二十五日前应给付彭小某抚养费一千元,直至彭小某满十八周岁时止。但是,彭某某并未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不仅对其亲生儿子彭小某不闻不问,还拒绝给付孩子抚养费,未能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在法院立案执行后,彭某某虽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躲避法院的执行。这种行为不仅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法律义务,也背离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被执行人不仅未主动履行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躲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是严重缺乏社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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