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财产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2023年保险条款(十八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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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财产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2023年保险条款(十八篇)2023年财产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 2023年保险条款篇一 (一)房屋子及其附属物; (二)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消遣用品。 二、保险责任 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以下缘由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难引起地陷或下沉;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构造(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五)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因患病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削减保险财产的损失所
2、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除外责任 第五条保险财产由于以下缘由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海啸; (二)战斗、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响、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五)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第六条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缘由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二)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
3、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消失裂缝、倒塌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状况下患病的盗窃损失; (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患病的盗窃损失; (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一、二、三、四项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患病的盗窃、抢劫损失。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依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 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3,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五、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
4、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供应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条保险财产患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根据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财产患病局部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连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削减。削减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帮助,并向本公司供应必要的文件及有关状况。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
5、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任,不管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按比例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时,投保人应向本公司照实告知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状况和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实行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退担心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仔细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出时,被保险人应尽力实行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削减损失,并马上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假如不履行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
6、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七、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 其次十条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2023年财产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 2023年保险条款篇二 发票号码:_ 保险单号次: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
7、)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商定的保险费,根据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以下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量:_ 保险货物工程:_ 保险金额:_ 总保险金额:_ 保费:_费率:_ 装载工具:_ 开航日期:_自_ 至_ 承保险别:_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马上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_ 出单公司地址: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大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其次条以下货物非经投保
8、人与被保险人特殊商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宝贵财产。 第三条 以下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以下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商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患病搁浅、触礁、漂浮、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
9、破裂、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裂开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患病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难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爱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斗、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头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
10、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终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假如收货人未准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
11、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假如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照实答复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承受并帮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展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需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2、。 第十四条保险货物假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得悉后,应快速实行合理的施救和爱护措施并马上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需供应以下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抢救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依据保险责任范围,快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
13、六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依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爱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爱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假如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商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
14、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帮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恳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 保险货物患病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从得悉保险货物患病损失的次日起,假如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供应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次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 )项方法处理: (1)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其次十一条凡
15、经大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其次十二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商定均采纳书面形式。 甲方_(公章)乙方_(公章) 代表_(签字) 代表_(签字) 电话:_ 电话: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2023年财产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 2023年保险条款篇三 第一条:保险财产范围 凡为被保险人全部,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金银、珍宝、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殊商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16、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帐册、图纸、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其次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难及任何突然和不行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均负责赔偿。 第三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渐渐起作用的缘由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2.进展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4.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17、 5.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6.盘点货物时发觉的短缺。 7.堆放在露天以及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患病风、雨造成的损失。 8.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9.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0.战斗、类似战斗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11.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响、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 1.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马上通知本公司,并在十四天或经本公司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本公司供应具体的书面事故报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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